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美丽中国建设的法治根基
□ 秦天宝
近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生态环境法典。这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一场从38部生态环境领域单行法到统一体系的深刻变革。作为参与编纂相关工作的学者,笔者深感这部法典不仅具有法律文本的厚度,更承载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重任。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与时俱进、完善发展,整体实现“升级换代”,取得重大成就。现行有效的30多部生态环境法律、100余件行政法规、1000多件地方性法规,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章制度、政策措施,为运用法治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也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提供了坚实基础。
不过,此前采取“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分散立法模式,虽灵活务实,却也带来了规范重复、交叉甚至冲突的问题。这就好比一颗颗零散的珍珠,虽各具光彩,却难以串成精美的项链。法典编纂正是要通过体系化整合,让法律规范从零散走向系统、从冲突走向协调。
从现实意义看,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已从重点整治转向系统治理、从末端治理转向源头防控。这种治理逻辑的深刻变革,对法治提出了体系化、协同化的更高要求。法典确立了总则编的统摄地位,将基础原则和普遍性制度进行提炼,好比给整个法典安装了一颗“中央处理器”,各分编在总则编的统摄下协调运行,从根本上避免了此前单行法“政出多门”的法律冲突。从深远意义看,这是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制度、实践成果以法典化方式予以固化,向世界展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中国方案。
领会立法意图,需要把握法典的功能定位。立法采取“适度法典化”模式,既非简单的法律汇编,亦非推倒重来,而是分类处理、系统集成:将环境保护法等10部核心法律经编订纂修全部纳入;对长江保护法、森林法等资源保护类法律,择其要旨纳入但保留单行法;对碳达峰碳中和等新兴事项则作出原则性、引领性规定。这种务实的立法方式,既实现了环境法体系“基干”的高度统一,又保留了“血肉”部分的专业性与灵活性。
细览法典,有三方面尤具开创意义。其一,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实现从“末端治理”到“源头引领”的根本跨越。这是全球范围内的首创之举,意味着我国环境保护立法不再满足于“污染物排放了怎么罚”,而是将法律触角延伸至经济社会前端,直接对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进行绿色重塑。该编建立健全绿色消费制度、完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明确企业绿色转型义务,将“双碳”目标的宏观战略转化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法律规则。它不仅告诉社会“不能做什么”,更指引社会“应该鼓励做什么”,为培育新质生产力提供了根本的法律驱动力。
其二,“适度法典化”的编纂模式,展现实事求是的立法智慧。生态环境领域涉及面极广,若追求绝对完整的“完美主义”,不仅体量过于庞大,还可能打破资源、能源等领域单行法已形成的稳定格局。法典采取分类处理的策略,形成“法典+单行法”双法源格局,既实现了环境法体系的统一协调,又保留了单行法的专业针对性和制度灵活性,契合当前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深化的现实需要。适度法典化不是保守妥协,而是在稳定性与开放性之间寻求最优平衡。
其三,坚持过罚相当原则,让法律既有刚性也有温度。法典加大了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如对监测机构的严重造假行为给予50万元到200万元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还将受到禁止从业等处罚。与此同时,法典优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增加了从重、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适用规定,有助于避免执法实践中“小过重罚”与“大过轻罚”并存的尴尬。法典还新增信用修复条款,给知错能改的企业改过自新的机会。这些制度设计既体现了法律的刚性约束,也蕴含了引导合规经营的柔性关怀,做到刚柔并济、法理相融。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生态环境法典承载着14亿人的福祉。我们期待执法司法机关深刻理解法典的内在逻辑,适应法典化时代环境执法司法的新要求;期待各地抓紧清理、修改与法典精神不符的地方性法规,确保国家法治统一;更期待法典能够走进百姓生活,让油烟不再呛人、噪声不再扰民、绿水青山永续长存。
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将宏大叙事落细为可感可知的法治温度。它既为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也让每一个普通人能够在蓝天白云、清水绿岸中共享法治文明的成果。这,正是美丽中国建设最坚实的法治根基。
(作者系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