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法院探索生态修复监督人制度

推动生态修复责任落到实处


  图为三明市泰宁县人民法院法官与下渠镇林业站工作人员来到山场,就一起涉林案件的复绿补种情况进行评估。 汤美健 摄
  □ 本报记者   王  莹
□ 本报通讯员 魏正雄

  山色如黛,鸟鸣声声。3月6日,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人民法院生态庭庭长马欢欢和生态修复监督人吴衍辉一同来到泰宁县下渠镇红地村“坑埂上”山场,查看树苗的生长情况。
  “差不多就是去年这个时候种的,转眼一年时间,长高了不少。”看到一株株幼苗正茁壮成长,马欢欢一直悬着的心终于落了下来。
  时间回到一年多前。
  2024年7月,泰宁县木材商人陈某出资购买“坑埂上”山场的林木。为方便伐木作业且获取更大利润,陈某在明知采伐许可证只允许采伐马尾松的情况下,超范围和超树种采伐了阔叶树、杉木。经鉴定,陈某未经审批采伐的阔叶树、杉木共计411株,立木蓄积36.9917立方米。2025年2月20日,泰宁县人民检察院以陈某犯滥伐林木罪向泰宁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陈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5年3月5日,泰宁法院将法庭“搬”到下渠镇文化广场,经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当庭宣判。
  同日,在泰宁法院主持下,陈某和泰宁县检察院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调解协议,陈某需按照修复方案营造林木,连续抚育3年,种植当年成活率不低于90%,第三年存活率大于85%,同时,还需要赔偿林木养分固持、碳汇等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合计2472.4元。
  陈某植树造林的承诺是否会兑现?该如何确保生态修复从纸面走向现实?
  为有效破解生态修复时效滞后、周期性长、监管不到位、责任难以落实等难点问题,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导下,泰宁法院率先开展生态修复监督人制度探索。
  “生态修复监督人,是指在生态环境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人民法院选聘,对生态修复全过程进行监督的公民、社会组织等第三方主体。他们通过对当事人生态修复履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定期巡查、按期回访,在发现当事人履行不到位、修复不尽心等情况时及时进行纠正,督促当事人全面履行生态修复责任,确保修复责任落到实处。”马欢欢介绍说。
  2025年3月14日,泰宁法院聘请案发地村委会干部吴衍辉为生态修复监督人,实时监督陈某履行植树造林责任,聘期为3年,这才有了开头的一幕。
  三明是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国家森林城市,森林覆盖率达77.12%,被誉为“中国绿都”。这抹沁人心脾的绿色背后,离不开司法力量的坚实守护。
  2025年8月15日,三明中院发布《关于在破坏生态环境案件中适用生态修复监督人制度的工作指引(试行)》,共有十五条内容,包括生态修复监督人的定义、适用案件范围、选聘程序、启动流程等,同时就生态修复监督人的职责、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在生态环境案件中适用生态修复监督人制度提供了具体行动指南。
  随后,三明中院在建宁、尤溪、明溪等地法院因地制宜推广适用生态修复监督人制度,相继配套推出“先予执行+监督人”“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养护令+生态技术调查官+生态修复监督人”等创新做法,形成了一批典型案例,让受损生态得到精准修复。
  “生态环境的监管,以过去由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导、司法机关有效介入的监管模式向社会公众参与监督进一步延伸,让公众从‘被动接受’转为‘主动参与’。”三明中院有关负责人表示,生态修复监督人制度构建了行政执法、生态司法、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监督的一体化多元治理体系,形成了“破坏—惩罚—修复—监督”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的闭环,确保了修复方案落地、过程可控、成效可量化,推动了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创新发展。
  据了解,三明法院将持续拓展生态修复监督人制度的应用场景,打造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让绿色发展底色在司法护航下更加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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