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获赠千万房产份额 离婚后要求分割被驳回
上海长宁法院: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 本报记者 张海燕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徐莉第三次在法庭上见到李琳(化名)时,她拿出一本房产证,上面赫然写着她的名字和99%产权份额。此次起诉,她要求分割房产。
这是一起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李琳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双方刚分居3个月,因刘亮(化名)不同意离婚,也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法院判决不予离婚。一年后,李琳再次起诉,态度坚决,刘亮见婚姻已无法挽回,最终同意调解离婚,双方婚姻关系正式解除。两次离婚诉讼中,李琳只字未提财产分割。
谁料,婚姻关系刚解除,李琳就提起了第三次起诉……
近日,《法治日报》记者走进长宁法院,采访该案审判长王飞及主审法官徐莉,还原这起财产纠纷案的来龙去脉。
始于“顺风车”的闪婚
故事的开端始于一次偶遇。
2018年3月,36岁的李琳与23岁的刘亮因搭乘“顺风车”相识。李琳从事房地产相关工作,离异后带着一个女儿;刘亮在证券公司做销售,未婚。
相识一个月后,两人确立恋爱关系,2019年1月,他们登记结婚,从初次相遇到领证,不过10个月,其间双方父母未曾见面,也未举办婚礼。婚后初期,两人仍各自住在父母家中,未共同生活。
刘亮父母是普通职工,收入不高,多年前老宅拆迁分得的两套房屋是家庭的主要财产。其中小的一套对外出租,补贴家用;大的一套当时价值近千万元,一直登记在刘亮和父母三人名下,全家也居住于此。
婚后,李琳提出,为了让自己的孩子就读更好的学校,需要将户口迁入刘亮家,最好能在房产中占有份额。刘亮对李琳的女儿十分疼爱,便劝说父母先把房产过户给自己。刘亮的父母一开始不同意,刘亮便以“将来继承可能要交遗产税”为由,劝服了他们。
2019年7月13日,刘亮的父母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以下简称不动产登记中心)签署赠与合同,将名下产权份额赠与刘亮。四天后,刘亮又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李琳再次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将较大一套房子99%的份额登记在李琳名下。
庭审中,刘亮坦言,当时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被问及产权比例,他未及深思,为了“表忠心”,一时冲动作出了决定。
这段始于偶遇的婚姻并未持续太久。2019年年底,两人在外租房正式共同生活,仅6个月后便以分居收场。而离婚后不到半年,李琳手持99%份额的房产证,将刘亮诉至法院,要求按登记比例分割房产。
刺破“登记表象”的探源
徐莉回忆,第三次诉讼时,李琳的态度异常强硬,完全不像普通婚姻案件中尚有情感牵绊的当事人。更让人生疑的是,她第一次起诉离婚时不提财产,第二次起诉仍不提,离婚后才单独起诉,似乎是在刻意规避财产问题,先快速解除婚姻关系,回过头来再追索财产。
“一般来讲,夫妻离婚时会基于曾经的感情基础,在财产分割上多有协商空间,但李琳全程只谈财产、不谈感情。”徐莉说。
摆在法官面前的现实难题是:房产证上确实标明李琳占99%份额。她能拿走这近千万的房产吗?
王飞指出,要刺破物权登记的表象,回归法律本质。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夫妻财产关系应当优先适用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属于“除外”情形。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进一步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这表明,房产登记本身不是确定房屋产权的唯一或不可改变的依据,它是一种权利证明或表征。例如,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即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王飞进一步指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明确,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王飞解释,立法本意是夫妻财产归属安排,需为双方充分协商、慎重考虑后的真实合意,而非一时冲动或未经深思的行为。本案中,刘亮将房屋产权的99%份额转给李琳,既没有正式的书面约定,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就房产比例进行过充分协商。由此,不能将房产登记的比例当然认定为是双方协商之后的合意。
针对李琳提出的“99%产权份额已经完成赠与”这一抗辩,王飞指出,夫妻间的赠与不同于普通商事交易,往往是基于对婚姻关系长久存续的期待,属于附有目的的特殊赠与,不能抛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而直接适用一般赠与合同规则。
回归婚姻本质的裁决
既然不动产登记比例不能直接作为分割依据,那么李琳究竟应获得多少份额?合议庭从多个核心维度进行了综合考量。
从房屋来源来看,该房产是刘亮父母老宅拆迁所得,刘亮当年仅11岁,对房屋无任何贡献,李琳更是毫无贡献,若其拿走99%的份额,就意味着刘亮的父母,即这套房产的原产权人和最大贡献者,很可能丧失栖身之所。
从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来看,双方婚姻关系虽持续约三年半,但实际共同生活仅6个月左右,闪婚闪离,无共同子女。短短数月共同生活就要拿走近千万房产,利益失衡明显。
从公平合理性来看,李琳年长刘亮13岁,从事房地产领域工作,社会经验丰富。在办理产权变更时,她明知房屋来源,却未与刘亮父母做任何沟通,也未提醒刘亮慎重考虑。而刘亮的赠与虽有冲动成分,但也是出于对李琳及其女儿的善意。因善意行为导致离婚时遭受巨大损失显然不公平,亦不合理。
从双方过错看,并无证据证明是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也不存在需要特别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情形,李琳亦未就此提出主张。
同时,刘亮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行为承担责任,赔偿李琳的信赖利益损失,李琳为办理房产变更缴纳11.9万余元税费,双方共同生活6个月,这些因素在裁决时均应予以考虑。
综上,长宁法院一审判决:案涉房产归刘亮所有,刘亮需向李琳支付房屋折价款50万元,李琳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判决作出后,李琳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2025年3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感情是婚姻的基础,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法律公平保护夫妻双方的利益,在婚姻解体时亦会综合考虑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王飞表示,婚内赠与的本质是心意,不能演变成情感交易,更不能成为婚姻的对价,这正是民法典倡导的价值导向,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