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基层治理中“活”起来
□ 柳正权 弓伟
国家治理,根基在基层。基层治理现代化,直接关系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成效。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一座蕴含丰富基层治理智慧的宝藏,将其精髓进行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是赋能基层治理现代化、答好新时代“枫桥经验”新考卷的一把关键钥匙。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价值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超越具体律条,是一套融合伦理、社会与治理的复合智慧系统,其核心价值历久弥新,主要体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德法共治:刚柔并济的治理范式。“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礼法合治”思想,构建了道德教化与法律规制相辅相成的治理模式。这一思想在当代创造性转化为追求“规则之治”与“人心教化”的辩证统一。现代治理不仅依靠法律划定行为边界,更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传统美德融入社会规范,让“软约束”与“硬规定”同向发力。这意味着,基层纠纷化解、社区自治等工作,不仅是解决问题,更是浸润人心、引导行为的教化过程,最终指向“明刑弼教”、预防纠纷的治理目标。因此,“德法共治”的当代意义,在于构建一种既有法治刚性,又有道德温度,既维护秩序,又促进和谐的治理新形态。
民惟邦本:治理实践的出发与归宿。“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思想,要求治理必须重视民生、体恤民情。传统司法中的“慎刑恤罚”、对特殊群体的体恤,立法中对民生的关注,都折射出对民众福祉的考量。今天,基层治理践行以人民为中心,正是这一思想的时代升华。从“一站式”诉讼服务到“网格化”精细管理,从法律援助到民生政策精准落实,其核心都是让法治保障直达基层、温暖民心。培育“法律明白人”,就是植根群众、服务群众的现代实践,他们用乡土语言解读政策法律,有效夯实基层法治的民心根基。
和谐无讼:纠纷解决的有限追求。“和谐无讼”是传统社会追求的秩序理想,催生了以调解为核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纠纷发生后,依循礼俗乡约的民间调解优先于对簿公堂,重在“息事宁人”、关系修复。现代治理体系正系统性吸收这一资源,通过构建覆盖城乡的调解网络,将传统道德教化、人情事理与现代法治规则相结合,形成分层过滤、多元联动的矛盾纠纷调处体系,推动矛盾就地化解,在修复社会关系、促进基层善治中焕发出新活力。
情理法相衡:实现善治的衡平艺术。传统中国追求“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超越了对法律条文的形式遵从,强调裁断需综合考量普遍情理、个案特殊性与法律规则。在当代,面对复杂的利益关系与伦理人情,简单套用法律条文有时难以做到“案结事了”。这就要求基层工作者掌握深刻的衡平艺术,在执法与处理纠纷时,既要坚守法律底线,也需体察民情事理,注重过程中的情感疏导与关系修复,从而传递治理温度,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历史智慧对当代基层治理的启示
历史智慧照亮现实。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核,正深度融入当代基层治理,焕发出新的生命力。
传统“礼法合治”思想蕴含的“德刑相辅、明刑弼教”逻辑启示我们:良序善治必须坚持刚性的法律底线与柔性的道德教化双轮驱动。一方面,可通过传承优良家风、弘扬公序良俗,将“尊老爱幼、邻里和睦、诚实守信”等传统美德与现代文明规范结合,如开展“好家风”活动、评选“身边好人”、设立“道德积分”等,滋养社区道德土壤,培育居民对规则的内生认同,从源头预防矛盾。另一方面,在治理场域中弘扬“寓教于行”的智慧,多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柔性方式,构建既井然有序又充满活力的基层格局。
传统“民惟邦本”思想重视民众力量与民意的智慧启示我们:其可与现代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及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形成创造性对话,积极构建多元化、制度化的民意吸纳与公共参与渠道,让民情、民智、民力有效融入政策制定与执行。例如,建立“民主恳谈会”“社区议事厅”“线上民情通”等机制,这不仅是提升决策科学性与公信力的需要,更是确保基层治理为了群众、依靠群众,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根本途径。
传统“和谐无讼”文化倡导的“以和为贵、息讼止争”价值启示我们:积极推动形成“抓早抓小、就地化解”的治理理念,建立遍布基层的人民调解组织、专业化的行业调解平台,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协同联动,共同构筑中国特色的“大调解”工作体系。这一体系不仅强调纠纷的多元化解与前端预防,更注重在化解过程中修复社会关系、培育规则意识,是“情理法”融合智慧在制度层面的生动实践,有效实现了治理成本降低与社会和谐度提升的统一。
传统“慎刑恤罚”思想体现的区别对待、罚教结合、追求实质公正的治理艺术启示我们:此思想与当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基层“柔性执法”“修复性司法”等理念高度契合,要求治理与司法活动超越单纯惩处,转向注重行为矫正与社会关系修复。在刑事司法中体现为对轻微案件审慎适用强制措施;在行政执法与社会治理中,则对轻微违法以警示、教育为主。这种方式传递了法治的人文温度,有助于减少社会对抗,从根本上化解矛盾、促进个体回归社会,增强治理的韧性与长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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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个维度推动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
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基层治理中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需重点从话语、实践和精神三个维度着力:
推动话语体系的现代转换。通过“视域融合”,用现代治理语言重新诠释古典智慧,使其与当代实践对接。例如,将“德主刑辅”转化为“德治与法治协同发力”;将“天理、国法、人情”相融,阐释为“追求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将“无讼”追求,导向“构建源头预防、多元解纷机制”。通过话语转换,使传统智慧转化为基层干部群众易于理解、乐于运用的理念。
推动治理智慧深度嵌入实践。关键是将传统智慧系统性地嵌入基层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全过程。在制度层面,将“和谐”“诚信”等核心理念融入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形成集体认同的行为规范。在执法司法环节,借鉴“明刑弼教”思想,推广柔性执法与说理式裁决,发扬“情理法”相融的衡平艺术,提升处理的公信力与社会修复效果。在普法与价值观培育层面,善用历史典故与本土资源,增强法治宣传的感染力,潜移默化塑造尊法守信的社会风尚,最终绘就“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善治图景。
推动内在精神的当代转化。这需要触及深层的文化心理与道德自律,使其成为民众内心的价值认同与行为自觉。传统注重“修身”与教化的人文精神,为培育基层法治信仰提供了路径。一方面,通过有效载体,将“诚信”“仁恕”等美德教育与现代权利义务观结合,引导公众在道德自律中筑牢守法根基。另一方面,对于基层治理者,传统“清、慎、勤”的官箴文化,是涵养其廉洁奉公、勤勉尽责职业伦理的宝贵资源。最终目标是使对法治的尊崇与对美德的追求,共同融会为基层社会普遍的精神气质与行动逻辑,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深沉而持久的文化支撑。
根深方能叶茂。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深植于民族沃土,其关于基层善治的深邃智慧,历久弥新。面对基层治理现代化的时代课题,我们不仅要善用现代科技与制度,更要善于向历史寻智慧。唯有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推动其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才能使这条千年法脉在基层社会治理的广阔天地中真正“活”起来、“新”起来,为夯实中国式现代化的基础贡献不可或缺的文明力量。
(作者分别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