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立法规范建筑市场管理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 本报记者 韩宇
《沈阳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别从市场准入与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工程款支付与结算、施工现场用工管理、建筑工程中介服务管理、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建筑市场政务服务、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孟昭贵表示,为规范沈阳市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为此,《条例》规定,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发包是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重点,建设单位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相关程序择优选定承包单位。为此,《条例》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建设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工期、质量、安全、节能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近年来,沈阳市建筑市场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能否解决这一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为此,《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对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条例》规定,建筑工程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以及建筑工人均需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实行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对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此,《条例》规定,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本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实施对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和修复等工作,指导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