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重点内容摘要(十三)

1.刑事申诉与民事申请再审如何协调处理?
涉刑事案件的民事审判监督案件,有时需要协调好民事申请再审审查与刑事申诉、刑事判决执行等的关系,以保障民事审判监督案件的妥善处理。
刑事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定罪及追缴与退赔,足以推翻民事生效裁判认定的基本事实、法律关系性质与效力、权利义务关系的处理的,需要对民事生效裁判依法裁定再审。但因为刑事生效裁判对民事生效裁判再审改判的,需要刑事生效裁判不会被再审改判,否则可能引起反复再审,破坏社会秩序稳定,损害司法权威。因此,在对民事生效裁判启动再审时,就需要确信刑事判决不会轻易动摇。如果刑事被告人或其近亲属对刑事判决提出申诉,或人民法院在就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进行审查时发现刑事判决存有疑点的,应该协调刑事申诉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处理,避免刑事、民事案件处理的反复。
就民事申请再审进行审查,认为刑事生效裁判不足以推翻民事生效裁判的,可以直接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经审查,认为刑事生效裁判足以推翻民事生效裁判的,审查法院应了解刑事案件有无申诉以及申诉的具体情况。如果刑事案件没有申诉,或刑事申诉内容与民事申请再审内容无关,可以直接裁定民事申请再审,一般无须等待刑事申诉处理情况。刑事申诉内容涉及民事再审事由审查内容的,可以裁定中止审查,等待刑事申诉最终处理结果:若刑事申诉被驳回,则对民事案件裁定再审;若刑事案件再审改判,则依据刑事再审判决确定民事案件是否还需要再审。
对民事申请再审进行审查,认为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存在冲突,但民事判决并无不当,刑事判决相关处理可能不当的,若刑事终审法院即为民事审查法院,可以自行对刑事案件进行复查,最终决定对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裁定再审。若刑事终审法院为民事审查法院之下级法院,民事审查法院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等规定指令刑事终审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就刑事案件进行复查,必要时也可以自行复查。下级法院复查结果应该层报上级民事审查法院。民事审查法院根据下级法院或本院对刑事案件的复查结果依法确定民事案件是否裁定再审。刑事终审法院为民事审查法院之上级法院,民事审查法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层报刑事终审法院,由刑事终审法院决定是否对刑事案件进行复查,民事审查法院再根据复查与否或复查结论依法决定是否对民事案件裁定再审。刑事终审法院与民事审查法院不存在上下级关系,民事审查法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层报其与刑事终审法院之共同上级法院,由该上级法院决定是否对刑事案件进行复查,民事审查法院再根据复查与否或复查结论依法决定是否对民事案件裁定再审。
——摘自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之《审判监督实务(下册)》
2.如何准确把握胎儿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的法律适用规则?
关于胎儿的遗产继承问题,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对于此类情形,应当直接适用这两条规定。至于“遗产分割时”,应理解为既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也包括遗赠在内的遗产分割。法定继承,视胎儿为继承权人,其继承权受保护,应予保留其“特留份”。遗嘱继承和遗赠均属于单方行为,无须胎儿的意思表示。遗嘱和遗赠协议上亦无须胎儿签名。遗嘱、遗赠合法有效,且内容明确该胎儿享有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利的,该胎儿即取得相应权利。遗产分割时,也将其继承份额作为“特留份”,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至于接受赠与,考虑到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胎儿接受赠与可以由其父母即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实施这一法律行为。但参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这里的接受赠与原则上应当以纯获利益为限,即不得设定负担。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在胎儿出生前已接受赠与或者取得继承遗产的情况下,如果其娩出时为死体的,依据民法典第十六条“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的规定,这时就会涉及有关财产的返还问题。由于娩出为死体的胎儿自始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故而,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也自始不享有。例如,胎儿在接受赠与后,如果娩出时为死体的,则该赠与无效,应当将该财产返还赠与人。在涉及胎儿遗嘱继承、接受赠与的案件审理过程中,胎儿娩出为死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主张胎儿利益保护一方的起诉。在作出支持胎儿利益保护判决但尚未执行时,可通过终止执行避免返还问题。在已执行后,胎儿娩出为死体,向胎儿给付利益的一方起诉要求胎儿父母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符合执行回转条件的,可通过执行回转程序向给付方返还。
——摘自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之《民商事审判实务(第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