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力在法治轨道上化解矛盾纠纷
“总对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
□ 梁迎修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等二十家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总对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全面深化“总对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下简称“总对总”机制)改革,完善覆盖全面、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分层递进、线上线下的多元解纷格局,推进“总对总”机制高质量发展作出系统部署。
“总对总”机制是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建立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通过集成整合各部门和组织解纷资源,依托线上线下方式实现诉调对接,形成横向对接相关部门和组织,纵向贯通省、市、县、乡的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网络,充分发挥法院指导调解、诉非衔接、司法保障作用,充分发挥各部门和组织预防化解纠纷的指导职责和职能优势,合力在法治轨道上化解矛盾纠纷。可以说,“总对总”机制是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
“总对总”机制不仅是技术层面的优化改进,更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共建共治共享”治理理念落地的重要载体。它推动纠纷解决从司法系统“单打独斗”转变为多方参与的“协同作战”,从末端处置转向前端预防,从事后救济迈向全程治理。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总对总”机制将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纳入法治化轨道,既发挥了社会力量在矛盾调处中的灵活性、专业性,又通过司法指导与司法确认制度保障了解纷过程的规范性与结果的权威性,显示出了在解纷方面的独特优势。有关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年底,“总对总”合作单位增至18家,调解组织达3.8万家,调解员增至9.6万人,在法院指导下累计调解纠纷637.8万件、调解成功443.6万件,实现纠纷从“解决得了”向“解决得好”转变。
与此同时,“总对总”机制的实践也面临着一些新要求。当前,金融、知识产权、数字经济、生态环境保护等新型纠纷不断涌现,这些纠纷往往涉及多部门职责、跨区域因素和专业性知识,面对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更高要求和期待,如何进一步提升跨部门协同效率?如何加强调解队伍专业化建设?如何顺畅诉讼程序的衔接?如何健全长效保障机制等,都需要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来有力推进,让“总对总”机制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解纷需求。
《意见》从三个方面对全面深化“总对总”机制改革进行了顶层设计和系统部署。第一,明确了机制定位和工作目标。《意见》提出“总对总”机制与地方法院“点对点”开展的多元解纷工作以及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机制共同构成立体化、多层次、信息化的纠纷解决体系。要求将“总对总”机制融入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布局,压实各有关部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责任,加强解纷资源统筹和力量集成,释放资源整合效能。这些安排有助于清晰划定各方的责任,形成在法治轨道上化解矛盾纠纷的强大合力,为跨系统的高效协同打下坚实基础。第二,对加大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和做实多元化解作出了制度安排。《意见》提出了强化重点领域矛盾纠纷的排查预警、建立常态化会商机制、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等十余项改革举措,为提高调解组织的专业能力、做好与诉讼程序的精准对接提供了有力支撑。第三,强化了组织保障力度。《意见》提出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经费保障、加强科技赋能等措施,进一步健全了长效保障机制。
《意见》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为完善“总对总”机制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其亮点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将我国的制度优势转化成治理效能。《意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紧紧依靠各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最大限度凝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合力,形成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和时代特色的纠纷解决制度体系,将我国的制度优势有效转化成治理效能。二是实现了“总对总”机制的迭代升级。《意见》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与各合作单位“双向”对接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总对总”机制应用场景,强化各单位之间跨部门、跨地域、跨层级资源共享,实现纠纷预防化解从“双向集成”到“多元共治”的深度跨越式发展。
多元解纷,一头连着公平正义,一头连着万家灯火。我们有理由相信,伴随着《意见》的有效实施,“总对总”机制将逐步完善,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解纷服务,更好地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助力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和法治中国建设。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人民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基地(北京师范大学)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