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 以高质量民商事审判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

  □ 刘贵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

  民商事审判工作作为国家司法审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以严格公正司法定分止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等重要职责。站在“十五五”新的历史起点,人民法院必须一以贯之地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一首要任务,坚守公正司法这一主线,优化审判质量,以更高水平、更高质量、更高效能的民商事审判工作为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夯实法治根基,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坚强司法保障。
  筑牢政治忠诚 永葆民商事审判工作正确方向
  民商事审判工作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把握民商事审判正确政治方向。要始终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切实增强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完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确保党的创新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在民商事审判中得到正确、有效执行。
  要始终站稳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政治立场。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更加准确把握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和期待,以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和高度责任感,融合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分析判断法律适用问题,办理每一件民商事案件,做深做实“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守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魂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根脉”,切实践行“两个结合”,立足实际,充满自信地解决中国民商事审判中错综复杂的法律问题,构建中国特色的民商事审判规则体系、知识体系和话语体系。
  要坚持严格公正司法,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矢志不渝的奋斗目标。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固本培元,不断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约束机制;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从源头防范“由风及腐”,努力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民商事审判队伍,赢得人民群众对民商事审判的信赖、信任,不断提高民商事审判的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
  聚焦主责主业 着力促进法治经济、信用经济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民商事审判应将建设“信用经济、法治经济”作为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基本立足点,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一要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依法审理涉及要素配置的各类纠纷案件,依法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促推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充分发挥民法典的重要作用,准确把握民法典的体系化构建,注意适用中的系统思维以及与商事单行法律的协同实施。把握好意思自治与公序良俗的辩证关系,维护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契约正义。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深入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确保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加强市场主体涉诉信息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整合,促推全链条全生命周期信用监管体系完善。
  二要积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尽快出台新公司法司法解释,确保在处理公司类纠纷时,平衡好大股东与中小股东、投资者与债权人、职工与公司的利益关系,平衡好股东与董事之间的治理结构性关系,助力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处理物权纠纷时,准确把握物权法律制度确权、物尽其用、维护秩序的多重价值功能及公示公信原则,平衡好产权保护与交易安全的关系。尽快出台审理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规范性文件,为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提供司法保障;加快修订破产管理人报酬司法解释,推动管理人报酬市场化、规范化、合理化;尽快出台执破衔接指导意见,释放执行和破产制度叠加效能,实现危困企业“治得早、救得活”,“僵尸企业”“移得出、破得快”,促推市场资源要素优化配置。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切实防范以行政、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在审理民刑交叉案件时,处理好民刑程序关系、实体关系,既依法打击犯罪,又依法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格规范财产保全制度,充分利用损害赔偿制度抑制滥诉行为引发的财产长期查封、冻结现象,切实避免影响市场要素的流动性和有效利用。
  三要服务金融强国建设。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理念,依法保护融资租赁、保理等合规融资模式,遏制高利放贷、金融套利等违法行为。强化金融协同治理理念,处理好民法一般规定与金融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关系,把握好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金融监管政策在合同效力判断中的作用。重视司法政策与金融政策的取向一致性评估,支持监管部门依法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制定出台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民事赔偿司法解释,深入研究私募基金、虚拟货币等新型金融案件司法应对举措,完善金融司法保障体系。研究出台新形势下不良资产转让中有关利息计算、债权转让通知等问题的法律适用规则,研究出台有关商业汇票无因性定位、商业汇票权利与基础债权的关系、票据再追索权的时效起点等问题的法律适用规则。
  站稳人民立场 着力保障和增进民生福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民商事审判工作必须站稳人民立场,做深做实“如我在诉”,以严格公正司法保障和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一要强化实体与程序公正相统一。始终把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既要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实现案件实体处理结果的公正,又要依法适用法定程序,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依法准确适用举证责任制度,既压实当事人举证义务,又在事实认定可能严重背离真相时,依职权调查取证、合理运用举证责任转换规则,最大限度还原客观事实。依法运用释明权,在当事人诉讼请求不当、法律关系认识存在偏差时,及时引导当事人明确诉求、完善证据,避免因诉讼能力不足而权益受损。
  二要助力兜牢民生底线。在金融消费、商品房买卖、劳动争议等纠纷中,既要充分考虑信息不对称、谈判地位不对等实际情况,保护金融消费者、商品房买受人、劳动者等群体的合法权益,也要充分考虑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发展利益,把兜底线、保发展、促共赢统一起来。建立健全涉民生案件“三优先”机制,强化对追索劳动报酬、医疗事故等案件的审判执行,严防因久拖不结致贫致困、激化矛盾。
  三要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秉持“如我在诉”的为民理念,不仅要解决法律层面的争议,更要解开当事人的“心结”,既解纷,又止争。巩固深化立案登记制改革成果,规范立案调解工作,健全多元解纷机制,引导当事人选择合适的纠纷解决渠道,实质性保障人民群众诉讼权益。
  深化改革创新 着力推动民商事审判提质增效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提高司法裁判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民商事审判工作应当持续深化改革创新,完善制度机制,推动提质增效。一要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深化应用以“案—件比”为核心的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引导法官一次性实质性解决纠纷,做实定分止争、案结事了。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强化院庭长阅核监督机制,既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办案,又防止自由裁量权滥用。充分发挥全国法院在“一张网”办案办公的优势,将各类监督管理规则嵌入民商事审判全流程,做实事后追责向事前、事中管控转变。强化审判质量监督,定期开展发改案件评析、裁判文书评查和庭审评查,建立典型差错案件通报制度,对裁判不规范、滥用自由裁量权等问题及时予以纠偏。
  二要健全统一法律适用机制。借助“一张网”,实时监测关联纠纷、跨区域诉讼等情况,对涉及重大风险、群体性纠纷的案件,依法指定管辖或集中管辖,避免“无序诉讼”、多重查封。健全统一裁判尺度机制,发挥司法解释、人民法院案例库、法答网的重要作用,加强对下指导,及时解决法律适用分歧。强化法律适用规则供给,针对新交易、新模式、新业态引发的相关纠纷,及时出台司法解释、发布审判指引、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
  三要注重强化科技赋能。积极推动人工智能技术与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深度融合、健康发展。通过证据指引与审查、法律法规推送、类案推送、裁判辅助等智能化应用,推进统一裁判尺度,防止类案不同判。面对人工智能带来的风险挑战,必须坚持“辅助审判”定位,确保司法裁判始终由法官作出、司法责任最终由法官承担,坚决守住法律、伦理和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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