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传统到现代:中国调解制度的赓续与创新


  □ 何勤华 顾非易

  调解制度是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根植于中华“和”文化的深厚土壤,历经数千年发展历久弥新。新时代人民调解制度并非凭空而生,其内核与中华法系追求和谐、教化、息讼的理念一脉相承。
中国当代调解制度的发展脉络
  现代意义上的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组织、行政机关及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以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为基础,经说服劝导让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本质是借助中立第三方推动协作式解纷,由此形成我国独具特色的非诉纠纷解决体系,与西方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有所不同,中国调解制度源于儒家思想主导的社会价值观,是中华法系将调解作为成文法前置条件的独特体现,核心追求并非单纯解决纠纷,而是人际关系的修复与社会秩序的和谐。
  2011年施行的人民调解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人民调解的定义、基本原则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群众性组织属性,为调解工作筑牢法律保障。新中国成立后,调解制度历经了逐步规范化、法治化的发展历程。在制度实践中,我国形成了人民调解、法院调解、行政调解并行的体系,三者均以当事人合意为基础、不违反法律为底线,共同构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
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的历史演进
  在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始终围绕“和”文化与“无讼”理念展开,贯穿中华法系发展的全过程,形成从萌芽到制度化、体系化的完整脉络。
  调解制度的萌芽最早可追溯至尧舜禹时代,彼时以道德感化为核心,舜以躬体力行化解民间各类纠纷,是古代调解的原始形态。夏商时期,氏族长老、酋长成为主要调解者,处理氏族内部冲突;西周时期调解制度正式萌芽,设立专门的“调人”官职,《周礼》更明确了刑事诉讼不可私和、民事纠纷鼓励调解,成为古代调解制度的重要基础;春秋战国时期,调解被广泛应用于民事、行政案件乃至诸侯国间争端,形成多元调解形态,同时儒家思想开始成为调解制度的理论支撑,“仁”与“教”的核心理念,为古代调解制度奠定了思想基础。
  这里,“仁”以爱为基础、以孝悌为根本,强调人与人的亲善和谐,与调解“和息纷争”的追求高度契合,成为调解制度的价值底色;“教”是儒家实现仁道的重要手段,孔子主张将教化作为治理核心,这一理念直接塑造了古代调解的方法,即通过教谕唤醒当事人的道德自觉,以亲情、伦理化解矛盾。教化的核心方式包括统治者与调解者以身作则以及通过讲解礼义道德让当事人认识自身错误。从秦汉至明清,教化为上成为古代调解的核心原则,也是中华法系调解制度区别于其他法系的重要特征。
  古代调解制度在各朝代的发展中逐步走向制度化。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调解制度向基层延伸,秦朝乡级基层管理者、西汉乡啬夫、魏晋里正均承担民间调解职责,官员多以教化息讼,凸显了调解对社会稳定的重要性。隋唐时期,调解制度进一步发展,形成多样化调解方式,官员以4感化息讼为主要手段,退休官员与德高望重者成为民间调解的重要力量。唐代出现的保辜制度,更是刑事和解的早期探索,为加害人提供弥补过错的机会,推动当事人关系修复,这一时期确立了以和为贵,教化为先的中华法系纠纷解决核心价值。宋代以后,调解制度呈现制度化、规范化趋势,宋代将调解作为民事纠纷首选方式,分为官府调解、官批民调、民间调解三种,调解结果需拟定“和议状”报官府备案。明代将调解定为民事案件诉前必经程序,颁布《教民榜文》、设立申明亭、推行乡约制度,构建完整的基层调解体系。清代的调解,有亲友调解、乡邻调解以及官府调解三种。官府调解,是州县官以父母官身份亲为调处,极易收效,原被两造每每因而和息,多数地方官对于将诉讼案件交付调处还是非常热衷的,对于案件在诉讼过程中以和息的方式了结也是非常乐于接受的。
  在中华法系中,调解始终居于核心地位,根源在于古代社会天人合一的理念与无讼的追求。除罪大恶极的刑事犯罪不可私和外,其余民事纠纷皆鼓励调解结案,国家通过非正式正义体系解决大部分民间细事,也使得古代律典呈现以刑为主的特征。
  调解制度之古典传统在新时代的赓续
  新中国成立后,始终继承并发扬中国古代以和为贵的精神,将调解制度融入现代司法体系与社会治理,不仅在传统民事领域延续调解传统,更将其拓展至劳动、刑事、行政等多个领域。
  在民事领域,调解优先原则被明确写入立法,2002年我国确立“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司法政策,2012年民事诉讼法将诉前和开庭前调解纳入法定程序。在劳动领域,我国形成广义与狭义相结合的劳动争议调解体系,狭义调解由企业及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主持,广义调解涵盖仲裁调解与法院调解,体现了调解制度适应社会发展的灵活性。在行政领域,我国创新发展行政调解制度,分为法院主导的诉讼和解与行政机关与相对人达成的契约行为两种形式,能够解决某些司法难以受理的历史遗留问题。
  新时代调解制度对古典传统的传承,不仅体现在制度形式与程序设计上,更体现在核心价值与治理理念的延续上。与西方调解作为诉讼补充的定位不同,我国调解始终是纠纷解决的重要方式,这一思维源于数千年的“和”文化积淀。韦伯曾认为,中国古代法律是“实质非理性”的,而西方现代法律是“形式理性”的,但随着恢复性司法在世界范围内兴起,中国古代调解制度蕴含的和谐理念、修复性思维,展现出超越时代的智慧,证明了中华法系并非停滞落后,而是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与当代适应性。
  法系会随时代发展而演变,但民族精神与民族文化始终永恒。中国古代调解制度作为中华法系的独特创造,其以和为贵、教化为先、注重修复的核心理念,在新时代融入现代司法与社会治理体系,成为基层矛盾化解、社会秩序维护的重要方式。新时代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既是对中华古典调解传统的传承,也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深厚的文化智慧与坚实的制度支撑。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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