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继承规则体系,更好实现民法典继承编立法目的


  □ 杨立新 (天津大学法学院卓越教授)

  民法典实施五周年,通过回顾与梳理继承编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而展望未来我国私人财富传承制度的发展趋势,不断完善继承规则体系,方能更好实现民法典继承编立法目的,发挥好遗产继承在推动我国社会进步中的重要作用。
  五年来民法典继承编实施的基本情况
  第一,继承规范进一步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继承编司法解释(一)》)对亟须解决的具体问题作出解释。例如,规定代位继承不受辈数的限制,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等。
  第二,继承实务进一步发展。继承公证业务得到发展,在遗产管理人公证、参与遗产管理等方面作出积极探索;中华遗嘱库让公益行动成为遗嘱法治观念普及的催化剂,开启家庭治理的新篇章。
  第三,中国继承法自主理论体系初步形成。专家学者积极加强继承法理论研究和规则阐释,出版研究专著、发表理论研究论文,相关研究成果彰显中国特色,初步构建起中国自主的继承法理论体系。
民法典继承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关于遗产范围的重点难点问题
  对遗产范围界定的难点,突出表现在对数字遗产、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等是否能认定为遗产。例如,确定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既可以继承房屋所有权,也可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后,其继承人有权继承被继承人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财产收益权,取得财产收益。
  二、关于继承一般规则的重点难点问题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有三种类型,并非均为无效:单方预先放弃继承的,不发生放弃继承权的效力;继承人与被继承人订立继承协议放弃继承的,继承协议产生约束力;潜在的共同继承人订立继承协议,继承人预先放弃继承、不分配遗产为有偿放弃的,产生拘束力,但为无偿放弃的,放弃行为人有权撤销。
  继承协议是具有合同与死因处分双重性质的法律行为,继承编未否认继承协议的效力,应当通过法律解释予以承认。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在刑事案件中认定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为犯罪的,也不能在民事上认定为杀害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继承人有杀害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的嫌疑,但在侦查过程中死亡导致刑事案件被撤案的,不能认定其有罪;应当根据证据证明的情况,确定是否成立杀害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
  继承人实施了导致相对丧失继承权的行为,只要不违背公序良俗,即使该继承人没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都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应当认定为宽宥。
  三、关于法定继承的重点难点问题
  继承编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相对狭窄的问题,本次未作相应调整,建议应当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让更多直系和旁系血亲进入法定继承人的行列,最大限度减少出现继承人旷缺的几率。
  应当相应增加法定继承顺序,让直系血亲和四亲等旁系血亲均有亲属的权利义务,并对应设置四个或五个顺序,以使有足够的法定继承人按照继承顺序继承遗产,尽量避免出现继承人旷缺的现象。
  应规定直系卑血亲中只有子女才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孙子女、外孙子女等直系卑血亲通过代位继承取得遗产,现行规则未能充分遵循遗产向下流转的基本规律,尚有改进空间。
  父母究竟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还是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是继承编的立法难题之一,应当作出正确选择。
  配偶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当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只剩配偶一人时,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无法得到家族遗产的传承。而配偶无固定继承顺序就能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侄子女、甥子女的代位继承为民法典新增的代位继承类型,有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作用。在民法典只规定两个法定继承顺序的情况下,这样的代位继承确有必要。
  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包括继父母抚养继子女和继子女赡养继父母;也包括继子女赡养继父母形成的关系,享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继承权。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享有继承权以“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为条件,学者多采否定态度,认为可以分得遗产,不是继承遗产。
  四、关于遗嘱继承的重点难点问题
  被继承人作为遗嘱人,应当具备遗嘱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辨认能力也有不同,有的确实难以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设立遗嘱可能会使其处分遗产的真实意愿无法实现,将遗嘱能力认定标准重塑为遗嘱人是否能够理解设立遗嘱的意义并预见相应的后果。
  继承编没有规定密封遗嘱,目前在中华遗嘱库设立遗嘱的遗嘱人大多要求保密,其实都是密封遗嘱。由于对密封遗嘱没有法律规范,可能会发生遗嘱人死亡和遗嘱公开的矛盾,引发纠纷,应当认可密封遗嘱的效力。
  建立特留份是立法之必须,是改革我国继承制度的重点问题。现行的必留份权人须是继承人,且须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因而合格的必留份权人非常少。
  在实践中已出现为数不少的后位继承纠纷案件。从满足人们对个人财产传承途径与方式多元化需求和不断完善我国继承法律制度的角度来看,承认后位继承制度非常必要。
  继承编没有规定替补继承,使我国的遗嘱继承制度有所欠缺。规定替补继承有利于确保遗产的归属更符合被继承人的意愿。
  五、关于遗产分割的重点难点问题
  我国当代社会的私人财富规模已今非昔比,巨额的私人财富传承的需求日益凸显,遗产管理亟须专业化运作,以保护好遗产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社会财富不因管理不当而受到损失。
  保护胎儿继承利益的标准是胎儿娩出时是死体还是已经出生,难点是出生适用何种标准确认。以往医学及法学判断死亡的标准以是否具有呼吸、心跳作为判断依据,最新的理论和实践是按医学界普遍采用的阿氏评分标准,认定脱离母体后具有一定生命体征的新生儿为“活体”,应当认定为出生,可继承为其预留的继承份额。
对民法典继承编未来发展的展望
  针对民法典继承编实施中的问题,未来应通过立法、司法等路径,从四个方面发展完善我国的继承制度。
  第一,对继承编进行立法修正。应通过民法典修正案的方式进行修正,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一是对继承编的个别条文进行修正;二是对某项继承制度进行重点修正;三是适时进行全面修正。
  第二,继续制定适用继承编的司法解释。《继承编司法解释(一)》已通过标题序号对此预留了空间,可以继续制定司法解释,解决上述重点难点问题,统一裁判方法。
  第三,继续对继承法理论进行深入研究。需要以现行立法为基础,借鉴我国的继承传统,依照我国当代国情所需进行,创设与该形态相一致的继承法学理论,形成具有我国市场经济特点、符合我国私人财富传承所需的继承法理论体系。
  第四,继续发挥继承制度社会功能的协调作用。更好地规范私人财富的传承,形成社会良性互动,构建良好的私人财富传承的社会氛围,使私人遗产继承依法有序进行,调整好私人财产关系,保障社会财产不断增加。法院审理继承纠纷案件,对没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但又是生活实践亟须解决的继承问题,应积极探索,在实践中逐步完善相关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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