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治理视域下的法治文艺价值与实践
编者按
前不久,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侦探推理文艺协会、中国人民大学文学院联合主办,中国犯罪学学会、中国社会主义文艺学会法治文艺专业委员会指导的“犯罪治理与法治文艺研讨会”在京举行。来自法学界、文艺界的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围绕法治文艺创作、犯罪治理实践、文艺作品的法治价值与社会功能等议题深入研讨,为新时代法治文艺高质量发展建言献策。本报特将部分与会专家的精彩发言予以陆续整理编发,以飨读者。
□ 万春
法学、犯罪学与文学艺术,同为探究人性的学问。人们常说“文学即人学”,这话十分形象。在我看来,法学、犯罪学同样是“人学”——在探究人性本质、人的思想观念、言行举止与期望愿景等方面,文学艺术与法学、犯罪学有异曲同工之妙。
犯罪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其产生与变异,始终与犯罪预防、治理相生相伴。犯罪的发生,既有犯罪人主观因素的主导作用,也受周边社会环境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因此,犯罪治理与整个社会治理密不可分,推进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现代化,必然包含推进犯罪治理科学化、现代化,这也是当代刑事法学、犯罪学研究及法治实务工作的重大课题。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社会长期安全稳定,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推进犯罪治理创新发展功不可没。认真总结中国特色犯罪治理模式与成功经验,是我国刑事法学界、犯罪学界的重要责任,更是推进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犯罪学知识体系的时代使命。
犯罪的发生、发展与变化具有鲜明的时代性、阶段性特征,与各个时期经济社会、科技文化的发展进程紧密相关。进入新时代,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社会文明程度与社会治理水平不断提升,我国治安形势与犯罪态势发生重大转变:以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为代表的传统严重暴力犯罪呈现明显下降趋势,以妨害经济社会管理秩序为主的各类新型犯罪占比持续上升,且实际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乃至免刑的轻微犯罪,持续保持在80%以上。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重新审视犯罪治理的政策策略与方式方法,除继续发挥刑罚在惩治、预防犯罪中的作用外,还应综合运用民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管理等多种手段,实施更具针对性、实效性的社会综合治理。“治罪与治理并重”,正是结合当前犯罪发展变化规律,提出的全新犯罪治理理念。
在这一理念指导下,犯罪治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2025年,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数量同比分别下降11.7%和13.9%,起诉严重暴力犯罪人数从20年前的近19万人降至5.4万人,创下21世纪以来最低点,这无疑是令人欣慰的成果。
推进犯罪综合治理,法治文艺具有独到功能与作用。在犯罪综合治理各项工作中,无论是打击、预防、改造,还是教育、建设与管理,法治文化、法治文艺都不可或缺。
法治文化是以法治为核心的文化形态,涵盖法治意识、法治理念、法治精神与法治思维,能够发挥法治精神的浸润传播、培育教化作用,既是文化强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文化支撑。法治文艺则是法治文化的艺术呈现,它以文学、影视、美术、舞台艺术等多种形式,诠释法治精神、传播法治理念、弘扬法治正气、讴歌法治典型,实现法治宣传潜移默化、润物无声的效果。
在犯罪治理领域,正是需要通过法治文艺作品的生动创作与广泛传播,增进人们对依法防范、治理犯罪的认知与意识,强化人们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与运用,厚植人们对“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信念,坚定依法同犯罪作斗争的信心与决心,同时助力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犯罪治理的良好环境与舆论氛围。法治文艺的繁荣发展,对于推进犯罪预防与社会综合治理,不仅十分必要,其已取得的成效也有目共睹。当前,《狂飙》《扫黑风暴》《第二十条》《人民的名义》《巡回检察组》《生命树》《惊蛰无声》等人们耳熟能详的法治影视作品,在宣传法治、弘扬正气、凝聚社会信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人们迫切需要这类源于生活、高于生活的优秀法治文艺作品。
法治文艺以弘扬法治为核心、以文学艺术为载体,其作品既需要借助悬念设计与戏剧冲突,增强可读性、可视性,也不能天马行空、脱离基本法治精神与法律框架的约束。如何处理好艺术性与法律性的关系,是法治文艺创作中不容回避的重要问题。
法学家、法律工作者熟悉法律规定,也希望以群众喜闻乐见的艺术形式宣传普及法治知识,但绝大多数人并不擅长文艺创作;法治文艺工作者擅长艺术创作,却大多对法律规定、法治工作缺乏深入了解。唯有将二者有机结合,才能走出优秀法治文艺作品的创作之路。
前文提到的影视作品,正是充分调动了法学与文艺两方面的积极性。一些法律工作者甚至深入参与创作过程,助力实现作品艺术性与法律性的较好平衡。现实中,部分法治文艺作品把握不够到位,主要原因在于创作者缺乏对法律规定的学习理解,对法律工作、犯罪治理的实际情况了解不深,也未充分争取法学专业人士把关,导致作品要么不符合基本法律程序甚至背离法治精神,要么脱离政法机关工作实际与犯罪治理实践,出现胡编乱造、故弄玄虚、追求感官刺激等问题。这不仅无法实现宣传法治、弘扬正气的效果,反而可能产生负面影响。
正因为如此,我认为,搭建法学家与文艺家同堂交流的平台,开展犯罪治理与法治文艺跨界研讨,无论对促进法学研究还是文艺创作,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价值。
(作者系中国犯罪学学会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