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依法治水考

□ 林昕洁 余钊飞
回望中国历史,水利文明一直是中华文明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发展出较为完备的中国古代水利法制。回望都江堰,不难发现,治水从来不只是驯水安澜的生计之举,更是安邦定国、泽被生民、延续文明的重要基业。在众多水利奇迹中,都江堰以“无坝引水、自流灌溉”的独特设计,历经两千余年而生生不息,至今仍润泽着天府之国的千里沃野。透过都江堰,可以看到一条从“水法于石”到“依法治水”的清晰脉络。
秦汉开创都江堰水法之制
创建都江堰是对自然法则的了解和顺应。作为世界上仍在正常使用、最为“年长”的宏大水利工程,都江堰实现了人、地、水三者高度协调统一,是天人合一、人水和谐的典范。都江堰的创建理念,不在于以高坝巨堰拒水于外,而在于顺应自然规律,总结引水“法则”。《史记·河渠书》云:“蜀守冰凿离碓,辟沫水之害,穿二江成都之中。此渠皆可行舟,有余则用溉浸,百姓飨其利。”公元前256年,李冰为蜀郡守,因知岷江下游或洪或旱,连年受灾,乃率其子二郎与广大劳动群众沿江察看地势水情,经过详细调查研究,选择“无坝引水”的工程形式,采用“分流导洪,筑堰引水”的科学方法,开始修建渠首工程。此种做法,正是后人所概括的乘势利导、因时制宜;其所开创的,不仅是工程技术,亦是顺应水势、因地制宜的治水之法。
战国末期,岷江从岷山奔涌而出,一到灌县即侵入成都平原。水势浩渺,往往成灾,沿江东岸高坡却常有旱情。对此,李冰以“鱼嘴”分水,将岷江分为内外二江,劈开玉垒山以建造“宝瓶口”渠首工程调节内江水量,又以“飞沙堰”调节入渠水量之溢洪道。经过多年观测,李冰父子每年把“宝瓶口”上游淤积的沙石深度清淘一次,且要求飞沙堰的堰顶不可修得过高,以免出现泄流不畅等问题。由此,李冰建立了一套可检验、可延续的客观技术准则。他不仅以工程手段平稳岷江,更为后世确立了一套应对自然的规范体系,使治水成为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之事务。
都江堰之所以经两千年而不废,除创始者所立工程之法高明外,更在于历代建立了一套严密的组织管理与岁修制度。秦简《徭律》便已有工程动员和建设之规定;《田律》更是明确规定,“九月,大除道及除浍;十月,为桥、修陂堤,利津隘”,直接用法令方式规定了兴修农田水利的具体要求;故而秦有郑国渠、都江堰、灵渠等大型水利工程之功业。蜀汉时,诸葛亮提出“此堰农本,国之所资”,在都江堰专设堰官,“征丁千二百人主护”,定下对都江堰维护、修治之用人数量,对其常年驻守维护。此后各朝各代多重视水利事务,都江堰治理从创始时期“立石为法”逐渐发展为水利法制。
唐宋创都江堰岁修定制
隋唐时期,随着灌区扩展,管理制度日趋细化,渠首所在地县令被明确为都江堰水利工程主管官员,这一制度成为历代定制。《唐律疏议》规定:“诸不修堤防及修而失时者,主司杖七十”为保障江河防洪安全,还规定了“盗决堤防”罪、“故决堤防”罪,按造成后果处以杖刑、徒刑以至死刑。此后,都江堰水利治理不再限于官员职责约束和事后处罚,而是开始朝着工程维护常态化、管理运行制度化的方向发展。宋代以后,围绕渠堰维修、河道疏浚与用水调配等环节,逐步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岁修制度。所谓岁修制度,是指于每年冬春之际正值河流枯水期亦是农闲时节,定期实施的断流岁修工程制度;宋代制定了“旱则引灌,涝则疏导”等管理制度和维修方法,规定对每年冬季断流岁修、春季淘淤的施工情况作详细记载,并进行考核。
据《宋史·河渠志》载,“离堆之趾,旧石为水则”,并以“水画符”“铁桩见”为岁修准据。“水画符”是每天记录宝瓶口水位高低的标记。“铁桩见”,指每年淘河深浅的标准。挖河时,必须淘出原来埋在河底的铁桩为止。岁修遵循基本固定的年度周期,每年自霜降日起,至清明节前完工开堰,以保证农田用水,防止水患。故曰“岁勤修,预防患”。
宋元时期,都江堰岁修制度正式形成并纳入地方行政考核,明确要求每年冬春枯水期必须对工程进行系统整修;北宋时期规定:“岁暮水落,筑堤壅水上流,春正月,则役工浚治,谓之穿淘”。岁修时,“凡堰高下、阔狭、浅深,以至灌溉顷亩,夫役、工料及监临官吏,皆注于籍。岁终计效,赏如格。……检计修筑不能如式,以致决坏者,罚亦如之”,既规定了岁修时间,又建立了注籍载册和考绩尝罚的管理、修治制度,以此引导负责堰务的官员勤勉任事。宋定成制后,元明清均仿效之。
明清立都江堰系统法制
明代自洪武以降,已将都江堰整治纳入明王朝水利治理体系之中。明廷曾敕令:“将都江堰以时疏浚修砌,严加禁约势要官校旗军人等,不许似前侵占阻塞。”并要求“督同各州县卫所抚民、捕盗、管屯等官,相兼管理,相度地方兴举水利,务臻实效,无事虚文,乃分遣国子生及人才遍诣天下督修水利。”据记载:“洪武二十七年(公元1394年)谕工部:‘陂塘湖堰可蓄泄以备旱涝者,皆因地势修治之。’”此表明,明代对于都江堰等水利工程的治理,已注意到应顺应地势、水势与灌溉实际加以修治,体现出较为明确的因势利导意识。明太祖朱元璋专门下诏:“所在有司,民以水利条上者,实时陈奏”;在明太祖重视下,都江堰灌区及附近“州县与军屯所,共役人夫五千,竹木工料,计田均输”。《大明律》专设《工律·河防》篇,并修订相应法规,惩处破坏江河堤防、圩岸陂塘、运河沿河湖堤等犯罪行为。宪宗成化九年,由于“远人赴都江工役不便”,四川巡抚都御史夏埙改革都江堰维修所需劳力、经费和物资等之成例,“将郫、灌杂派科差,均摊得水州县,专备工料,以供堰务”,更利都江堰之整治维修。
明代以来,都江堰整治在工程维修、工料筹措与役夫调配等方面已渐有定制,入清以后,这一治理秩序又进一步向礼仪化、程序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雍正五年,朝廷封李冰为敷泽兴济通佑王,李二郎为承绩广惠显英王,并令地方官春秋致祭。而春秋两祭又演变成了与都江堰岁修有关的两个特定的日子:一在春天岁修完成后,砍杩杈放水,即“开水节”;一在秋天下杩杈封堰停水之日。清代都江堰开堰还有两个主要程序:官祭与开堰。由此可见,官祭并非开堰之前的附属仪式,而是都江堰岁修秩序中的制度性环节,为李冰封王和岁修祭祀活动成为了古代对政府官员兴修水利道德约束的一种形式。
《大清律例》亦在《工律》中有“冒破物料”“失时不修堤防”“修理桥梁、道路”等相关律文。同时,道光年间也有《通济堰章程》等专门法规,将工程维护、经费筹措、派夫出工、奖惩考核等事项悉数纳入成文法制。正是在从国家立法到地方规章、从中央主导到地方参与的治水法制保障,都江堰历经两千余年而得以不断完善,工程规模不断扩大,灌溉效益持续提升,实现成都平原“水旱从人,不知饥馑,时无荒年,天下谓之天府也”之繁荣景象。
(作者单位分别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
漫画/高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