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涉外商事海事纠纷“最优解”

□ 段 明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三批涉外商事海事调解典型案例。这批典型案例生动展现了中国法院运用调解这一“东方智慧”,巧妙化解涉外纠纷、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权益的积极实践,其意义远超具体纠纷的圆满解决,更诠释了新时代中国涉外法治的实践逻辑与价值追求。
国际商事海事纠纷往往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涉及不同法域,当事人对公正与效率的期待极高。若一味依赖对抗式诉讼,不仅周期长、成本高,还可能切断双方的商业联系,导致“赢了官司却输掉市场”。此次发布的案例表明,中国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正日益娴熟地运用“东方智慧”寻求“最优解”,充分发挥调解的自治性、灵活性、包容性等优势,寻找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从而实现从“案结事了”到“合作共赢”的升华。具体而言,这批典型案例主要彰显了三个层面的重要意义。
首先,它们是中国司法国际公信力与吸引力不断提升的鲜活注脚。在意大利籍马某父女与卢某股权转让纠纷案中,意大利籍当事人主动选择由中国法院管辖并适用中国法律,最终高效化解股权纠纷;在丹麦某公司与福建某企业申请承认与执行国际行业协会仲裁裁决案中,外国仲裁裁决的当事人愿意在中国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这些选择背后,是国际商事主体对中国法治环境、解纷专业性与公正性的信任投票。法院通过精准查明和适用域外法律、严格遵循国际公约,展现了高度的专业素养与国际视野,让中国法院成为跨国商业活动中出现纠纷时进行定分止争的可靠选项。这种信任的建立,绝非一日之功,它源于中国法院长期以来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低成本、有温度的纠纷解决方案的不懈努力。
其次,案例展示了中国法院在化解复杂涉外纠纷中提供的“中国方案”。这批案例中,法院灵活运用“一揽子”调解、“线上+线下”协同调解、“促、评、鉴”并行调解等创新模式,成功化解各类纠纷。如在涉及中韩企业的复杂交叉持股纠纷中,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没有就案办案,而是通过巡回审判、多方协调,“一揽子”化解了近十年的跨国合作纠纷,真正实现了“一案结、多案消”。这种从根源上化解矛盾、追求实质正义的实践,体现了对国际商事纠纷复杂性的深刻洞察。而在涉及外籍船舶扣押的海事纠纷中,厦门、青岛两地海事法院依托全国法院办案办公平台,与港口、边检等多部门联动,24小时内完成扣押、调解、解扣全过程,最大限度避免了巨轮滞港损失,赢得外籍船员由衷赞叹。这些实践表明,中国法院正在积极构建一套适应涉外纠纷特点的解纷体系,其核心是以当事人为中心,以实质化解矛盾为目标,让正义以更便捷、更经济、更少对抗的方式实现。
最后,这些案例是“和合”文化在当代涉外法治实践中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中华文明历来崇尚“以和为贵”“和气生财”,在涉外商事海事调解中,这种文化基因被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法院不仅是裁判者,更是沟通的桥梁和共识的促成者,引导当事人从对立走向对话,从计较当下得失转向着眼长远合作。在丹麦公司与福建企业的仲裁裁决承认执行案中,法院没有止步于程序性审查,而是主动调解,促使外方企业降低索赔金额,中方企业当即履行,最终外方企业撤诉,中方企业也从国际行业协会失信名单移除,合作关系得以修复。这种“化干戈为玉帛”的解纷思路,追求的不仅是法律上的胜负,更是商业关系的修复与延续、中外市场主体的互信共赢,有助于中国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
当前,世界经济格局深刻调整,贸易保护主义暗流涌动,越是在不确定性增加的时候,公正、高效、可预期的纠纷解决机制就越显珍贵。此次发布的涉外商事海事调解典型案例,犹如向国际社会递出了一张闪亮的司法名片。它向世界表明,中国不仅有庞大的市场、完善的基础设施,更有日益优化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有能力为国际商事活动提供稳定可靠的纠纷解决保障。随着中国开放的大门越开越大,这套不断丰富和发展的“东方经验”也将为促进国际经贸合作、推动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贡献更多中国力量。
(作者系湘潭大学法学学部副教授、珠海市香山调解研究院副理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