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人造风景”说到底也是法治问题

□ 郑金雄
今年的“五一”小长假,多地景区不出意外地又一次成为焦点。然而,其中不少景象却让人难言满意。
相信不少游客都熟悉这样的场景:夜幕中,花树下,花花绿绿的LED灯从地面往上直射树冠,花朵和枝叶在强光下失掉了所有细节,变成一片片艳丽的剪影。然后是背景板,蓝底白字的“我在××很想你”风靡大江南北,如今也几乎被搬到每一个鲜花盛开的地方。最后是同质化的小吃摊,烤肠、烤串、臭豆腐,与景区的历史气质毫无关系,只是把每一寸能消费的空隙填满。
面对如此景象,有人分析,这是因为一些景区为了吸引游客,拼命营造那些能拍出来发朋友圈的打卡点;有人说,“造景”这行门槛低,什么方案都能上,图便宜图快;还有人说,一些景区急着靠小吃、文创、人造装置变现,景观质感就顾不上了。这些说法都在理,但我总觉得,还没有说透。
如果我们光在“好看”与“难看”之间争来争去,就容易陷进“审美没有高下”的死胡同。最终,各说各话,谁也说服不了谁。审美当然没有统一的“标准答案”,但这件事情远不只是“好不好看”那么简单。乱象背后,说到底也与法治有关。
景区不单属于人类
先说说生态层面。
景区建好开放以后,灯光也好,建筑也好,步道也好,人们自然而然觉得整个园子就是为了给人看、给人逛的。但景区其实不单属于我们。
庄子有云:“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也就是说:这个世界不是专为人类造的。人可以参与其中,但不该把自然的节律搅乱了。
那些高饱和度的LED灯如果一直亮到深夜,受影响的可不是“好不好看”的问题——它会实实在在地干扰植物的正常生长。科学研究早就发现,不科学的人工光源会打乱园林植物的生物钟,改变它们的生长形态。夜间光照拉长了植物感知到的“光周期”,把本来该休息的节律搅得一塌糊涂。
鸟类也一样遭罪。有网友在网上反映,晚上去深圳湾公园,发现里面黑漆漆的,希望能多装几盏灯亮一点。公园管理处的回复是:为了保护候鸟的栖息环境,不宜加装高亮度照明;在主要出入口和交通节点留了基本的灯,够人走路就行。
所以说,给花树打上七彩射光,不光是“丑”,还是对生态的不尊重。
追求“入心”而非“夺眼”
再来说说美学。
有人会说:“审美是主观的,凭什么你说的‘美’就算数?”这话听起来挺有道理,其实经不起琢磨。一个社会要是连基本的美学共识都没有,街上就能同时冒出哥特式教堂和七彩霓虹灯抢风头;城市的天际线上既能看到飞檐斗拱,也能看见彩钢板房。我们之所以还没活在彻底的审美乱套里,恰恰是因为每一代人、每一种文化,都在有意无意地维持着一种基本的美学默契。
哲学家李泽厚在《美的历程》里梳理过中国几千年审美的变化。从先秦的古朴雄浑、魏晋的清雅淡泊,到唐宋的温润、明清的简约,这条脉络里始终有一条稳当的主线:和谐、相融、含蓄、自然、留白。这不是谁一个人的偏爱,而是整个文明在漫长岁月里一点点积攒下来的审美基因。从青铜器的纹饰到宋元的山水画,从汉代画像石的浪漫到魏晋风度的“人的觉醒”,中国的美学有自己的路。这是几千年里慢慢养成的文化底子。
说到底,中国美学的底色是“意境”。古典园林也好,山水诗画也好,向来追求的不是“夺眼”,而是“入心”;不是“热闹”,而是“清雅”。“天然图画”本质上就是一幅活的画。古代的环境美学讲“天人合一”“道法自然”,追求的是人与环境的和谐,而不是用人力去遮盖自然。园林是这个理,花木也是——它们是让人在自然里感受生活的自在、精神的通透。那一枝梅、一块石的境界里,藏着几千年的审美密码。
再看看今日在多地景区泛滥的七彩射灯、假花瀑布、“我在××很想你”的牌子——它们有一个共同点:不是在烘托自然的美,而是在遮住它。说到底,是有人看不见自然本身的美,非要将其“升级”“加工”“包装”。
从一些游客心理的角度而言,似乎也变了——不再愿意安安静静站在树下,用心去感受一片夜色里的花朵,而是急着拍照、打卡、发动态,好像非得这样才能“拥有”这次赏花。
于是,有的旅游变成了一场“景观”的生产和消费,人与自然之间那种活生生的关系,被简化成了屏幕上的图像。这背后,丢掉的不只是一朵花的美丽,更是对天地自然该有的那份敬畏。
克制是更高级的智慧
最后聊聊“度”。
其实,一些景区想添加一些灯光,本来不是问题。但灯光的颜色、亮度、角度要是没选好,就适得其反。很多时候,问题不在“要不要做”,而在“做到什么程度”。
这就说到中国文化里一个要紧的字:“度”。
古人讲“过犹不及”,凡事要“适可而止”。“恰到好处”不是和稀泥,是不偏不倚。好事做过了头,就会“物极必反”。本来是锦上添花,一旦失了分寸,就成了画蛇添足。老话讲“乐极生悲”,还有“过则为灾”。世间万物本没有绝对的好坏,关键是那个“度”——一旦过了线,再好的初衷也会走向反面。
放到参观风景区这件事上,所谓的“度”,就是欣赏自然景观本身的魅力,不需要太多人为的东西来“增光添彩”。加一点灯光、立几个牌子、设几个拍照点,本身都没错,“锦上添花”和“画蛇添足”之间的那条线,就看有没有超出那个“度”。
那个“度”到底是什么?它是个变量,是在“过头”和“不够”之间的那根准线。它靠的是眼力:什么样的灯光刚好让花树的轮廓若隐若现,又不至于让人觉得自己走进了KTV包间?什么样的路牌能让人会心一笑,又不至于铺天盖地、喧宾夺主?什么样的假花可以稍作点缀,又不至于跟古建筑的气质彻底打架?这些都没有现成的公式,而是需要做决定的人心里时刻揣着那根看不见的线——适度而为。
中国文化里讲的“度”告诉我们:有时候,“少”就是“多”。克制是一种更高级的智慧,也是对自然之美的一种根本自信。
法律的边界与约束
最后,我们说回与法治相关的问题。
上面提到的这些现象——七彩射灯、高亮度夜景照明、强光直射等,长期以来在公众讨论中只是一个“好不好看”的审美问题。但审美的事,各人有各人的看法,很难分出高下。不过,从法律的角度看就不一样了。
今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第一次在国家法律层面系统规定了光污染防治。《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给光污染下了明确定义:“本法所称光污染,是指过度、不恰当使用人工照明或者不恰当改变日光的照射条件,造成周围生活环境中人的视觉受到干扰的现象。”第一百五十条要求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采取防治措施,第六百七十三条确立了分区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光污染防治分区管理,加强对需要特殊保护区域的人工照明和日光照射条件的控制。”这意味着,在自然景区里安装七彩射灯,不单纯是“审美偏好”的问题,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边界和约束。
事实上,在《法典》通过之前,检察机关已经开始了探索。贵州威宁草海、深圳滨海大道、上海静安等地,检察机关先后就光污染问题发出检察建议或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用法律守护候鸟的夜栖地和居民的安宁。这些案例说明,光污染治理早已不是停留在纸面上的倡议,而是检察公益诉讼正在发力的重点领域。
自然之美不需要七彩射灯来证明,也不需要铺天盖地的牌子来强调。懂得“留白”的景观设计,不应把创造美的体验变成工业生产的技术活儿。要知道,最好的布景,常常是“看不见布景的布景”——那些克制到隐身的设计,那些柔和不争的光线,那些安放得恰到好处的引导标识,才是对游客、对自然、对美的尊重。而法治,不过是替静默无语的自然说一句:够了。
(作者系厦门大学法学院、新闻传播学院教授)
漫画/高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