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生态环境法典 推进美丽中国建设

  □ 刘海涛
  
  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生态环境法典。该法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是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标志性立法。
  “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实施生态环境法典,健全责任体系、监管体系、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提高环境治理效能。这表明,生态环境法典的通过,不仅是我国生态环境立法史上的重大事件,更标志着生态环境工作进入以法典为统领、以制度协同为支撑、以整体效能提升为导向的新阶段。
  第一,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法典,首要在于深刻把握法典的根本定位:是美丽中国建设的重大法治工程,是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理论成果、制度成果和实践成果的系统集成。
  生态环境法典是通过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形成的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系统规范协调的法典。其重要意义,首先在于以法典形式确立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理念、基本原则、基本制度,进一步夯实生态环境保护的制度根基,为生态环境保护各领域、各主体、各环节提供基本遵循。
  生态环境法典的通过,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站上了新的历史起点;生态环境法典的实施,必将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更加系统、更加权威的法治保障。
  第二,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法典,关键在于把握一条主线:以高水平法治保障高水平保护,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
  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法典,不能仅从“加强监管、严格执法”的单一层面加以理解,而应站在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高度予以把握。法典实施的深层要义,在于通过系统化、集成化的制度安排,将生态环境保护的底线要求转化为高质量发展的制度约束和基础条件,将绿色发展的政策导向转化为稳定、明确、可预期的行为规则和制度要求。一方面,要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筑牢美丽中国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刚性边界;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规范各类开发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引导资源要素向绿色低碳领域配置,促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和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由此,法典实施不是发展之外的约束,而是推动发展方式深刻变革的重要制度支撑。只有坚持在高水平保护中塑造高质量发展新动能,在高质量发展中夯实高水平保护的制度基础,才能真正把法典的制度优势转化为稳定发展预期、强化制度约束、促进绿色转型、增进民生福祉的实际成效,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第三,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法典,重点在于健全协同实施机制,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整体效能。
  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了由重点整治到系统治理的重大转变,要不断增强各项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法典,不只是把各项制度分别执行到位,关键是要通过协同实施机制建设,进一步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从要素分治走向综合施策、从条块分割走向协同联动、从局部发力走向整体优化,使不同领域、不同层级、不同环节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效衔接、贯通运行,形成同向发力、相互支撑的治理格局。
  生态环境法典对监督管理体制、协调联动、信息共享等作出系统规定,体现的正是以系统观念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以法治方式强化协同效能的制度取向。今后生态环境法典实施成效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把这种体系优势真正转化为上下联动、区域联防、要素统筹的现实能力。
  第四,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法典,必须面向“十五五”新阶段,紧紧抓住具有基础性、牵引性、支撑性的实施重点。
  一是全面推进“立改废释”,完成规范体系清理重构。实施生态环境法典的首要任务,是围绕生态环境法典形成统一协调、上下衔接、内在一致的规范体系。这就要求对现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体检”,对与生态环境法典精神、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不衔接、不适应的内容,都要依法作出修改、废止或者重新制定,解决制度交叉、规则重复、衔接不畅、适用标准不一等问题。抓好“立改废释”,不是一般性的配套整理工作,而是维护法治统一、保障生态环境法典顺利实施的基础工程和先导工程。
  二是全面落实责任体系。“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健全责任体系;《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强调建立覆盖全面、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环环相扣的责任体系。生态环境法典明确了部门职责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制度,核心就在于把“谁来负责、负责什么、如何衔接、如何问效”进一步纳入法治轨道。下一步,应当推动生态环境法典关于责任体系的规定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整改落实、考核评价等制度更好衔接,形成从法定职责、责任清单到履责考核、监督问效,再到责任后果的完整闭环。只有责任链条真正压紧压实,法典实施才能由“有规定”走向“见实效”。
  三是加快标准规范建设。生态环境法典实施,离不开标准体系和技术规范体系的有力支撑。生态环境法典明确规定,国家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标准体系建设,加强标准之间的衔接协调,发挥标准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支撑作用。因此,加快标准规范建设,关键不在于单项标准数量的简单增加,而在于围绕法典实施需要,系统完善由生态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监测标准等共同构成的标准体系,推动标准与规划、分区管控、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监测执法等制度有机贯通。特别是针对新污染物治理、减污降碳协同、生态修复等重点领域,要加快补齐标准供给短板,增强标准体系的前瞻性、协同性和适配性,真正把标准体系建设成为法典实施的重要技术支撑和制度保障。
  四是推进专业化实施体系建设。生态环境法典实施越深入,对实施体系的专业化要求就越高。不能止步于常规化的执法办案,而应当着力推动专业化、精准化、规范化实施机制建设。要同步健全专业监测、专业评估与专业技术支撑体系,持续强化对复杂生态环境问题的精准识别、科学研判与高效处置能力。唯有实施体系的专业化程度不断提升,法典的制度优势才能真正转化为治理效能。
  五是强化部门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生态环境法典实施越向纵深推进,越需要以更高水平的协同联动和信息共享来保障统一实施。要加强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协同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等机制;提高监督管理的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法典实施的一项关键举措,就是推动问题发现、证据收集、案件移送、责任认定、生态修复等环节更加紧密衔接,形成分工明确、衔接顺畅、信息贯通、整改到位的协同治理格局。
  六是坚持问题导向,分步骤推进新兴领域制度落地。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必须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推动原则性规定、框架性制度和引领性要求不断转化为可执行、可操作、可评估的具体规则。由此可见,实施不宜追求“一步到位”,而应坚持先急后缓、先成熟后拓展、先重点后一般的推进路径:对于已有成熟制度的领域,重点抓衔接和执行;对于新兴领域,重点抓研究、试点、规则细化和制度储备。只有坚持统筹谋划、分步实施,才能既维护实施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又增强重点领域制度落地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作者系全国人大农业农村委法案室主任、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专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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