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北方民族法律文化浅谈

  □ 那仁朝格图 (内蒙古大学纪检监察学院、法学院双聘教授)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共同创造了绚丽多彩的中华文化。中华文化博大精深,在中华文化传统中,法制文明独树一帜。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以“礼法结合”为核心内涵的中华法系。中华法系不断吸纳和融合各民族法律意识和法制精华,塑造了独特的法律品格,铸就了历史悠久、源流清晰、特色鲜明、内涵丰富、开放包容的法制文明。在多民族国家法律体系的建构中,各民族对中华法制文明都作出了贡献。
  在广袤的蒙古高原,先秦时期曾有林胡、楼烦和东胡等游猎民族繁衍生息。秦汉至清朝,先后有匈奴、东胡、乌桓、鲜卑、柔然、突厥、回鹘、契丹、党项、女真、蒙古、满族等民族和部落出没,他们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制、风俗、社会生活有着同源与传承关系。中华文化的连续性是中华法制文明的鲜明特性。统一多民族国家稳定的空间规模是中华法制文明突出连续性的生长保障。厚重的法文化积累是中华法制文明突出连续性的内在支撑。中华传统法律核心文化基因的形塑凝聚,凭借的是中华法系法制文明演进中儒家思想文化的积累。从先秦至秦汉的中原王朝与匈奴、东胡的交往,从魏晋南北朝到隋唐时期中央王朝与北方民族间的交流,从宋辽西夏金元明清时期“华夷一统”到“中华一统”的中华国家观理念下法律文化的交融,中华法制文明绵延千载,留下了浩如烟海的法文化遗产。
  历代北方民族法律文化具有渊源关系,并且在不同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发展轨迹。譬如,秦汉时期的匈奴,已经有了以单于为核心的军政一体化的左右翼制政权组织,“其法,拔刃尺者死,坐盗者没入其家;有罪小者轧,大者死。狱久者不过十日,一国之囚不过数人”。匈奴收继婚制度影响深远,为后世北方民族所沿袭。乌桓实行推举制选拔首领,其有“自杀父兄无罪”的法律习俗。汉设护乌桓校尉,负责管理乌桓、鲜卑的岁赏和互市等事务。柔然族建汗庭,首领称可汗,立军法,“千人为军,军置将一人,百人为幢,幢置帅一人”,建官制,设大臣、国相、国师、吐豆发、俟利、俟斤等官号,“战则与家产并至,奔则与畜牧俱逃”,初具军民合一的游牧政权的特点。通过贵族议事会,决定汗位继承和罢免等事宜。其军法较严,“先登者赐以虏获,退懦者以石击首杀之,或临时捶挞”。柔然中后期受到中原文化和北魏典章制度影响,也曾尝试建年号和仿中原官职。西晋以来,五胡南迁,为各民族文化与制度融合创造了条件。北魏时期,民族大融合不断发展,汉法和北方民族法制在广泛领域相互吸收、融合和趋于法典化。鲜卑早期有军令和“以罚代刑”的习惯法。建政后注重法制建设,总结汉以来律学成就,积极采纳内地文人建议,以“齐之以法,示之以礼”的立法指导思想,编纂《太和律》,保留了鲜卑习惯法内容,对《北齐律》,甚至是《开皇律》和《唐律》都产生了重要影响。《魏书·刑罚志》载:“妇人当刑而孕,产后百日乃决。年十四已下,降刑之半;八十及九岁,非杀人不坐。拷讯不逾四十九。”这体现了中原儒家法律文化的影响。
  隋唐时期,北方有突厥、回鹘、薛延陀等民族较活跃。突厥曾建汗廷,创文字,大可汗统领突厥各部,设叶护、设、特勤、俟利发、俟斤、吐屯等官号,由部落贵族世袭。突厥法制较发达,早期以“图茹”的部落习惯法来调整社会生活诸领域。生命刑与财产刑为主要刑罚手段,《周书·突厥传》载:“其刑法,反叛、杀人及奸人之妇、盗马绊者,皆死;奸人女者,重责财物,即以其女妻之;斗伤人者,随轻重输物;盗马及杂物者,各十余倍征之。”突厥有较完备的税收制度,征发军队及收取税赋时,刻木为契并附上金箭,用蜡加封盖印,作为凭信。回鹘沿袭突厥制度,建立汗庭,实行左右翼制和十进位军制,大可汗统领各社,设叶护、俟利发、啜、俟斤等官号,军国大事均通过贵族议事协商决定,其刑法与突厥同。据回鹘文出土文献记载,回鹘借贷契约等民事法律关系较发达。突厥、回鹘与中原王朝的关系经历了从臣属、对抗到融合的复杂演变。
  宋辽西夏金时期,民族融合进一步加剧,辽、西夏和金借鉴中原成熟的政治法律制度,法制均从部落习惯法到“二元法制”,又过渡到“法律一体化”的跨越。早期契丹族有“籍没之法”和生瘗、投崖、射鬼箭等刑罚。党项族虽“无法令,各为生业”,但有“蕃法”的习惯法。党项“喜复仇”,族内有“择气直舌辩者为之,以听讼之曲直”的和断官调解部落内部纠纷。《辽史·西夏》载:“杀人者,纳命价钱百二十千。”当事人双方和解后举行富有神权法色彩的“盟誓”,发“仇解,用鸡猪犬血和酒,贮于髑髅中饮之,乃誓曰:若复报仇,谷麦不收,男女秃癞,六畜死,蛇入帐”的毒誓。女真族有“条教”和掊脑、籍没、割鼻、割耳、沙袋击背等刑罚。其建政后,在与宋朝频繁的政治、经济、文化交流中,采用内地法律文化,强化了中华身份认同。他们仿唐宋律制定了《重熙新定条制》《咸雍重修条制》《皇统新制》《正隆续降制书》《泰和律义》等法典,尤其是西夏文《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其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少数民族文字印行的法典。
  蒙古族是北方民族法律文化的集大成者。蒙古社会早期有“约孙”等社会规范。13世纪初创制蒙古文字,制定“大札撒”成文法。元代,海内归一,结合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实际,以唐律“各依本俗法”原则,“稽列圣之洪规,讲前代之定制”,一方面,“祖述变通”,尽量保留蒙古“旧俗”;另一方面,“附会汉法”,采用儒家法文化,编纂《至元新格》《风宪宏纲》《大德律令》《大元通制》《至正条格》等法典,上承唐宋辽金,下启明清,“援唐宋之典故”,呈现兼容并蓄的特点。明代以来,蒙古各部制定了本土文化特征浓厚的游牧社会法规。其中,《图们汗法典》《阿勒坦汗法典》《蒙古-卫拉特法典》《桦树皮律令》等较有代表性,这些蒙古文法律古籍是中华法制文明史上弥足珍贵的财富。
  清朝十分注重对蒙古等边疆民族的法律调整。清朝民族政策也往往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通过征服、笼络、联盟、联姻等手段,清政府以“因俗而治”为方针,将外藩蒙古纳入“满洲法”的治理范畴。并结合蒙古固有法制传统,从崇德、顺治、康熙、乾隆年间陆续制定《蒙古律书》《康熙六年增订旧律书》《理藩院律书》《蒙古律例》等“蒙古例”,处理“长城以北外藩蒙古事务”。“蒙古例”既保留蒙古传统法,又彰显内地律,也有“喇嘛例”等创新内容。尤其是《蒙古律例》一改传统蒙古法典内容不分类的局限性,发展成篇目清晰,形成总则在前分则在后,实体在前程序在后的体例格局。随着“大一统”国家政权的巩固和民族事务管理的新局面,理藩院以国家法制统一为原则,以《大清律例》为立法指导原则,以“蒙古例”为基础,又吸收《西藏通制》《番例》的相关内容,累嘉庆、道光、光绪诸朝,编修了《钦定理藩院则例》。该法典集内地律、蒙古例、满族旧制、西藏法、番例融为一体,内容涉及行政、刑事、民事、军事、边防、宗教、民族、外事、司法诸领域,可以说是中华法系民族立法的巅峰之作。另外,清政府也允许习惯法和民间法在地方事务处理中发挥作用。
  北方民族法律文化是中国古代北方各民族在长期的社会生活和法律实践中积淀而成的,对区域政治、经济、社会稳定与发展曾发挥重要作用。北方民族法律文化在发展过程中,借鉴和吸收汉、藏、回、满等各民族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养分,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之中,塑造了中华法制文明史上中华法系北方民族法律文化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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