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长护险制度筑牢“老有所护”根基

编者按
  人口老龄化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识和客观趋势,也是我国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的基本国情。“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健全养老事业和产业协同发展政策机制,促进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如何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筑牢“老有所护”基石,并依托科技赋能发展壮大银发经济?本期评论版刊发一组专家稿件,与读者一同交流探讨,敬请关注。
  □ 武亦文

  为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历经十年地方试点,我国长期护理保险正式迈入全国统一建构、全面推开的新阶段。《意见》的出台,为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可持续、普惠性、规范化的长护险制度划定了基本框架。
  随着我国人口加速老龄化,失能老人规模持续扩大,长期护理已从过去的偶发需求演变为社会性普遍压力。长护险制度跳出传统家庭照护模式,通过强制性的社会保险机制,将个体和家庭难以承受的照护风险转化为全社会共担的责任,体现了社会保险互助共济的理念。我国长护险遵循“先试点、再推开”的建设逻辑:自2016年在15个城市启动试点以来,截至2025年底已覆盖92个地区、3.08亿人,基金支出超1000亿元,惠及330余万失能人员。十年间,国家层面出台了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服务机构定点管理等方面的17个配套文件,各地也积累了丰富经验。但试点中暴露出的制度碎片化、统筹层次偏低、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亟需国家层面出台统一规范予以解决。在此背景下,《意见》的出台实现了长护险从试点探索向全国统一规范的关键性跨越。
  《意见》鲜明彰显了社会保险互助共济的理念。在试点阶段,各地存在参保范围不一、城乡制度分设、统筹层次偏低等问题,削弱了互助共济与普惠公平。对此,《意见》确立了“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保障范围上,所有职工和居民均应参保,同一统筹地区内不区分城乡、从同一资金池享受待遇。统筹层次上,从市地级起步,鼓励推进省级统筹。筹资机制上,建立单位、个人、政府、社会等多元筹资渠道,实行量能分担,要求全国基准费率统一控制在0.3%左右,分类设定各类人员缴费规则,对困难群体给予资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本人及近亲属缴费,医保基金结余地区可调剂单位缴费部分。这一制度设计打破了城乡二元壁垒,兼顾了不同群体缴费能力差异,为长护险的公平可及与可持续运行筑牢了政策基础。
  在待遇保障方面,《意见》明确了长护险“保基本”的定位。起步阶段优先保障重度失能人员,统一制定全国服务项目目录,目前国家医保局已将36项基本生活照料与基础性医疗护理项目纳入保障范围。待遇享受不设起付标准,对按单位职工与按未就业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的,分别实行70%左右、50%左右的差异化报销比例,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原则上不发放现金,而是通过提供护理服务并报销费用,确保基金用于失能人员照护。这些规定旨在兜住刚性需求,也向社会传递出清晰预期——长护险是“保基本”而非“大包大揽”,要确保制度始终在“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轨道上稳健运行。
  服务供给和基金安全则是制度良性运转的关键。为此,《意见》要求完善全国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对服务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并健全全链条管理机制,要求基金专款专用,加强欺诈骗保惩戒,完善基金监管体系等。通过明确权责并构建全方位监管体系,有助于规范从“源”到“流”的服务供给,切实守护好群众的“护老钱”。
  需要强调的是,长期护理问题的解决不能靠长护险“单打独斗”,还需要社保、商保、产业与家庭等多方协同发力。长护险负责筑牢基本底线,商业保险则应依托精算优势开发多元化的中高端护理产品来“锦上添花”,形成“保基本+补高端”的互补格局,满足不同人群的差异化需求。同时,要培育壮大银发经济,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衔接的护理服务体系,避免“有保险、无服务”。家庭照护的基础作用也不可忽视,应通过制度激励与政策支持,让亲情照护与专业服务形成合力,构建起全方位的照护网络。
  《意见》明确提出,推动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制度要求适时转化为法律规范,为制度实施提供法律支撑。从政策走向法律,是社会保险制度成熟定型的内在规律。法治将为参保人提供稳定预期,为基金安全、服务监管、权责划分提供刚性约束,保障这项惠及亿万家庭的制度行稳致远。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长护险制度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与现代法治精神有机融合的体现。《意见》的出台,是抓住当前战略窗口期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制度安排。推进长护险制度全面建立,既要秉持互助共济的初心、守住“保基本”的底线,也要凝聚多方合力、强化法治保障,让“老有所护”真正照进现实,为健康中国与法治中国建设注入持久动力。
  (作者系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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