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许再醮

  □ 钟 燃

  据南宋胡仔《苕溪渔隐丛话》等记载,绍兴二年(1132年),临安,年近五十的李清照,在病中作出一个惊世骇俗的决定——再嫁。彼时,靖康之变已过五年,山河破碎,故夫赵明诚病逝三年,许多金石书画在流离中散尽,唯余一身病骨、一腔愁绪。张汝舟踏着甜言蜜语而来,像是乱世里最后一根浮木,她未加分辨地去抓。然而百日未满,浮木变成枷锁。张汝舟觊觎的不过是赵明诚遗留的古玩器物,发现所剩无几后,便露出拳脚相加的狰狞面目。
  李清照没有沉默。她做了一件在礼法纲常下近乎“自毁”的事——告发张汝舟伪造履历骗取功名。按《宋刑统》,妻告夫,即便属实,亦须徒刑两年。她明知这一告,自己也要身陷囹圄,却毅然投状。张汝舟被除名编管柳州,李清照依律入狱,幸得翰林学士綦崇礼营救,九日后获释。李清照在《投内翰綦公崇礼启》中坦然道尽婚后险境,直言两人才学相去甚远,怎忍以晚年之身匹配庸才?她没有遮掩,更没有悔愧。她何以能“曲线脱身”?这背后,是宋代法律为女性留下的一道缝隙。
  《宋刑统·户婚律》写得明白:“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又规定“夫出外三年不归,亦听改嫁”。宋真宗时更下诏,丈夫转移财产逃亡致妻子无法自给者,妻子可单方离异。《名公书判清明集》里,因丈夫无力赡养或遭夫家亲属侵害而判离的案例比比皆是。但李清照的情况不同——若直接诉离,则缺乏上述法定理由。于是她借用另一条规则:丈夫服刑外地,妻子可以提出离婚。她告发张汝舟,从而让自己获得解脱。这种迂回中的精明,是宋代女性在法律框架内迸发的能动性。她甚至得以保全赵明诚留下的文物,因为宋代法律承认妻子的嫁妆及婚后共同财产权益,不因改嫁而自动丧失。
  “醮”本意为婚礼上酌酒祭神的仪式,“再醮”即再嫁。“亦许再醮”四字,道出了宋代法制对女性婚姻自由的一定程度认可和保护。这份自由,至少包含三个维度:再嫁权——寡妇改嫁不受强制约束;离婚权——妻子可主动提起诉讼;财产权——婚姻变动不轻易剥夺妻财。当然,这远远不是男女平等,不过是父权与夫权重压下透出的一缕微光。但正是这缕光,让李清照在乱世晚年,还有挣扎的余地。
  这段公案,明清文人曾费尽心思“辩诬”,试图证明李清照从未再嫁。然而在宋代,再嫁本身没有那么不堪,社会舆论还算宽容。宋太祖赵匡胤曾主动下诏,将新寡的妹妹燕国长公主改嫁大将高怀德,史官记之,语气平常。范仲淹幼年随母改嫁,发达后订立《义庄规矩》,其中规定“嫁女支钱三十贯,再嫁二十贯”,再嫁女亦得优待。理学家程颐的侄媳王氏守寡后归宗改嫁,程颐未置一词。皇家、士大夫、理学家尚且如此,民间更不以再嫁为耻。
  “物是人非事事休,欲语泪先流。”李清照的后半生,写尽了一个女性在乱世中的漂泊和艰辛。然而,即便在暮年,即便身陷病榻与囹圄,她仍能借法律的微光挣脱不幸的婚姻,保全前夫的遗业。这看似李清照个人不幸中的万幸,实则是宋代法治文明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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