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受伤谁有理”观念于法无据

  □ 陈红卫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件:暴雨蓝色预警期间,一名乘客在地铁站被直梯口的防汛挡水板绊倒受伤,索赔27万余元,法院最终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除此之外,房山法院近期还审结了两起类似的公共场所人身伤害索赔案:一起是行人边走边聊天、分心未观察前方,不慎撞到玻璃幕墙受伤,索赔4万余元被驳回;另一起是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骑车时看手机、未佩戴头盔,撞上路边排水沟盖板受伤,索赔300余万元,法院判决其自担70%责任。三起案件中,两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均被法院依法驳回,另外一起案件法院认定原告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相关管理方仅承担30%的次要责任。这一系列案件的裁判结果,清晰划定公共场所的安全责任界限,以公正司法判决破除“谁受伤谁有理”的错误认知,彰显了权责对等、过错担责的法治精神。
  生活中,“受伤即追责”的误区长期存在。不少人下意识把公共场所当成绝对安全的“保险箱”,觉得只要在公共区域发生意外,管理方就该全权负责,一旦自身受伤,便不分缘由向管理方追责索赔。这种思维看似合理,实则是对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误读,违背了侵权责任归责的基本原则。从法律层面看,公共场所管理方的责任并非无限,而是有着明确的边界;从社会层面看,此类认知既不符合公序良俗,更于法无据,也让不少公共场所管理方陷入无端的责任纠纷中,甚至影响公共服务的正常开展。
  纵观三起案件,损害结果的发生,根源都在当事人自身。地铁挡水板绊倒案中,乘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暴雨预警的特殊天气出行,本应负有更高的谨慎注意义务,却因自身疏忽未留意明显的警示标识,导致摔倒受伤。玻璃幕墙碰撞案中,行人边走边聊天,注意力分散,未观察前方环境,最终撞上玻璃幕墙,自身存在明显过错。骑车看手机案中,驾驶人一边骑车一边看手机,且未佩戴头盔,违反安全驾驶规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而涉事公共场所管理方,早已依规设置安全提醒、落实规范运营管理要求,尽到了法律层面的合理安全保障义务。从司法裁判逻辑来看,管理方无任何过错,其管理行为与损害结果也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法律条款明确了公共场所管理方的责任边界: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责任,而是以“合理、可预见、可防范”为清晰边界。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行为人有过错、有损害结果、过错与结果有因果关系、行为违法”四大法定要件,缺一不可。法律的初衷是保障每位公民的合法权益,其既不会为个人的疏忽大意买单,更坚决反对滥用诉权、肆意转嫁自身责任的行为。
  法治社会,权责对等是最基本的准则。每个成年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身处公共场合,既要遵守公共规则,也要多加重视自身安全。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是管理方应尽的责任,绝不是无限兜底的责任。唯有摒弃“谁弱谁有理”“谁伤谁有理”的片面思维,明晰公共空间的权责边界,主动规范自身行为,才能营造安全有序、公平正义的公共环境,让法治理念真正融入日常生活。
  (作者系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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