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立法的中国经验

□ 支振锋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室主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完善人工智能领域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应用规范、伦理准则”。人工智能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战略性技术,是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引擎。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作为人工智能技术和应用领先大国,我国通过完善人工智能相关立法、推动人工智能健康发展,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符合时代要求、彰显制度优势的人工智能法治建设道路。
高质量人工智能立法的时代需求
当前,人工智能技术加速迭代、应用全域渗透,正深刻改变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与社会治理方式,高质量人工智能立法成为顺应技术变革、保障国家安全、增进人民福祉、服务国家战略的必然要求。
高质量人工智能立法保障高水平安全。人工智能具有技术属性与社会属性高度融合的特征,在赋能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伦理失范、数据安全、隐私泄露、算法歧视、深度合成滥用等风险挑战,部分领域出现利用人工智能实施违法犯罪、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唯有以良法划定安全底线、明确行为边界、强化监管效能,才能有效防范化解技术风险,筑牢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屏障。
高质量人工智能立法促进高质量发展。从基础模型研发到“人工智能+”行动落地,从算力基础设施建设到产业融合应用,都需要稳定透明的法治环境、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激励创新的制度供给。立法既要破除体制机制障碍,畅通数据、算法、算力等核心要素流通,又要以权益保障激发创新创造,增强人工智能全球竞争力。
高质量人工智能立法守护民生福祉。人工智能深度融入教育、医疗、养老、交通、政务等民生领域,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人格尊严。人脸识别滥用、个性化推荐诱导、生成内容虚假误导等问题,侵害公民合法权益,都需要立法规制。
高质量人工智能立法支撑中国参与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人工智能已成为全球科技竞争与规则博弈的焦点,各国纷纷加快立法布局。我国应根据自身国情与全球状况,构建科学完备、开放包容的法律制度体系,为全球人工智能治理提供中国方案、贡献中国智慧。
人工智能全球立法实践
面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全球性挑战与机遇,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立足自身制度传统、产业基础与价值理念,形成差异化立法模式。
欧盟采取统一立法的严格规制模式;美国呈现出分散监管、行业自律的创新优先模式;英国推出人工智能安全框架,推行原则导向监管与监管沙盒机制;日本注重产业赋能与伦理规范协同;新加坡强化数据治理与风险分类管理,兼顾创新激励与安全防控。各国力求在发展与规范之间寻求动态平衡。
全球立法实践表明,尽管对人工智能风险的讨论极为热烈,但主要大国重在鼓励人工智能技术和产业的创新与发展。立法讨论热烈,但各国立法普遍保持审慎与理性。
中国已形成人工智能立法重要经验
我国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立足技术发展规律与治理实际,以“小快灵”立法先行、专项规制突破、体系化完善推进,形成多层次、宽领域、协同化的人工智能立法格局。
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的科学立法逻辑。安全是发展的前提,立法要以确保人工智能安全、可靠、可控为中心。在立法时机上审慎理性,践行正确立法政绩观,为创新留下广阔时间空间,避免超前立法;在立法理念上坚持激励相容,做到宽严有度;在制度设计上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解决实际问题,注重实际效果。
以系统观念构建协同立法格局。我国人工智能立法具备坚实的法治基础。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国家基本法律为人工智能提供整体性监管框架。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为人工智能数据利用、安全保障、创新激励提供更为具体的规制体系。算法推荐、生成式人工智能、人脸识别、深度合成等人工智能应用领域的部门规章,以“小快灵”立法的方式,及时解决了人工智能领域新型突出问题。
坚持法律制定与法治实施相统一的动态思维。“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健全算法备案、透明度管理、安全评估等制度”。在国家法律体系日益健全的情况下,我国聚焦人工智能治理突出问题,采取急用先行、成熟先立、动态完善的立法策略,以“小切口”解决了算法治理、深度合成、生成式人工智能、人脸识别滥用、训练数据瓶颈等问题。在不追求大而全的人工智能统一立法情况下,我国人工智能领域相关“小快灵”立法能快速回应实践需求,关键在于将政府监管、企业负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多元共治理念融入立法设计,将企业合规义务、安全评估、备案管理等主体责任明确写入相关规则,形成多方参与、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治理机制,提升法律实施效能。
当前人工智能立法的重点是促进健康发展
人工智能未来相关立法必须科学把握人工智能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内在规律,立足技术创新、应用扩展和产业落地实践,以高质量立法护航人工智能高质量健康发展。
坚持尊重客观规律上的科学立法。立法作为国家重大公共决策,必须遵循规律、实事求是。人工智能立法,必须坚持发展与安全相统一的辩证法,摒弃发展与安全相排斥的片面论,把握立法的“时、度、效”。防止舆论裹挟下对人工智能技术与产业发展实际状况的误判,防止国内外形形色色利益主体对人工智能治理话语的刻意引导与认知塑造。要以高度的战略定力认识到,人工智能技术与产业还处于萌芽状态,充满不确定性,尚难把握其内在规律和发展趋势,当前制定出台国家层面统一的人工智能立法的条件尚不具备。
针对安全风险用足现行法,慎推新立法。我国已初步建立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的人工智能风险防控体系。鉴于人工智能技术与产业迭代迅速,未来仍要紧盯人工智能的安全风险,在当前不宜推进人工智能国家统一立法的情况下,坚持底线思维,统筹专项立法与执法司法,结合安全评估、备案管理与企业合规,用足现行立法守牢安全底线,稳健推动专项立法解决新型问题。
人工智能立法要把鼓励创新、支持发展摆在突出位置。支持基础研究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明确国家保障人工智能研发投入、保护知识产权、完善人才培养引进机制,推动技术自主可控。畅通数据、算法、算力要素流通,规范训练数据合法使用,完善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规则,释放数据要素价值。优化创新生态,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推行监管沙盒、容错纠错机制,为技术试错与场景落地提供制度空间。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推动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民生服务、社会治理深度融合,以应用牵引创新、以创新驱动发展。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安全,严格规范人工智能场景下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存储、传输,禁止非法获取、滥用个人信息。防范算法歧视、算法滥用,保障公平就业、公平服务、公平待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明确法律责任边界,厘清研发者、提供者、使用者责任,完善侵权救济、纠纷解决机制,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益。
统筹人工智能立法和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推动《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落地,坚持平等开放、互利共赢,反对技术壁垒与科技霸权,推动构建开放、公平、非歧视的人工智能发展环境,在保障国家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国际交流合作,为全球人工智能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通过基础法律构建框架、专项立法具体规制、地方立法创新探索、伦理规范予以补充的立体化协同格局,我国已初步形成科学有效的人工智能法律体系,形成人工智能立法的中国经验,使人工智能始终服务于人、造福于人,实现科技向善、普惠共享,彰显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新兴领域治理的生动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