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正确政绩观推进公正司法

  □ 黄 硕

  政绩观是党员干部对如何履行职责、追求何种政绩的根本认识与态度,能否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方向与成色。不同机关、不同岗位由于承担的职责使命不同,政绩观自然不能千篇一律、简单套用。司法机关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政绩观必然具有鲜明的司法属性与独特的职业伦理要求。深刻认识符合司法机关职能定位的正确政绩观的特殊内涵、科学评价标准与实践路径,对于推进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判断权和裁决权,具有被动性、中立性、终局性等鲜明特征,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必须坚持公平正义,坚持为民造福,坚持依法办案,把实体公正、程序公正、社会公正统一起来,始终站在人民立场想问题、作决策、办案件,把群众满意不满意、问题解决没解决、矛盾化解没化解作为检验工作实绩的重要标准,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从而为树立和践行符合司法机关职能定位的正确政绩观奠定坚实基础。
  为更好树立和践行符合司法机关职能定位的正确政绩观,笔者认为,应着重坚持以下评价标准。一是办案质量。司法办案不是简单的数字堆砌,要坚决破除唯数量论的粗放思维,在办案中做到事实认定清楚、办案程序规范、法律适用准确、裁判结果公正,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能经得起法律检验、人民评判和历史考验。二是群众口碑。衡量干部业绩好不好,关键要看老百姓的口碑好不好,一纸判决或许能够给当事人正义,却不一定能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只有既解“法结”又解“心结”,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赢得真正的口碑。三是长远效果。政绩既要做让老百姓看得见、摸得着、得实惠的实事,也要做为后人作铺垫、打基础、利长远的好事,要通过公正裁判确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促进良法善治,推动矛盾纠纷前端化解、基层治理持续优化。
  司法机关如何践行好正确政绩观,笔者认为,首先要锤炼党性,确保司法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司法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党性坚强与否直接决定政绩观正确与否。要始终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以理论上的清醒保证政治上的坚定,以政治上的坚定引领司法上的公正。
  其次要尊重司法规律,以高质效办案作为基本载体。业绩都是干出来的,真干才能真出业绩、出真业绩。要正确处理质量与效率、实体与程序、打击与保护的关系,坚持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最后,要完善制度机制,以科学考核推动并形成正确工作导向。要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考核评价体系,淡化不合理的数量指标,强化案件质量、办案效果、群众满意度等实质评价标准,健全有效防范和纠治政绩观偏差的工作机制。同时,要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激励司法人员依法履职、公正司法,以过硬作风创造过硬业绩。
  司法机关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力量,其政绩观直接关乎公平正义的实现程度,关乎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与期待。新时代新征程,司法机关唯有以案件质量立身、以群众口碑立信、以长远之效立业,才能真正树立和践行符合司法机关职能定位的正确政绩观,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更加坚实的司法保障。
  (作者系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三级调研员)  

本网站所有内容属《法治日报》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