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典保护生态环境:中国生态环境立法的重要里程碑

  □ 孙佑海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全国人大常委会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专班专家委员会委员)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生态环境问题的复杂性、综合性日益凸显,分散的单行法体系逐渐显现诸多弊端: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衔接不畅,监管权责划分模糊,新兴领域法律空白凸显,难以适应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系统治理、协同治理、源头治理”的现实需求。
  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正是为摆脱上述立法困境、回应时代需求而启动的重大立法工程。生态环境法典并非简单的法律条文汇编,而是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通过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实现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系统性重构与升级,其公布将推动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迈上新台阶,成为中国生态环境立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破解立法碎片化,构建系统科学的生态环境法治体系
  立法体系的系统性、科学性,是法治有效实施的前提。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核心价值之一,就是通过“法典化”整合,构建系统完备、逻辑严密、协调统一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这是其成为生态环境立法重要里程碑的根本体现。
  一、实现立法理念的系统性升级
  以往的单行法,多侧重某一特定领域的污染治理或资源保护,缺乏统一的立法理念引领。生态环境法典首次确立了“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将生态环境的整体保护、系统保护贯穿法典全文,实现了“主动保护”“系统治理”的理念升华,为我国生态环境立法提供了统一的价值遵循,引领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向系统化、科学化方向发展。
  二、完成法律规范的体系化整合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采取了适度法典化的模式,分三类情况分别处理。第一类情况:将现行的环境保护法等10部相关法律经编订纂修,全部纳入法典。法典公布后,这10部法律不再保留。第二类情况:将现行的有关生态要素、生态系统方面和循环经济、节约能源等方面的20余部法律,择其要旨要则纳入或者体现到法典之中。这些法律在法典公布后将继续保留。第三类情况:考虑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的法治需求,在目前尚未制定专门法律的情况下,在法典中作出一些原则性、引领性规定,以体现法典的时代性、前瞻性。一方面,总则编作为“公因式”的提取,明确了生态环境的定义、立法目的、基本原则、监管体制等核心内容,为各分则编提供统一指引;另一方面,分则编按照“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的布局,分别规范不同领域与生态环境开发利用保护相关的行为,实现了“总则统领、分则细化、整体协同”的体系架构。这种整合并非简单的条文叠加,而是对法律规范的重构与优化,使我国生态环境立法从“分散立法”走向“体系立法”,改变了以往多法并存、重复冲突的局面。
  三、填补新兴领域的立法空白
  生态环境法典立足前瞻性立法思维,首次将绿色低碳发展、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安全等新兴领域纳入法典规范,设立“绿色低碳发展”编,建立碳达峰碳中和、碳排放权交易、温室气体减排等核心制度;针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光伏组件、风电机组叶片等新能源废弃物的爆发式增长,法典强化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让动力电池生产企业不仅要管“造”,还要管“收”、管“用”、管“废”,确保绿色产业从诞生之日起就走上规范、可持续的发展轨道,填补了我国在这些领域的立法空白。同时,法典对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新污染物治理、环境公益诉讼等新型制度进行系统整合,实现了生态环境立法与时代发展的同频共振,为新兴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彰显了我国生态环境立法的前瞻性与创新性。
  完善核心制度,构建权责清晰的生态治理机制
  制度是法治的核心,生态环境法治的效能发挥,关键在于构建科学合理、权责清晰、刚性有力的核心制度体系。生态环境法典在整合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对核心制度进行了系统性完善与创新,构建权责清晰、协同高效、刚性有力的生态治理机制,这是其成为立法重要里程碑的核心支撑。
  一、明确统一的监管体制,破解权责交叉难题
  生态环境法典确立了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细化了中央与地方、各部门之间的权责边界,建立了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机制。同时,法典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制度规范化,破解了以往权责交叉、责任悬空的监管困境,实现了生态环境监管的规范化、科学化。
  二、整合核心治理制度,形成科学治理体系
  生态环境法典以“预防—管控—救济—修复”为逻辑主线,整合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生态修复、损害赔偿、环境公益诉讼等核心制度,形成科学的治理体系。一方面,强化源头预防,将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作为核心管控手段,明确排污许可的核心地位,规范环评、监测、执法、法律责任全流程,实现对污染物排放的全过程管控;另一方面,完善救济与修复机制,细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规则,优化检察公益诉讼、社会组织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与程序衔接,建立生态修复的长效机制,实现“污染治理、生态保护、损害赔偿”有机统一。
  三、强化法律责任刚性,提升法治威慑力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而法律责任的刚性是法律实施的保障。生态环境法典对法律责任体系进行了统一与强化,按违法类型、危害后果、主观过错统一处罚基准,强化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刚性手段,加大对数据造假、环评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同时,强化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衔接机制,避免重复处罚或处罚漏洞,实现了“过罚相当、权责统一”。法律责任体系的完善,大幅提升了生态环境法典的威慑力,为生态环境法律的有效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引领价值转型,彰显新时代生态保护的法治担当
  立法不仅是制度的构建,更是价值的引领。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不仅完善了生态环境法治体系与核心制度,更承载着新时代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价值追求,引领全社会生态环保理念的转型,彰显我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的法治担当,这是其成为立法重要里程碑的精神内核。
  一、彰显“预防为主、生态优先”的价值导向,推动发展理念转型
  生态环境法典将预防为主、生态优先作为重要原则,贯穿法典的每一个章节、每一条条款,打破了以往“先发展、后治理”的传统理念,确立了“生态兴则文明兴”的发展逻辑。这种价值导向的转变,不仅体现在法律规范的设计上,更将引导各级政府、企业、公民树立正确的发展理念,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式向绿色低碳转型,实现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同共进,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大的价值引领。
  二、强化“公众参与”的制度保障,凝聚生态治理合力
  生态环境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公众参与是生态治理的重要力量。生态环境法典专门细化了公众参与的制度设计,明确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公众意见征求、举报奖励等具体制度,为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途径。这种制度设计,能够充分调动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凝聚政府、企业、公民的治理合力,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生态治理格局。
  三、对接国际环境法,展现中国生态治理的大国担当
  生态环境问题是全球性问题,需要各国合力协同治理。生态环境法典立足全球视野,积极吸纳国际环境法的重要经验,将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环境治理体系等重大理念融入法典内容,明确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海洋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国际义务,推动国际环境义务向国内法转化。这种立法安排,不仅完善了我国生态环境法律体系,更展现了我国积极参与全球生态治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大国担当,提升了我国生态环境法治的国际影响力。
  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与实施,是我国生态环境立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其重大意义不仅体现在立法形式的创新与法律体系的完善,更体现在制度构建的突破与价值理念的引领。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施行,并非生态环境立法的终点,而是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新起点。未来,随着法典的施行,还需进一步完善配套法规规章、强化执法司法力度,确保法典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以推动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迈向更高水平,为强国建设和共建清洁美丽世界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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