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恤幼”法律理念的传承发展


  □ 于语和 王申萌

  中国古代虽无现代意义上的儿童保护专门立法,但根植于儒家仁政思想与宗法伦理传统的“恤幼”理念贯穿千年,深刻影响着立法与司法实践。从先秦到明清,“恤幼”理念经历了从道德倡导到制度规范、从原则宣示到具体适用的演变过程,其蕴含的法文化基因至今仍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溯源沿革
  “恤幼”思想最早可追溯至西周时期。《周礼》记载的“三赦”制度规定了“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明确将年幼者列为赦免刑罚的对象之一。这是中国古代文献中关于未成年人刑事宽宥的最早制度性记载。
  西周“明德慎罚”的统治策略,为“恤幼”理念提供了思想土壤。当时的统治者已认识到,幼弱之人身心未成熟、责任能力不完全,理应在刑罚上受到宽待。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儒家学说进一步丰富了其内涵。《礼记》向往“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的理想社会,孟子提出“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提倡营造关爱幼小的社会环境。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规定“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意即十五岁以下的罪犯视罪行的重、轻分别减轻三级或一级刑罚。
  秦代虽以严刑峻法著称,但在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上体现出较为务实的一面,以行为人的身高为刑事责任能力的确定依据。《云梦秦简》中记载“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隶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为小”,以身高作为判断“小”的标准,体现出对生理发育状况的尊重,也为此后两千余年“恤幼”法律传统奠定了基础。
  汉代皇帝的诏书中多次体现“恤幼”理念,惠帝曾下诏对不满十岁的幼龄犯罪者免除肉刑,景帝曾颁诏要求八岁以下罪犯在被监禁期间可不佩戴刑具。
  唐代是中华法系的成熟时期,《唐律疏议》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以年龄为分层标准构建了细致的刑事责任能力制度,规定七岁以下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处罚、十岁以下除极重罪名外均适用上请、十五岁以下犯流罪以下罪名适用收赎,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罪犯的宽缓态度与爱护照顾。唐律还要求十五岁以下的罪犯“不合拷讯,皆据众证定罪”,体现了“恤幼”理念在刑讯规定中的延伸。其后的宋元明清诸朝基本沿袭了唐律关于“恤幼”的规定,使“恤幼”成为一项稳定且持久的法律传统。
萃取精髓
  纵观中国古代“恤幼”法律理念的演进,可以提炼出若干具有恒久价值的法文化基因。
  其一,体现了弱有所恤的人道精神。古人深知幼小者身心未健、辨识未充,若与成年人同样科刑,既有悖天理人情,也非圣王仁政所应为。这种基于年龄差异的差异化对待,彰显了法律的人性温度。
  其二,彰显了教刑并用的治理智慧。古代法律根据年龄、罪行轻重区别对待幼龄犯罪者,对严重罪行仍保留“上请”程序乃至追究刑事责任,在“恤幼”的同时兼顾社会防卫。
  其三,沉淀了原情定罪的司法理性。古人主张审理幼童案件须审察其实际认知能力和主观恶意,避免机械适用法律条文,这种个案衡平的司法方法具有超越时代的合理性。
  其四,“恤幼”理念大多与“老”“废”“疾”等群体保护放在同一框架下考量,共同构成了中华法系特有的“矜弱”传统,这种整体性思维对当代未成年人保护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仍有启发。
古为今用
  古代“恤幼”理念中的优秀基因,正以转化后的形式融入当代法治。
  古代“恤幼”主要依托于宗法伦理和君主仁政,而当代未成年人保护则以权利本位、国家亲权、儿童最大利益等现代法理为基础,但两者在“对低龄群体的特殊关怀”这一价值内核上是相通的。例如,刑法中对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满十二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以及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具体划分可以追溯至唐代以年龄为分层标准的制度智慧;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作出的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设置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亦与“不合拷讯,皆据众证定罪”等司法传统存在文化呼应;未成年人保护法构建了涵盖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的综合保护体系。
  此外,我国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为保护儿童权利作出了政治承诺,种种措施均彰显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高度重视,与古代“恤幼”法律理念一脉相承。
  当然,现代法律将古代“恤幼”理念发展为系统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并非简单的古今延续,而是经历了价值基础、保护范围等方面的转化与发展。
  一方面,在价值基础上实现了从维护统治到权利本位的转变,古代“恤幼”虽体现了对幼弱者的怜悯,但其根植于君主仁政与宗法伦理,本质上是为了彰显仁政、稳固统治秩序,未成年人只是被动的受惠者;当代法律则确认未成年人为独立的权利主体,其获得特殊保护是应有之权利,真正立足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
  另一方面,在保护范围上实现了从刑事宽宥至全程保障的扩展,古代“恤幼”主要集中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与刑罚的减免,对儿童在民事、行政、社会福利等领域的权益涉及较少;当代法律体系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覆盖出生登记、抚养教育、医疗健康、劳动就业、司法矫正等生命全周期。
  中国古代“恤幼”法律理念的传承与发展,印证了真正有价值的法律传统不会因社会形态的变迁而消亡,而是通过创造性转化获得新的生命力。深入挖掘中华法系优秀传统资源,将“恤幼”中的法文化基因经过现代法理与制度技术的再造,有机融入有关未成年人的法律体系之中,实现古代法文化基因与现代法治精神的有机融合,是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应有之义。
  当代法学研究者和法治实践者应从古老的法律智慧中汲取养分,在尊重传统的基础上回应时代命题,使传承千年的“恤幼”精神以现代法治的形式继续守护每一个未成年人的成长。
  (作者分别系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南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漫画/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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