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看手机不慎绊倒摔伤成为植物人
法院认定骑行者存在妨碍安全驾驶行为应担主责
□ 本报记者 徐伟伦
□ 本报通讯员 周世琪
骑电动自行车时翻看手机,因此撞到路边翘起的排水沟盖板,摔伤成为植物人,损害后果由谁来承担?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件,判决认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自担70%的责任。
当事人孟某在未佩戴头盔骑行电动自行车时,因低头操作手机,导致电动自行车撞上路边翘起的排水沟盖板,孟某也因此摔倒受伤。此后,孟某被转移至多家医院进行治疗,共支出医疗费50余万元。经司法鉴定,孟某因事故造成急性重型颅脑损伤、创伤性颅内出血,导致四肢瘫痪,完全丧失语言功能和自主行动能力,伤残等级被评定为一级,日常生活与医疗护理完全依赖他人。
在与负责案涉路段养护的某路政公司协商无果后,孟某家属将某路政公司诉至房山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00余万元。
孟某家属认为,翘起的水沟盖板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路政公司作为案涉路段负责日常养护作业的有关单位,未能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应承担主要责任。
路政公司则认为,翘起的水沟盖板位于路边,并不影响道路正常通行,自身不存在侵权行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已载明,违法驾驶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因此,孟某应当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故发生时的监控录像显示,孟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时未佩戴头盔,且有操作手机的妨碍安全驾驶行为,这也导致本应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歪斜行驶至路边排水沟处。而排水沟处本应平放的盖板倾斜翘起,与路面形成坡度,孟某的电动自行车与该坡相撞后,车和人一并向前翻倒,致使孟某头部直接落地,引发脑出血的严重后果。
法院认为,孟某作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具有安全驾驶的义务。孟某不顾安全驾驶规则,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主要原因,故其自身应对事故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某路政公司作为案涉路段的实际日常养护单位,对该路段负有管理养护职责,但该公司未能妥善履行职责,没有及时排除路边水沟盖板翘起所带来的风险隐患,对本次事故损害结果的发生、扩大存在一定过错,应对事故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综合考量事发时的具体路况、环境因素、事故成因、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等多重因素,判决孟某就本案的损害后果承担70%的责任;路政公司承担30%的责任。
经法院核实,孟某实际支出医疗费52万余元,依据相关标准,一级伤残的伤残赔偿金为180余万元,产生护理费用32万余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5万余元,结合营养费、误工费等,最终认定孟某的合理损失为334万余元,据此,路政公司按照30%的赔付比例向孟某支付100余万元。
“风险防范意识是交通参与者在路上的‘隐形安全带’。本案中,骑行过程中未佩戴头盔且分散注意力去操作手机,是导致孟某严重受伤的主要原因。”法官表示,在参与公共交通时,各民事主体应对自身安全负起首要责任,自觉遵守道路交通相关法律法规,绝不能存在任何侥幸心理。
法官提醒,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来说,骑行时应确保注意力高度集中,严禁接打电话、查看手机,避免分心驾驶;骑行时需佩戴头盔,不违规载人载物;在行经路口、坑洼路段及设施破损路段时,要减速慢行,及时观察路况,规避风险。作为道路养护单位,应以本案为鉴,全面履行日常巡查、隐患排查、及时修缮等法定职责,妥善排除路面石板、井盖或水沟盖板翘起、松动、破损等风险隐患,要持续提升风险识别与排除能力,推动管理职责前移,切实保障公共道路设施的安全可靠,不断完善公共道路安全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