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涉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


  本版制图/高岳
  □ 苑宁宁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的《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5)》显示,去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同比下降2.2%,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同比下降9.8%,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近五年来首次实现“双下降”。这一积极信号,彰显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显著成效,同时也给我们提出了两个仍需深入思考的问题——如何更有效地保护孩子免受外部侵害?如何让更少的孩子走上歧途?
  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下降,是严惩形成震慑与关口前移筑牢防线共同作用的结果。从余华英拐卖儿童案核准执行死刑,到多起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依法顶格量刑,司法机关始终保持高压惩治态势,持续向社会释放“零容忍”信号。更深层的变化在于保护关口的前移。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落地以来,医院、学校等机构成为线索发现的“前哨”,未履行报告义务者被依法追责。同时,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筑起“防火墙”,将有前科者挡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岗位之外,从源头降低了侵害风险。犯罪的高代价和制度的严过滤,为推动侵害类犯罪下降提供了可靠支撑。
  未成年人犯罪的下降,则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教育矫治体系的完善以及家庭监护干预多管齐下的成效。与惩治侵害犯罪不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核心逻辑并不在于震慑,而在于分级处遇和源头预防。在司法端,少年法庭和未成年人检察部门综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助推“六大保护”相融互促。一方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为失足少年保留了回归社会的通道;另一方面,对于严重暴力犯罪绝不手软——邯郸初中生杀害同学埋尸案主犯被顶格判处无期徒刑,最高检依法核准追诉低龄严重暴力犯罪,传递出不因年龄而姑息的鲜明态度。在教育矫治端,专门学校建设已实现31个省区市全覆盖,专门教育正成为衔接学校教育与刑事司法的关键一环。在家庭层面,督促监护令和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大量制发,倒逼监护责任回归本位,从根源上减少未成年人失管失教问题。
  在看到保护成效的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治理仍有大量工作要做。从现实看,对于一些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训诫、责令管教之后缺乏有效的后续跟进手段,部分罪错未成年人在反复违法中逐步滑向犯罪深渊。有基层民警反映,一些未成年人抱有“年龄小就管不了”的心态,部分家长拒绝配合将孩子送往专门学校,专门学校分布不均以及跨地域协同联动方面问题制约着收治能力。与此同时,网络空间正在成为侵害与涉罪的双重风险源:“隔空猥亵”等新型犯罪手段不断翻新,AI技术的迭代正在制造新的风险敞口。此外,心理健康问题日益凸显,校园欺凌向线上蔓延、从显性暴力向隐性排斥演变。这些新问题需要得到及时回应、有效破解。
  “十五五”规划纲要对此已有针对性部署,其明确提出健全专门教育保障机制,要求强化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强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治理,有效防治学生欺凌,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拓展网络育人空间和阵地等。而要将规划纲要的部署转化为“双下降”的持久动力,笔者认为,还需要在前端治理上做深文章。
  一是加快发展“少年警务”,推动公安机关建立专业化的未成年人保护力量,让训诫、矫治教育等前端干预措施真正落地见效,同时推动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矫治教育相关规定落细落实。二是提升网络治理实效,推动平台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三是延伸家庭支持服务,从事后干预延伸为常态化服务,让督促监护令的效力不止步于结案。四是补齐心理健康服务短板,在学校、社区和家庭之间搭建心理问题发现、疏导、专业介入的完整链条,实现早发现、早干预。此外,还需要各部门协同发力、形成合力:人民法院要继续用好少年法庭,加强对撤销监护权、从业禁止等裁判的执行跟踪,让司法裁判产生持续效力;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深化未成年人检察业务集中统一办理;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在困境儿童关爱保障工作中的牵头作用,打通部门间信息沟通渠道;教育部门要将防欺凌、心理健康工作纳入日常考核,让学校保护真正成为常态而非运动式应对。
  未成年人保护事业没有终点,只有不断前移的起跑线。从“双上升”到“双下降”,变化的数据是治理能力提升的阶段性注脚。要守住这一成果,必须在新老问题交织中持续补短板、强弱项,让保护的制度之网始终跑在风险前面。我们相信,通过全社会协同发力、久久为功,一定能够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筑牢安全屏障,让每一位青少年都能在阳光下奔赴美好未来。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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