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司法保护路径


  □ 网络虚拟财产司法保护调研组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范围,回应了数字时代财产保护的社会关切,也为网络空间治理提供了基础法律依据。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不断进步和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网络虚拟财产的类型不断丰富,包括网络游戏道具、虚拟货币、网络账号、网络店铺、NFT数字藏品等,网络虚拟的财产价值逐渐凸显,涉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呈增长趋势,网络虚拟财产司法保护成为数字空间治理的重要议题。
  我国立法并未对网络虚拟财产概念范围、法律属性、权利内容等作出具体规定,理论层面对网络虚拟财产本质属性认识不一,存在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新型财产权益说等多种观点。在此背景下,人民法院积极寻求虚拟财产司法保护的最优解。在涉网络虚拟财产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认该虚拟物具备财产属性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诉讼主体和请求,从不同角度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为统一涉网络虚拟财产案件法律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法答网“精选答问”等方式,积极探索确立类案裁判规则,截至2025年12月案例库收录相关案例29件,包括2件指导性案例和27件参考案例。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2025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专门增加第一级案由“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并在第二级案由“网络虚拟财产纠纷”项下增加第三级案由“网络虚拟财产权属纠纷”“网络虚拟财产合同纠纷”“侵害网络虚拟财产权益纠纷”,完善涉网络虚拟财产民事案件案由规则,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促进网络空间治理。
  通过对虚拟财产运行机理和相关裁判观点的分析,调研组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相对稳定地存在于网络空间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流通的具有财产性价值的新型数字财产,具备稀缺性、价值性、有限可支配性等特征。对于不同主体来说,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不同的权利属性特征:在运营商与网络用户之间,网络虚拟财产主要表现为债权特征,基于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网络用户有权请求运营商提供实现网络虚拟财产功能的服务,运营商有权根据服务协议对网络账号等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控制和管理;在网络用户之间,网络虚拟财产主要表现为物权特征,权利人可以在网络平台上对虚拟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并可以排除他人妨害。整体而言,网络虚拟财产权益可理解为兼具一定物权与债权特征的新型财产权益,其受法律保护的核心并非传统物权的强支配性、排他性,而主要是在其遭受侵害时确保法律救济的可及性。
  针对网络虚拟财产在流通过程中可能引发的风险及司法实务难点问题,为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调研组认为,人民法院应当不断加强对虚拟财产等新型民事权益的研究和保护力度,对于不同类型纠纷探索明确差异化的审查路径与裁判规则,厘清权益边界。
  一是依法审理涉网络虚拟财产合同纠纷案件。按照新修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对于因网络虚拟财产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责任等产生的纠纷,适用“网络虚拟财产合同纠纷”案由。对于此类合同纠纷,应当注意如下审查要点:第一,审查合同成立,用户接受用户协议即与运营商成立网络服务合同,此为违约救济的基础;第二,审查合同效力,如涉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合同因扰乱金融秩序,一般认定为无效,又如买卖网络社交平台账号中好友个人信息,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第三,审查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运营商若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自己的责任、加重用户责任、排除用户主要权利等情形的,依法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第四,审查合同履行,运营商未依约提供稳定运营环境,单方变更规则、随意冻结账户且未向用户履行合理通知义务的,构成违约并承担恢复服务、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是依法审理涉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侵害网络虚拟财产权益纠纷主要包括网络用户起诉网络运营商和网络用户起诉其他网络用户的情形。在网络用户起诉网络运营商的纠纷中,往往涉及侵权责任与合同违约责任竞合,网络用户选择追究网络运营商侵权责任的,可以适用侵权法规则进行保护。审理中,考虑到涉网络虚拟财产案件相关证据往往由网络游戏运营商等服务提供者掌握,法院应注重引导当事人依法全面提交证据,及时查明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是依法审理涉网络虚拟财产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对于网络游戏运营商起诉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网络账号、网络账号内虚拟物品交易服务的纠纷,可以引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评价与规制。一方面,注重对第三方交易平台行为的正当性基础进行审查,如第三方交易平台是否建立了虚拟物品来源核查机制、是否对异常交易进行监测与干预、是否及时响应运营商的维权通知等;另一方面,对第三方交易平台行为是否损害相关利益进行审查,包括是否损害消费者权益、是否损害公共利益、是否损害网络运营商的合法权益等。
  此外,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立法、执法、司法形成协同合力。为实现有效治理,需多维度构建具有可操作性的权能配置与交易规范。立法层面逐步完善网络虚拟财产概念范围、权利属性等具体内容,执法层面强化行政监管,司法层面充分发挥裁判价值引领作用,在保障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同时,防范化解金融、社会风险,实现网络虚拟财产司法保护与网络空间治理的良性互动,为数字中国建设筑牢法治保障。
(原文刊载于《中国法律评论》2026年第1期)  

本网站所有内容属《法治日报》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