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公告专栏
  2026年4月8日
  申请人文安县中冀通明木门厂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票号31300051/51328160、出票日期2025年10月15日、出票金额20000元、出票人宁波银盈新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大宗新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背书人宁波大宗新材料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单国庆(身份证号码:22022119811021****):本会受理申请人保定环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5】保裁字第008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二)、仲裁申请书及证据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费用表、选定仲裁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保定市北二环大学科技园6A号楼5层东)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举证、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答辩期满后本案将组庭并于2026年5月28日9时在本会第三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决。
保定仲裁委员会
张利红(身份证号码:13042819700808****):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大唐保定热电厂与你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保裁字第0048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保定市北二环大学科技园6A号楼5层东)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保定仲裁委员会
刘哲(身份证号码:13060219710513****):本会受理申请人孟祥林与你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保裁字第031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补充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答辩期满后本案将于2026年5月29日9时在本会第三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决。
保定仲裁委员会
天津浩成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天津泰达发展有限公司与你方的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为[2025]津仲字第1755号,本会已依法作出裁决。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津仲裁字第1755号裁决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自贸仲裁中心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天津仲裁委员会
苏州光云优尼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苏州七点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与你方合同争议案[(2025)苏仲裁字第1896、1897号],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证据及仲裁通知书、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补充证据及变更请求仲裁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等案件材料。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苏州市姑苏区凤凰街334号)领取以上文书,逾期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仲裁员选定期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逾期未选仲裁员的,本案将由赵勇组成仲裁庭,并于2026年5月18日13时30分、14时30分在本会C厅开庭。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吴晗: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吴强与你之间的借款纠纷一案,本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拉仲裁字第308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891-6872729。
拉萨仲裁委员会
贵州中亚建设有限公司西藏第一分公司、贵州中亚建设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诚信租赁行与被申请人李勇、蓝超及你们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拉仲裁字第315号裁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联系电话:0891-6872729。
拉萨仲裁委员会
西藏途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王银华:本会受理的申请人西藏昌衡鑫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拉仲裁字第359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891-6872729。
拉萨仲裁委员会
城关区管财家用电器店:本会受理的申请人西藏星宇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你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拉仲裁字第30号案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的函、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庭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定于2026年5月19日16时在本会仲裁庭开庭审理。请你方及时到本会办理相关手续。联系电话:0891-6872729。
拉萨仲裁委员会
汪国林: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韩忠强与你之间的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拉仲裁字第373号案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的函、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庭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定于2026年5月18日10时在本会仲裁庭开庭审理。请你及时到本会办理相关手续。联系电话:0891-6872729。
拉萨仲裁委员会
李光祝: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与你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拉仲裁字第398号案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的函、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庭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定于2026年5月25日16时在本会仲裁庭开庭审理。请你及时到本会办理相关手续。联系电话:0891-6872729。
拉萨仲裁委员会
金康:本会受理的申请人西藏重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拉仲裁字第35号案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的函、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庭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定于2026年5月20日16时在本会仲裁庭开庭审理。请你及时到本会办理相关手续。联系电话:0891-6872729。
拉萨仲裁委员会
海南迪启未来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受理申请人冯在丹、王翠清、邢清完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5﹞第1458、1459、1460号),并定于2026年4月14日14时30分开庭审理。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中心,电话:0898-66707914)领取开庭通知书,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以上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泰盈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受理申请人陈勇燕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6﹞第325号),并定于2026年4月2日9时开庭审理。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中心,电话:0898-66707914)领取开庭通知书,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以上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南兴庭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受理申请人符春华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6﹞第83号),并定于2026年4月8日14时30分开庭审理。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中心,电话:0898-66707914)领取开庭通知书,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以上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口龙华偶予电游游艺厅(个体工商户):本委已经受理申请人吴琼珠与你方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6﹞第85号),现已作出裁决。因无法送达你方,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中心,电话:0898-66707914)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南建国劳务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受理申请人陈印录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5﹞第1346号),现已作出裁决。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中心,电话:0898-66707914)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南焕燃益鑫装饰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吴开祥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海秀劳人仲案字[2026]第50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6年5月28日9时在海口市秀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海口市秀英区秀英大道55-1号逸秀雅苑一楼101-7、8、9号铺面)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请在开庭后15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秀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口秀英周奇伟酒业商行:本委受理的黄传弟与你方劳动争议案(海秀劳人仲案字[2026]第83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6年5月28日15时在海口市秀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海口市秀英区秀英大道55-1号逸秀雅苑一楼101-7、8、9号铺面)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请在开庭后15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秀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儋劳人仲案字〔2024〕第647、648、649、650、749号案件开庭时间变更的公告
湖南昌利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受理周鹰、谭宗庆、段德元、蔡桂志、刘均云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儋劳人仲案字〔2024〕第647、648、649、650、749号),原定于2026年2月3日9时开庭审理。因开庭通知书未送达周鹰、谭宗庆、段德元、蔡桂志、刘均云等人,致使庭审无法按期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开庭时间变更为2026年5月19日9时开庭审理,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中兴大街西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402室,联系电话:0898-23313090)领取开庭通知书、决定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海南省儋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4月8日
孙露露、张宾、候跃忠、陈东宏:本院受理吴朝阳、马淑荣、陈燕妮诉你们与王金霞、陈淑华、许国玉、新疆富邦国源矿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马军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李冬冬:本院受理(2026)皖1502民初203号原告六安市天马出租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栾某强与被告李冬冬、陈万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之日起15日为举证期,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审理(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慧保交通安全统筹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6)皖1502民初193号原告周强与被告李论、深圳市慧保交通安全统筹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之日起15日为举证期,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审理(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2018)浙0604破9号 因浙江嘉利珂钴镍材料有限公司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已经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26年4月1日裁定终结浙江嘉利珂钴镍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特此公告。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公告
行为人:黄建清
身份证:36222319701111****
联系电话:18924271151
住所:江西省樟树市张家山街道中坊村镇山组19号
  黄汉才等10名劳动者向我局投诉在儋州市金港花园三期A标段项目施工工地务工,被陈海龙拖欠工资共计贰拾陆万玖仟陆佰伍拾元整(¥269650.00)。行为人作为不具备用工资质的个人,擅自将上述项目中的部分劳务工程分包给陈海龙承建施工,导致拖欠工人工资;行为人依法对涉案项目工人工资负有法定支付义务。我局电话要求行为人前来领取儋人社监令字〔2026〕A18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但行为人明确拒绝领取;2026年3月25日,我局依法通过邮寄的方式将上述整改指令书送达至行为人身份证所留地址处,但无人签收已被依法退回。
  现要求行为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儋人社监令字〔2026〕A18号),指令内容如下:行为人在工资分配等方面违反劳动法律法规,限行为人于本指令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支付黄汉才等10名劳动者工资共计贰拾陆万玖仟陆佰伍拾元整(¥269650.00),并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如逾期未领取《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视为已送达,此《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行为人于限期内未到我局领取该《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我局将依法作出相关行政处理。
  联系人:何圣夫 电话:0898-23320779
    王振伟 电话:0898-23311212
  地 址:儋州市那大镇中兴大道西侧儋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接待室
儋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8日
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公告
行为人:江苏展奥建筑装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34079486Q
法定代表人:习建勋
公司联系电话:025-52109469
住址: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20号翠屏国际城梧桐苑1幢102室
  宋有庆等10名劳动者在儋州市白马井镇凤凰海岸悦海湾二期2号楼项目务工期间被海南溶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资共计叁拾万肆仟捌佰元整(¥304800.00)。行为人作为该项目总承包单位,依法对项目工人工资承担清偿责任。我局多次通知行为人限期前来配合调查,行为人均未配合。
  现依法向行为人公告送达儋人社强执催字〔2026〕第A3号《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主要内容如下:我局作出《儋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儋人社处字〔2025〕A21号),责令海南溶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为人、儋州海蓝金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拖欠工资。截至2026年4月1日,相关主体均未履行支付义务,且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限行为人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足额支付宋有庆等10名劳动者工资合计叁拾万肆仟捌佰元整(¥304800.00),逾期仍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为人如对本催告书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请行为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书面催告书,逾期未领取视为已送达,我局将依法作出相应处置。
  联系人:何圣夫 电话:0898-23320779
    王振伟 电话:0898-23311212
  地 址:儋州市那大镇中兴大道西侧儋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接待室
儋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8日

本网站所有内容属《法治日报》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