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系智慧叠加的律典体系

  □ 何勤华 张顺

  在世界法制文明史上,中华法系以其延续千年而不绝、体例严整而自成体系的律典传统,构成了一种独特而成熟的法律文明形态。从战国《法经》发端,经秦汉发展、魏晋转化、北朝重构、隋唐集成、宋明清续力,形成一种以礼法交融、伦理秩序嵌入与道德规范制度化相结合的法律传统。中华本土律典体系之本质并非一朝一代之孤立创造或单一法典的堆叠,而是在历代制度经验、不同民族法制智慧持续叠加的过程中实现的一种跨文化与跨民族法律传统不断整合与重构的历史结晶。
以《法经》为滥觞:罪名体系的确立
  中华成文法典之源,始于战国时期魏国李悝所编《法经》。《晋书·刑法志》载:“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商君受之以相秦。”
  《法经》的六篇体例:《盗》《贼》《网》《捕》《杂》《具》确立了以罪名分类为纲的编纂方式。其逻辑结构清晰:先规范侵犯财产与人身之重罪,再设追捕与程序规则,继以杂犯与总则性规定收束全局。这一体例意义重大。其一,它将原本分散于各国的刑名规范加以系统化;其二,它通过“具法”确立加减原则,奠定了类似今日刑法总则的框架。此种“分则—总则”的雏形,成为后世律典编纂的基本模式。《法经》虽已失传,但其精神经商鞅传入秦国。
  秦汉律令:从法家治术到礼法融合的转向
  秦律是法家代表人物商鞅所订。商鞅曾任职于魏国,秦统一六国后,商鞅以《法经》为蓝本,将篇目中的“法”统一改为“律”,形成《盗律》《贼律》《网律》《捕律》《杂律》《具律》六篇,再根据秦朝的实际情况对律文内容作出适当的因革损益。秦律在形式上承袭《法经》,但内容上强化了法家重刑主义与国家控制逻辑。
  秦亡汉兴,汉高祖以“约法三章”宣示废除苛法,随后萧何“捃摭秦法”,作《九章律》。汉律并未推翻秦制,而是在其基础上加以调适。《九章律》在原有六篇基础上增加《兴律》《户律》《厩律》,使法典由单纯刑事规范扩展至经济、行政领域,初步形成综合性律典。此时,律典开始兼具刑事与行政管理功能,法律结构更为立体,更为关键的是思想转型。汉武帝以后,“春秋决狱”确立,经义成为断案依据,儒家伦理逐步渗入律典运行之中。法律不再仅是刑名之术,而成为礼义秩序的制度化表达。自此,“礼法结合”成为中华法制发展的核心路径。
  汉朝的律典体系十分庞杂,除《九章律》外,还有叔孙通制定了《傍章》十八篇,其为汉朝与礼仪相关的法律制度;张汤制定《越宫律》二十七篇,此规范为宫廷守卫相关事项的法律;赵禹制定《朝律》六篇,为规范朝会礼仪与制度的专门规定。《九章律》与《傍章》《越宫律》《朝律》一起,合称为汉律六十篇。
  魏晋转化:律典体例的重构与少数民族的制度创新
  《晋律》又称《泰始律》,是晋武帝泰始三年(267年)制定而成,作为首部简约而不失秩序的成文法典,可被称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之开端。《晋律》共二十篇,620条,不仅结构清晰、条文数量上也大幅压缩;刑罚结构由汉律的碎片化、分散化向五刑系统过渡;将律与令严格区分,使法律主体更为明晰。《晋律》的法理基础是儒家礼法原则的法律化,张斐、杜预两大律家对《晋律》的注释学成果表明,《晋律》章句不仅是制度性规范,更是以礼为核心的法律理由表达方式,并为后世律典注释体例与法律思维方式的发展提供了模板。晋后的刘宋、萧齐,一直承用张斐的20卷“律解”和杜预的21卷“律本”,即“张杜律”。前后施用237年,六朝诸律中,行世之久,皆未超过《晋律》。
  北魏入主中原后,在民族融合背景下广采汉制。《北魏律》二十篇,基本承袭《晋律》体例,但在实践中强化明法严刑。其法制既保存鲜卑传统,又吸收中原礼法。尤为重要者,是《北齐律》的十二篇体例创新,将繁复篇目整合为《名例》《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十二篇,篇章简约而结构分明。此种十二篇体例,较此前汉晋二十篇律典更为简约与逻辑明确,成为律典结构现代化的重要里程碑,直接影响隋唐律典编纂格局。同时,“重罪十条”制度的确立;对罪名分类结构的重新整合;对八议制度、等级义务原则的深化,是少数民族政权对中华法制结构的重要贡献。
  隋唐集成:律令格式体系的成熟、法律原理与注释学的顶峰
  隋文帝制定《开皇律》,广采北齐与北周之制,确立十二篇体例与五刑制度。唐初以《开皇律》为蓝本,删繁去重,形成《永徽律》,并通过《唐律疏议》加以系统注释。唐律泛指唐朝时期颁布的律典,比较著名的有《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开元律》。但今日所见之唐律,是以《唐律疏议》的形式流传下来的,《唐律疏议》是官方的注释书。此律分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共十二篇502条。隋唐律典的成熟,标志着中华法系作为一个整体制度体系的形成。
  《唐律》中明确了罪刑法定原则、宗法人伦原则、等级特权原则、恤刑原则、同害刑原则以及教育刑与威吓刑并存原则。《唐律》中体系清晰的罪名分类、对制度性事项(户、职等)与程序性事项(捕亡、断狱)的区分、对“律—令—格—式”法律渊源的严格层级排序,既是继续隋律的创新,也是对魏晋至北朝法典精华的继承。《唐律》影响甚广,日本自奈良时代至平安时代之法律,无论形式上与精神上,皆根据《唐律》制定。高丽王建一代之律,盖模仿《唐律》而稍加删削者也。越南黎朝建国(1428年)于朝鲜李朝(1392年)之后,但黎朝所编纂之法典虽曾折中于唐、宋、元、明诸律,而要以《唐律》为唯一之楷模焉。
  宋明清续力:中国古代法典化成果的集大成
  唐以后,虽然中国古代法和法学的巅峰已过,但宋、明、清三代在法典化事业上继续努力,使中国古代的律典体系更加完善。在宋代,在法典的体例上,除了律、令、格、式之外,又增加了“刑统”“编敕和编例”“条法事类”等,从而在表达宋代社会经济发达、民众生活丰富方面更趋完美。至明代,其立法在吸收《唐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又根据唐以后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对法典体系进行了重大变革,即《大明律》按照国家政权结构划分法典的体例,推出了吏、户、礼、兵、刑、工之六大部分的新体系。虽然,该体系(尤其是“大诰”和“问刑条例”)比《唐律》要严苛,但在法典体系上有所创新。至清代,《大清律例》将“律”和“例”彻底融为一体,“律”管基本,“例”管变化,在使法典形式适应社会发展方面达到了一个更加完善的境界。
  中华本土律典体系的上述演化历程表明,法制文明的成熟,并非一时创设,而是历史经验的累积与理性反思的成果。今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固然以现代宪法原则与法治理念为基础,但中华法系所体现的制度理性、文化整合与规范意识,仍具有重要的历史启示意义。中华法系之所以独树一帜,不在于其古老,而在于其持续演化的能力。在漫长历史中,不同民族、不同思想传统不断叠加、调整、修正,终成唐律之巍峨高峰。这种“智慧叠加”的律典体系,正是中华法律文明绵延不绝的深层动力。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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