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文化安全的法治路径

  □ 孙江 黄耀东

  国家文化安全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核心维度之一,涉及意识形态安全、民族文化传承与数字时代文化主权维护。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战略框架下,文化安全不仅关系国家主权与发展利益,更关乎社会主流价值观的稳定与民族文化的传承。当前,我国已初步形成多层次的文化法律制度体系,但面对新形势下的文化安全新风险、新挑战,法治保障体系仍存在诸多不足。鉴于此,深入研究文化安全的法治保障问题,梳理现实难题并提出优化路径,对于防范文化安全风险、巩固意识形态阵地、推动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我国文化安全法治保障的现状
  一、立法体系初步形成,核心领域有法可依。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文化安全法治建设,逐步构建以宪法为核心,以专门法律为支撑,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为补充的多层次文化法律制度体系。在核心领域,先后出台文物保护法、著作权法、网络安全法、爱国主义教育法等专门法律,涵盖文化遗产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文化治理、意识形态引领等多个方面。同时,地方层面也结合实际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进一步细化了文化安全法治保障的具体措施,形成上下衔接、协同发力的立法格局。
  二、执法力度持续加大,重点领域整治成效显著。在执法层面,我国逐步强化文化领域执法力度,聚焦境外违禁视听内容传播、盗版侵权、网络文化乱象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显著成效。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加大对盗版影视、网络文学、音乐等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遏制盗版乱象,净化文化产业生态。同时,建立跨部门协同执法机制:宣传、网信、公安、文化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执法合力,逐步净化文化市场环境,防范文化安全风险。
  三、司法保障不断强化,权益保护力度持续提升。司法机关充分发挥审判、检察职能,为文化安全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在知识产权纠纷、文化侵权等案件中,法院依法加大赔偿力度,提高侵权成本,严厉打击各类文化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文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公益诉讼:针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强化文化安全的司法保护。同时,司法机关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同配合,建立案件移送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提升文化安全法治保障的整体效能。
  四、全民守法意识逐步提升。我国逐步推动构建政府主导、平台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文化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同时,通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文化安全科普等活动,提升全民文化安全意识与法治意识,引导公众自觉抵制违禁内容、盗版资源,主动参与文化安全保护,形成全社会共同守护文化安全的良好氛围。
我国文化安全法治保障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在推进法治保障文化安全方面取得较为显著成效,但也须清醒认识到:数字化与信息化的迅速演进以及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推动传播方式和手段的巨大变革,给维护文化安全带来更大挑战。
  一、立法体系仍有短板,针对性与可操作性不足。现行立法呈现分散化等特征,缺乏综合性立法,导致文化安全边界模糊、责任主体不明确等。此外,地方立法存在“形式化”与“碎片化”问题,部分法规过度依赖政策文本,法律规范与政策界限模糊。同时,针对重点领域立法存在短板。
  二、执法机制不健全,执法效能有待提升。一是跨部门协同执法机制不够完善。各部门之间存在监管信息分散、资源无法共享、协调配合不畅等问题,导致部分违法违规行为难以得到及时有效查处,存在监管盲区。二是执法队伍专业化水平有待提升。文化领域执法涉及法律、文化、技术等多个领域,对执法人员的专业能力要求较高,但当前部分执法人员缺乏相关专业知识,难以适应复杂的执法需求。三是执法方式较为单一,多以专项整治为主,常态化执法力度不足,且对新型文化安全风险的识别、预警能力不足,难以实现全链条、全方位监管。
  三、司法保障存在薄弱环节,维权成本较高。一是文化领域侵权案件的举证难度较大,尤其是网络文化侵权、跨境文化侵权等案件,存在取证难、侵权责任认定复杂、赔偿标准低等问题,导致权利人维权成本高、周期长。二是裁判尺度需统一,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同类文化侵权案件的裁判标准存在差异,影响司法公信力。三是对新型文化安全相关案件的审理能力有待提高,面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侵权、深度伪造等新型案件,司法机关应加强研究和经验积累,快速有效作出裁判。
  四、社会共治力度不足,全民守法氛围尚未形成。文化安全社会共治格局仍需进一步完善。一是部分文化企业、网络平台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内容审核、风险防控投入不足。二是行业协会的作用发挥不充分,行业自律机制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约束与引导,难以实现行业内的自我规范、自我管理。三是全民文化安全意识与法治意识仍有提升空间。
  完善我国文化安全法治保障的具体路径
  一、完善立法体系,增强立法的针对性与系统性。构建系统完备的文化安全法律体系是法治保障的基础。一是加快制定综合性的文化安全基本法,统筹规范文化安全各领域的相关问题,明确文化安全的定义、原则、责任主体与保障措施,实现不同领域法律的衔接协调,填补立法空白。二是聚焦重点领域与新型风险,完善专项立法。三是加强地方立法与国家立法的协同,鼓励地方结合本地文化特色与实际需求,制定针对性的地方性法规,构建上下联动的立法格局。
  二、健全执法机制,提升执法效能与监管水平。强化执法实施是文化安全法治保障的关键。一是完善跨部门协同执法机制,建立多部门协同参与的矩阵式治理架构,实现监管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形成执法合力,消除监管盲区。二是加强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升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水平。三是创新执法方式,推行“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建立文化安全风险数字监测系统,实现对文化内容的实时监测、预警与处置,提升执法的精准性与高效性。同时,强化常态化执法,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力震慑。此外,督促平台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设定合规义务清单,推动平台加强技术投入与内容审核。
  三、强化司法保障,降低维权成本与统一裁判尺度。提升司法保障水平是维护文化安全的重要支撑。一是完善文化领域侵权案件的举证规则,推动建立和完善举证责任倒置、证据保全等制度,降低权利人的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率。二是加强司法指导,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统一同类案件的裁判尺度,提升司法公信力。三是加强司法机关对新型文化安全案件的研究,培养专业的司法人才。四是将侵害国家文化主权、破坏文化遗产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纳入公益诉讼范围,强化司法对文化安全的干预与保护。同时,加强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形成司法与行政协同保障的格局。
  四、构建多元共治格局,提升全民守法意识。推动社会共治是文化安全法治保障的重要补充。一是强化平台主体责任,督促文化企业、网络平台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容审核与风险防控,主动履行社会责任。二是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完善行业自律机制,推动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与标准,开展行业培训与交流,引导行业健康发展。三是通过多渠道加强文化安全的法治宣传教育,提升全民文化安全意识与法治意识,引导公众主动参与文化安全保护。四是健全社会监督机制,畅通公众举报、舆论监督渠道,鼓励公众参与文化安全监督,形成政府监管、平台自律、行业引导、公众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
  利用法治方式保障文化安全是新时代推进文化强国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完善我国文化安全法治保障体系,需要坚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立足我国文化安全实际,从立法、执法、司法、社会共治四个维度协同发力,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法治保障体系。面对复杂的国际文化格局与国内文化发展形势,还需积极参与全球文化治理规则制定,提升我国文化安全法治保障的国际影响力,为铸就中华文化新辉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的法治支撑。
  [文章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媒介变迁视域下中国共产党文化领导权研究”(项目号25XW085)中期成果]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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