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立法护航科技创新
完善体现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
□ 本报记者 潘从武
□ 本报通讯员 韩朱玉格
近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8章68条,是新疆首部系统性、整体性、统领性的科技创新地方性法规,填补了新疆科技领域综合性立法空白,标志着新疆科技创新工作迈入体系化、法治化、规范化发展新阶段。
“《条例》规定科技创新工作坚持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锚定新疆‘五大战略定位’,坚持科技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以科技强区服务科技强国建设。”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叶建勋说。
《条例》专章部署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为创新全链条保驾护航——给“种子”施肥,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充分发挥自然科学基金等作用;给“秧苗”搭架,加大科技创新应用研究,推进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以科技创新推动公共安全、农业农村、民生保障等领域的产业创新;给“果实”找销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鼓励建设概念验证中心、小试中试基地和检验检测机构,让实验室技术变身市场高附加值产品。
《条例》明确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动企业科技创新。如建立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体系,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完善国有企业科技创新考核评价机制,将创新研发投入、创新人才引育、创新平台建设、创新成效等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范围;依法落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推进核心技术专利化,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条例》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为科技人才提供便利化服务保障,健全科技人员分类评价制度,完善体现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帮助科研人员卸下“包袱”,让科研人员从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把更多时间和精力投入科研攻关,让创新活力在天山南北春潮涌动。
自治区科技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赵为表示,将走进科研院所、高校、企业开展《条例》学习宣传活动,结合科技活动周、创新创业大赛扩大覆盖面;积极发挥《条例》对科技体制改革的规范、保障和推动作用,推进新一轮自治区科技体制改革;以《条例》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加快新疆科技创新工作,扎实推进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加强高能级平台打造,加快科技赋能社会治理和民生改善。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麦丽燕·司马义表示,将紧盯法规执行堵点、成果转化难点、创新生态痛点,督促政府及相关部门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推动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融通、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把法治优势转化为创新优势、发展优势、竞争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