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六月一日起施行
对实验动物实施严格规范全周期管理
□ 本报记者 邢东伟
翟小功
海南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了《海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实验动物是支撑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战略性科技资源,关系到人类健康、食品药品安全和社会稳定。近年来,实验动物行业快速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为实验动物行业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当前,海南省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总体有序,其管理依据主要包括《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等。
但随着产业规模和科研水平的不断提升,行业发展新形势与生物安全监管对实验动物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为了适应海南省科学研究、经济建设与社会进步的需要,维护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海南通过地方立法对实验动物实施严格、规范、全周期管理,切实提升实验动物管理的法治化水平。
《条例》立足“小切口”立法,共27条,不分章节,内容确立了“规划引领、服务产业”的发展导向,完善了“分工明确、高效协作”的监管体系,推行了“流程简便、规范管理”的许可模式,构建了“全链追溯、重点管控”的安全保障网络,完善了“刚性约束、惩戒有力”的法律责任体系。
《条例》确立实验动物管理遵循科学规划、分工协作、强化监管的原则,支持省政府及其科技主管部门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需要,组织编制实验动物专项规划,服务生物医药、生物制造、脑机接口等新兴、未来产业发展,推动全省统筹实验动物资源与科技、产业发展匹配,实现实验动物生产与科研活动有序衔接。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验动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实验动物管理有关工作。强化全过程监管闭环,聚焦项目备案、生产使用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等关键环节,统筹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实验动物相关工作从准入到事后监管实现全链条无缝衔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协作联动机制,及时解决实验动物管理有关问题,明确有关部门在办理实验动物生产项目相关手续时,应当告知申请人有关实验动物生产管理要求,并及时通报同级科技主管部门。
据了解,《条例》明确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相关单位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或者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通过立法完善许可机制:一是严格规范事前管理,规定实验动物生产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应当依法备案和办理用地审批等相关手续。二是优化许可相关检测工作流程,对省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的检测事项,申请人免予提交相关检测报告。三是简化许可延续程序,针对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情形,被许可人承诺原许可范围及条件设施等没有实质性变化的,可直接为其换发许可证,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激发市场活力。
为严守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底线,《条例》明确实验动物从业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生物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严防实验动物逃逸、无关动物进入实验动物环境设施。落实信息化追溯要求,规定做好实验动物生产、运输、使用、处置全流程记录,保证实验动物可追溯。规范运输检疫与装载要求,明确染疫报告、应急处置等机制。强化实验动物伦理与物种安全管理,禁止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流入市场,对不再使用的实验动物活体,应当妥善处置,并规范实验动物废弃物无害化处置。
《条例》强化刚性约束,明确有关法律责任。对于未取得许可证、许可证过期擅自开展实验动物活动,或超许可范围从事相关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与上位法做好衔接,明确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引发危害公共安全等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下一步,海南将以《条例》实施为契机,加快编制实验动物专项规划,完善信息共享与联合执法机制,确保证照核发、事中事后监管、无害化处置等各环节无缝对接,助力海南成为实验动物规范管理与科技产业协同发展的示范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