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审议
保障农业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
本报讯 记者赵晨熙 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草案二审稿4月27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地方和单位提出,应当进一步调动农民等农业生产经营者在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中的积极性,保护其合法权益。草案二审稿采纳这一意见,增加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充分调动农业生产经营者在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中的积极性,保障其合法权益。”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单位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进一步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相关制度,增加国家完善高标准农田立项机制,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原则,将高标准农田管护情况同步纳入全国高标准农田数据库。草案二审稿予以采纳,增加相应规定。
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为适应当前管理实践要求,应当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在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工作方面的相关责任约束。对此,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情况,应当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草案第五十九条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地方、单位和社会公众建议,结合实践,增加列举有关违法情形,对在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监测与评价、耕地生态保护修复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对此,草案二审稿将该条第二项表述修改为,“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监测与评价、耕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中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