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新质生产力的数据产权法律保护制度探索
□ 杨咏婕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讲师)
数据具有非排他性、可复制性等特殊属性,与传统生产要素差异显著。实践中,数据产权归属模糊、权责界定不清、侵权行为频发等问题日益凸显,严重制约数据要素价值释放,阻碍新质生产力高质量发展。立足新质生产力发展需求,探索科学合理的数据产权法律保护制度,明晰产权归属、规范权利行使、强化侵权惩戒,既是破解数据要素流通使用困境的关键,也是护航新质生产力有序发展、抢占数字经济竞争制高点的重要保障。
精准界定保护客体,夯实数据产权制度根基
数据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核心生产要素,具有非物质性、无限可复制性与多元主体关联性等特征,其权利结构复杂、利益交织紧密。若缺乏清晰明确的产权界定与客体划分,极易引发权属争议、数据滥用与无序竞争,严重制约数据要素的市场化配置与价值转化,影响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因而,统一数据定义、科学划定数据保护范围,能够清晰区分数据承载的多重权益,明确法律层面需予以保障的具体数据权益范畴。一方面,应依据数据加工深度与价值属性,对保护客体实施分类界定。衍生数据经由算法加工、分析与整合形成,凝聚市场主体的智力成果、技术投入与商业运营经验,应当被明确为数据知识产权的核心保护客体,并赋予相应的排他性权利,以充分保障数据主体的合法权益。鉴于原始数据多涉及个人信息、公共资源等多元主体权益,可依托反不正当竞争法、数据安全法等,构建兜底保障体系。另一方面,需细化客体认定标准,破解司法适用难题。一是明确区分经营性数据产品与公益性数据成果。经营性数据产品以商业价值为导向,其知识产权保护应强化收益权与排他使用权;公益性数据成果则应限制独占权利,推动合理共享与复用,服务社会公共利益。二是可借鉴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的经验,构建规范化、标准化的衍生数据确权登记机制,细化登记材料、审查标准及权利存续期限等规则,并将登记结果作为司法裁判的关键依据,进而从源头减少产权纠纷,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坚实制度支撑。
强化司法裁判引领,激活数据产权保护效能
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规模持续扩张,数据要素深度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与之相关的数据抓取、权属确认、侵权赔偿、垄断规制等纠纷日益增多。此类案件普遍具有法律关系复杂、技术关联性强、利益主体多元、审理难度大等特征,对司法机关的专业能力与裁判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人民法院必须立足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框架,紧密结合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精准界定数据侵权边界,科学确定责任承担方式,以高质量司法裁判筑牢数据产权保护屏障。
一是精准适用法律规范,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可依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清晰指引:对未经许可大规模抓取他人核心经营性数据、造成实质性替代后果的行为,依法定性为不正当竞争。对构成商业秘密的涉密数据,则严格落实保密义务与追责机制,严厉打击盗用、泄露及非法转让等侵权行为。同时,坚守利益平衡原则,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防范权利滥用阻碍数据流通,遏制“数据垄断”“碰瓷式维权”乱象,为数据交易流转提供稳定预期。
二是创新司法审理机制,提升保护效能。推动司法与数字化技术深度融合,集成信息共享、电子证据存证、裁判规则指引等功能,破解技术事实认定难题,提升司法效率与精准度。依托知识产权法庭集中审理优势,配备技术调查官打破技术壁垒,增强裁判专业性与公信力,进而为新质生产力发展营造法治环境。
推动制度协同衔接,构建全链条数据产权保护体系
数据产权保护不仅是一个单独的制度设计,更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当前,数据相关制度仍存在部门分割、规则分散、衔接不畅等问题,容易导致确权难、监管难、维权难。要实现数据要素安全有序流通与价值最大化释放,必须破除部门壁垒与制度碎片化困境,推动数据产权制度与数据“三权分置”、市场监管、安全保障、交易流通等机制有机衔接、协同发力,形成覆盖全面、衔接顺畅、运行高效的全链条治理格局。
在确权环节,可统筹知识产权管理、数据监管、数据交易平台等多方主体协同发力,明确统一的登记审查标准、办理流程与合规规范,搭建全国一体化的数据权利登记信息平台,为数据产权的确权、流转与高效利用提供坚实支撑。在权利行使环节,需建立合理使用、强制许可、公益豁免等限制机制,兼顾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同时,加强知识产权部门、数据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的协同联动,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数据产权的法治化探索,既是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内在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现代化数字经济治理体系的关键支撑。面向未来,唯有持续深化数据产权保护的法律创新与系统集成,在保护与利用、私权与公益、发展与安全之间寻求动态平衡,才能让数据要素充分涌流,真正赋能高质量发展,为新质生产力的蓬勃生长筑牢法治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