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礼重法与新时代德法兼治的创新
□ 何勤华 顾非易
“不学礼,无以立。”礼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也是中华法系的核心价值。在中国古代社会中,上至治国安邦,下至生活琐事,无处不有礼、无处不受礼的价值引导。在法律层面,礼是中华法系的“根本法”,也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之“根本”,它不因统治者喜好而改变,是人们自觉遵循的内心信仰。
隆礼重法与法治和德治的结合
隆礼重法在中国古代法学观中常体现为“德主刑辅”,德、法、礼、刑并非截然不同的概念,法的出现是三者发展分化的结果。战国大儒荀子首次明确提出隆礼重法,在《荀子》中多次强调“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并构建了“礼法”这一国家法律制度模式,将其拆解为“礼义”“法义”“法数”“类”“刑”五个层次。“礼义”是礼的精神,更强调规范性和制度性;“法义”为法的精神,与礼义相互渗透但价值稍逊;“法数”即具体法律条文,需贯彻“法义”方可发挥效用;“类”作为律无正文时的判案依据,必须符合“礼义”和“法义”;“刑”则指刑罚。荀子以礼释法,成为礼法结合的先驱,谭嗣同曾感叹“二千年来之学,荀学也”,足见其影响之深远。
西汉董仲舒以阴阳之气解释德刑关系,认为德主刑辅顺应天道,阳气(德)多于阴气(刑),君主应多用仁义少用刑罚。东汉儒生从社会现象出发丰富了德刑互补学说,主张德礼教化人心、消除违法动机;法律则威慑恶行、堵塞罪恶之源。王符、王充等思想家均强调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重要性。
隆礼重法、德法共治思想在唐朝基本定型。《贞观政要》明确“德礼者,出治之本,而德又礼之本也”,将德礼置于治国本体地位,刑罚仅为辅助手段。这一思想既是《唐律》的立法原则,也是司法准则,唐代官员善于将德礼思想融入司法实践。南宋理学家陈淳精辟总结了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政治模式,指出政、刑、德、礼四者不可偏废,“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理学家虽强调以礼为本,但也认可教化与刑罚的互补作用,而“世轻世重”原则则体现了不同时代对礼与法的灵活运用。
隆礼重法与大国的治理
周公是将隆礼重法思想运用于治国理政的早期代表,他倡导“亲亲”“尊尊”精神,平定叛乱、制定周礼,使礼与法刚柔相济、相互补充。即便在礼崩乐坏的春秋战国时期,礼的精神仍未消亡。春秋霸主依赖分封制成就霸业,法家虽主张以法治国,却也不否定礼的作用。商鞅反对的只是不合时宜的礼乐制度,秦始皇统一六国后亦强调礼治。
汉初法律思想和制度呈现礼法融合趋势,陆贾向刘邦提出文武兼用、施行仁义,董仲舒以阴阳规律解释德刑互补。司法领域中,儒家得以用经义处理案件;法律制度上,叔孙通制定的《傍章律》与律令同录;汉宣帝将“亲亲得相首匿”确立为法律原则,汉宣帝提出的“霸王道杂之”,成为德主刑辅、外儒内法的集中概括。
魏晋南北朝时期,儒家思想持续改造法律规范。“制定法运动”推动引礼入法,礼的精神成为立法指导思想。曹魏《新律》引入“八议”制度,细化亲属等级与刑法的对应关系,加强对“亲亲”“尊尊”关系的保护;《泰始律》延续援礼入法原则,“峻礼教之防”,同时体现恤刑原则。这一时期,隆礼重法思想在制度上不断落实,治国理论日趋完善。
唐朝时,隆礼重法思想发展至新高度。《唐律疏议·名例律》开篇即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四库全书总目提要》评价《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唐律》中的礼是动态发展的,会根据社会风气调整,如减轻反逆罪的连坐处罚。同时,《唐律》注重通过法律改善不良风俗,规定同姓不婚、杀人者移乡千里等内容。从唐代判词来看,司法官员多能以法折狱,慎用情理。
隆礼重法在新时代的传承价值
隆礼重法是中华法系法文化的精髓,德法互补是中国古代治国理政的成功经验。继承发扬这一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意义重大。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的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的支持,道德的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的约束。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因此,在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构建礼与法、德治与法治的关系,对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有重要的意义。
传统的礼、法关系立足于中国传统社会,把礼乐教化、伦理道德放在优先地位,法被认为只是礼教的守卫者,正所谓“出礼入刑”“先礼后刑”,这是传统思想的局限之处。传统礼法相济的治国思路是以道德和法律在空间上的相对独立为前提,只是强调二者在功能上的互补。汉宣帝认为:“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他认为,单一的德或法都不足以支撑国家的治理,必须发挥教化和刑法的双重作用。之后,历代统治者基本延续了汉宣帝的思路。
这种“霸王道杂之”的方法,体现了刚柔相济的政治哲学,一度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这种思想把礼和法的互补仅局限在功能层面,没有找到一种使二者有机结合的机制,因此,德治和法治容易在实践中走向极端,道德伦理的作用往往被过分强调。
面对传统礼、法思想的不足,一方面,我们要摒弃传统礼中三纲五常、身份等差等落后的观念,宣扬平等、自由的法治理念;另一方面,我们要摒弃礼为本、法为用的礼、法观,让道德和法律联结成不可分割的整体。道德规范应该为法律规范提供道义基础,法律规范应该为道德实施提供保障。法律规范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道德原则、基本道德规范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以国家强制力保证道德规范的实施,法律与道德要协同发力。而对于那些难以确定是否应该划分为法律范围的道德原则,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曾经这样阐述:任何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都不是任意的,都不能根据自己的喜好,而是根据“社会道德中传统的观念或新观念”,把那些“基本而必要的道德正当原则”转化为法律原则。
道德规范应为法律规范提供道义基础,法律规范应保障道德实施。处理新时代礼、法关系,既不能否定法律,也不能忽视道德。德治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方能为现代化的国家治理提供强大的法律与文明的支撑。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