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革除不良政绩观的制度逻辑与实践路径


  □ 江必新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政绩观是领导干部履职用权、干事创业的“总开关”,直接决定发展方向、治理效能与民心向背。不良政绩观重“显绩”轻“潜绩”、重速度轻质量、重短期轻长远、重局部轻全局,不仅背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侵蚀法治建设根基,更加严重贻误事业长远发展。必须把政绩观重塑纳入法治轨道,以法治思维校准价值取向、以法治方式纠正行为偏差、以法治机制压实责任链条,推动各级领导干部树立和践行符合新时代要求、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的正确政绩观,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提供坚强政治保证与法治保障。
不良政绩观的法治危害
  不良政绩观表现为人治思维凌驾法治原则、功利追求替代制度理性、短期冲动消解长期价值,其危害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对法治建设与国家治理构成系统性冲击。
  一是破坏法治统一与权威。部分地区和干部以“发展优先”“大局需要”为借口,突破法律底线搞“政策变通”“选择性执行”;为追求GDP增速、项目落地,无视生态环保、土地管理、安全生产、市场准入等法律刚性约束,违规审批、违法征拆、破坏营商环境,导致法律权威被弱化、制度刚性被软化,损害国家法治统一与尊严。
  二是背离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初心。法治的根本价值是保障人民权益、维护公平正义。不良政绩观把“政绩”等同于数字指标、“形象工程”,忽视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漠视群众合法权益。例如,搞“面子工程”“政绩工程”,劳民伤财;重管理轻服务、重处罚轻救济,侵害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在征地拆迁、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领域漠视程序正义,引发矛盾纠纷,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侵蚀法治的人民根基。
  三是扭曲权力运行与责任逻辑。权力必须受法律约束、受监督制约。不良政绩观下,权力运行偏离法治轨道,决策不讲程序、执行不讲规范、监督流于形式。例如,重大事项不依法论证、不集体决策、不公开透明;重权力轻责任、重审批轻监管,履职尽责缺位错位;违约毁约、失信于民,破坏政务诚信与法治政府公信力。
  四是阻碍高质量发展与长治久安。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不良政绩观追求短期速效、粗放增长,忽视制度建设、风险防控与可持续发展。有些地方为短期政绩透支资源、破坏生态,留下长期治理难题;忽视法治对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歧视民营企业、侵害企业产权;重维稳轻法治,以非法方式化解矛盾,导致问题积累、风险外溢,违背高质量发展与长期治理的内在要求。
法治矫正政绩观的核心逻辑
  以法治革除不良政绩观之命,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举措。法治具有规范性、强制性、稳定性、普遍性,能够为政绩观重塑提供明确标尺、刚性边界、责任链条与长效保障,实现从“思想引导”到“制度约束”、从“软要求”到“硬约束”的根本转变。
  一、以法治确立政绩评价的根本标尺
  正确政绩观的核心是“为民造福是最大政绩”,这一价值取向必须转化为法律规范与制度标准。法治明确权力边界、职责清单、行为准则,把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是否维护人民权益、是否遵循法定程序、是否实现公平正义、是否推动长远发展作为衡量政绩的核心尺度,从根本上扭转“唯GDP、唯速度、唯形象”的错误导向。法律是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依法履职、依法办事就是践行正确政绩观,违法用权、违规决策就是政绩观扭曲,必须以法治标准统一评价、规范导向。
  二、以法治划定权力运行的刚性边界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不良政绩观的根源在于权力不受约束、任性用权。法治的核心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官,通过宪法法律、党内法规、行政程序等制度体系,明确“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把决策、执行、监督全链条纳入法治轨道。重大行政决策、公共资源配置、重大项目建设、民生保障等事项,必须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杜绝权力越位、缺位、错位,从源头上遏制急功近利、蛮干乱为的政绩冲动。
  三、以法治压实履职尽责的终身责任
  不良政绩观得以蔓延,重要原因是责任虚化、追究弱化。法治构建权责统一、过错追责、终身问责的制度体系,把政绩与责任紧密挂钩,把行为与后果直接关联。对决策严重失误、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对违法行政、侵害群众权益、破坏生态环境的,对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劳民伤财的,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实行终身追责,不因岗位调整、职务变动、换届离任而豁免,以刚性责任倒逼正确政绩观落地生根。
  四、以法治强化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
  法治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独特优势,能够防止政绩冲动的短期性、波动性。以法治稳定政策预期、规范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平,推动领导干部多做打基础、利长远、惠民生的实事,少做急功近利、劳民伤财、破坏法治的虚功,实现发展质量、结构、规模、速度、效益、安全相统一。
以法治革除不良政绩观的实践路径
  以法治革除不良政绩观,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坚持思想引领与制度约束并重、立法完善与严格执法协同、决策规范与监督问责同步、能力提升与文化培育结合,构建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法治治理体系。
  一、强化思想铸魂: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政绩观重塑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必须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摒弃人治思维、特权思想、功利心态。把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核心内容,引导干部自觉运用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让依法办事成为政绩追求的行为自觉。
  二、完善制度供给:以良法善治确立政绩导向的刚性规范
  立法是法治的前提,良法是善治的基础。必须加快完善政绩评价、权力运行、责任追究、政务诚信等领域制度规范,把正确政绩观转化为可操作、可执行、可监督的法律制度。
  三、严格规范执法:以依法行政守住政绩行为的法治底线
  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创造政绩的主要主体,依法行政是矫正政绩观的关键环节。必须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全面落实权责清单制度,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强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严格生态环境、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等重点领域执法,以法律刚性守住发展底线、民生底线、安全底线,杜绝为短期政绩突破法律红线。
  四、健全监督问责:以刚性执纪执法斩断不良政绩冲动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滥用,没有问责的制度必然流于形式。必须构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协同的监督体系,以严密监督管住权力、纠治偏差。首先,强化法治督察与述法考评。其次,严格责任追究,对违背法治原则、搞不良政绩的行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对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实行终身追责,典型案例公开通报,形成强大震慑。再次,强化司法监督与权利救济,发挥行政审判监督作用,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以司法裁判树立法治导向、矫正政绩偏差。最后,畅通群众监督渠道,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让不良政绩观在阳光下无处藏身。
  五、提升能力素养:以法治能力支撑正确政绩实践
  领导干部法治能力直接决定法治实施效果与政绩成色。必须把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作为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推动干部自觉以法治方式干事创业。提升规则思维、程序思维、权利保障思维、权责统一思维,牢记权力就是责任、履职必须担当、用权必受监督。
  六、培育法治文化:以法治生态涵养正确政绩土壤
  必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为正确政绩观提供文化支撑。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突出领导干部“关键少数”示范引领,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风尚,让不良政绩观失去生存土壤,让正确政绩观成为普遍追求与行动自觉。
  新时代新征程,面对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严峻复杂的风险挑战,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把法治贯穿政绩评价、权力运行、履职尽责、监督问责全过程,推动各级领导干部树立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的境界,创造无愧于党、无愧于人民、无愧于时代的法治政绩、民生政绩、长远政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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