昌吉州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
创设“名誉成员”制度打破身份封闭性
□ 本报记者 潘从武
□ 本报通讯员 韩朱玉格
《法治日报》记者近日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5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昌吉州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迈入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条例》共30条,将“党建引领、市场运作、民主管理、风险防控”等经验上升为法规,推动农村集体经济提质增效,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构建 “国家法律+地方性法规+配套政策”的完整体系,为新疆农村集体经济法治建设提供示范。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推出五大制度创新,精准破解发展难题。创设“名誉成员”制度,打破成员身份封闭性,让长期贡献的外来人才可享收益分配,为返乡人才、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等参与乡村发展打通合法通道,助力乡村人才振兴;量化成员退出补偿标准,明确补偿不超过前三年平均分红三倍,既保障权益又防止资产流失;构建民主决策、合法性审查、公开交易全链条机制;严控征地补偿等一次性收入分配,严禁用于成员分红,专款用于集体积累;建立财务预决算“乡镇审核+成员大会决定”双控机制,实现事前管控、规范运行。
《条例》始终坚持党建引领,把党的领导贯穿集体经济组织运行全过程,兼顾民主管理与风险防控,既激活发展活力,又守住资产安全底线。
针对“名誉成员”、集体资产监管等创新设计,昌吉州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王星雷说:“这些规定旨在实现‘管好’与‘放活’两方面的有机统一。”制度既坚持开放包容吸引人才、激发活力,又严守集体产权底线,以程序公开透明保障公平公正,从源头防范资产流失,保障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
据介绍,《条例》以法治固化改革成果、破解基层难题,将推动昌吉州农村集体经济从粗放管理向精细治理、从封闭运行向开放合作、从事后监督向全程管控转变,为新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昌吉经验”。
“法规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我们将通过新闻发布会、政策宣传等多种形式,利用线上线下全媒体矩阵,对《条例》的核心条款进行广泛宣传。”王星雷表示,接下来,将重点面向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把制度优势讲清、把操作流程讲透;完善配套制度,指导修订村级组织章程,升级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与产权交易平台;加强业务培训,分层分类提升基层农经人员、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法治素养与实操能力,打造专业管理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