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规范化服务助力和美小区建设
□ 赵中华
小区物业,连着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也连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其服务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久前,有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在官方文件表述中,应将“物业管理”统一为“物业服务”,让产权所有人真切感受到“主人翁”地位。相关建议随即引发广泛共鸣。有关部门也在后续回应中明确,将着手修改《物业管理条例》。虽说条例修改需要履行法定程序,但这一明确动向,已清晰传递出从“管理”到“服务”的治理理念转变,也呼应了公众对物业服务工作更加规范化的深切期待。
物业服务工作关系群众居住安全、生活品质与社会和谐。从角色看,物业服务企业既是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的管理者,需依据合同管理小区共用部位与设施;也是小区公共秩序与环境服务的维护者,承担着安全防范、保洁绿化、消防管理等公共服务职责;更是物业服务合同的履约主体,以契约为遵循提供服务、收取费用、承担责任。从作用而言,规范的物业服务既能保障小区设施安全使用、延长使用寿命,更能降低业主共同管理成本,同时承接基层治理延伸事务,成为社区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守护群众美好生活的重要纽带。
我国已构建起多层次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为规范物业服务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民法典对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物业管理条例》作为核心行政法规,对于规范物业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起着重要作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对具体的物业服务内容进行了细化;同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各地结合实际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共同构建了上下联动、全面覆盖的制度框架。可以说,制度体系的日趋完善,为行业规范发展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以清晰裁判规则厘清权责,推动形成良性互动格局。
但我们也要看到,物业服务工作失范现象仍时有发生,其背后原因复杂。从企业端看,部分企业角色错位,契约精神欠缺,背离服务本源,以“管理者”自居,重收费、轻服务,公共收益不透明、收费不规范、履职不到位,从业人员专业水平参差不齐,标准化管理不足,使得业主的知情权、监督权、收益权难以得到保障。从业主端看,部分业主付费意识薄弱、自治能力不足,有的动辄以服务不满为由拒交物业费,导致物业服务企业资金不足、服务缩水,陷入“服务打折—拒交费用—服务更差”的恶性循环,从而引发各类纠纷,既影响居住体验,也制约和美小区建设。此外,业委会成立难、运行不规范,监督缺位,导致物业企业履职缺乏制衡,维权渠道不畅也易激化双方矛盾。
推动物业服务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守护和美小区、满足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措并举、久久为功。首先,要倒逼物业服务企业提质增效,强化服务意识与契约精神,完善服务标准,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落实信息公开制度,规范收费与公共收益管理,让“服务”二字真正落地。其次,要健全业主自治机制,优化业委会人员配置,规范其运行并强化监督,引导业主树立付费意识,依法理性维权,形成业主与物业企业的良性互动。最后,要强化政府监管与基层协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推动城市管理服务下沉,健全物业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优化市场竞争环境,将物业服务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构建共建共治共享格局。
小区物业承载着人民对美好家园的向往,是基层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一环。唯有始终坚持以法治为引领,压实各方责任,细化制度落实,推动物业真正回归服务本源,才能有效破解行业顽疾、化解矛盾纠纷,筑牢城市基层治理的根基,让每一个小区都成为宜居宜业、充满温暖的幸福家园,为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注入持久动力。
(作者系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本报记者林楠特采访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