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视角下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法律性质探究

  □ 鲁帅 (湖北民族大学讲师)

  著作权制度的构建,始终以自然人的智力创作行为为逻辑起点。当前,人工智能生成技术快速发展,生成内容覆盖文字、美术、视听等多个领域,应用场景持续扩张,现有著作权规则的适用出现诸多模糊地带,同类纠纷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日渐凸显。梳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定位的核心争议,厘清法律适用的难点,既能够为平衡多方主体利益关系提供理论参考,也能为著作权制度与时俱进、适配技术发展提供可行路径。
  人工智能生成成果法律性质的争议解析
  一、AI生成成果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著作权法框架下的作品认定,始终围绕智力成果的独创性表达展开。从独创性的主观要件角度来看,现有规则要求作品需体现自然人的创作意图与个性选择,AI生成内容的核心产出环节由算法自动运行完成,全程没有自然人直接的思想表达注入,难以契合主观层面的判定标准。从独创性的客观要件角度来看,AI生成内容往往是对训练素材的整合重组,部分成果的外在表现与现有作品的重合度较高,尚未达到独立创作的客观判定要求。
  二、AI能否成为著作权的权利主体
  著作权法层面的作者资格认定,始终以独立的意志表达能力与责任承担能力作为核心前提。从现有民事主体规则的设定来看,只有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能够作为权利义务的承担主体,AI本质是算法程序的集合体,不具备独立的意思表示能力,无法承担著作权相关法律责任。对比不同国家的立法尝试,部分地区曾提出将AI拟制为法律主体的构想,最终都因权利行使路径不清晰、侵权责任无法落地等原因被搁置,没有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正式规则。
  三、AI生成成果的权利归属认定难题
  AI生成成果的权利归属判定,需要对应不同参与主体的实际贡献来划定边界。AI开发者主要负责算法模型的设计与训练工作,其贡献集中在工具层面的搭建,未直接参与具体内容的生成过程,难以直接套用职务作品的归属规则将权利完全划定给开发者。AI使用者主要通过输入提示词的方式提出内容生成需求,不同提示词的独创性差异较大,没有明确规则能够统一判定使用者对最终生成成果的贡献占比。
人工智能生成成果著作权保护的路径优化
  一、明确AI生成成果的作品认定标准
  针对当前AI生成成果作品认定标准模糊导致同类案件裁判差异较大的现实,规则制定部门可将实质性人类干预作为核心判定依据,其范畴覆盖生成前需求设计、生成中参数调整和生成后内容筛选修改三类行为,每类行为需主体作出个性化选择而非简单指令输入或无差别调整。
  对接现有著作权法框架下的独创性判断逻辑,从主观维度考察介入生成过程的自然人是否具有明确的创作意图,所有的选择调整行为都要服务于预设的内容呈现效果,避免将无目的的随机操作纳入有效贡献的范畴。从客观维度考察最终生成成果与AI训练库内既有素材的差异度,要求成果具备可被外界识别的独特表达特征,而非对现有素材的简单拼接或同质化复刻。相关规则的设定要保留适度的弹性空间,适配不同类型AI生成场景的特性,整体规则的表述要尽可能清晰直白,降低实践中的判定难度。
  二、构建AI生成成果的权利归属规则
  结合AI生成链条多主体参与、贡献难分的现状,规则制定部门可构建分层化权利归属体系划分权益。对低自主度、高度依赖人类指令的AI工具,将实施实质性干预的主体作为权利归属核心,因其需求设计与过程调整决定成果形成,可直接赋予其对应成果的完整著作权权益。针对自主程度中等、生成过程同时涉及开发者预设逻辑与使用者个性化调整的AI工具,优先按照各方事前约定的内容划定权利归属,没有事前约定的,可根据各方对成果形成的贡献占比划分相应的权利份额,明确不同主体可行使的权利范围以及对应的义务要求。针对自主程度较高、生成过程仅存在极少量人类干预的AI工具,把对应生成成果的相关权益划入公共领域,供公众免费非商业使用,这既能避免权利垄断挤压创作者空间,也能激发AI应用活力。
  三、完善AI生成成果的权利行使机制
  基于当前AI生成成果流转利用过程中权利边界模糊、侵权纠纷频发的现实,相关规则制定部门可设计全流程的权利行使规则开展对应的秩序规范。开展AI生成成果的权利登记管理工作,应当要求申请权利登记的主体提交其实施实质性干预行为的相关证明材料,登记机构对材料的真实性与有效性进行核查后发放对应的权利凭证,明确权利覆盖的成果范围与有效期限。规范AI生成成果的许可使用流程,明确不同使用场景下的许可获取路径以及许可费用的分配规则,将收益按比例分配给对应权利主体以及训练数据的合法权利人,平衡产业链条各方的利益诉求。细化侵权责任认定规则,明确举证责任,权利主张方需证明权利合法性及侵权内容重合度,被诉方可举证来源合法免责,保障市场有序流转与技术健康发展。
  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著作权规则调整,是技术发展给传统著作权体系带来的必然命题。相关规则的优化既不能脱离现有著作权制度的基本逻辑,也要兼顾技术应用的特殊属性。以实质性人类干预为核心的判定标准、分层化的权利归属规则以及全流程的权利行使机制,既能够保障自然人的创作权益,也能避免权利垄断阻碍技术普及。

本网站所有内容属《法治日报》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