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奥会上的体育仲裁案


  漫画/高岳
  □ 周青山 吴兰馨

  作为四年一届的世界顶级冰雪赛事,冬奥会再度如约而至,米兰-科尔蒂纳冬奥会的大幕已于北京时间2月7日开启。
  为了保障冬奥会的顺利进行,国际体育仲裁院在意大利设立临时仲裁庭,解决冬奥会开幕式前10天至闭幕式期间的相关争议。自1998年长野冬奥会以来,国际体育仲裁院在历届冬奥会上都设立临时仲裁庭,并作出了一些有影响的裁决。从中,我们可以从法律角度了解冬奥会的另一面。
参赛资格争议
  参赛资格对于运动员极其重要。失去参赛资格,意味着运动员无法登上奥运会这一重要竞技舞台,多年的训练汗水付诸东流。但是,能够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毕竟是有限的,因此在奥运会参赛选拔过程中,自然也会产生一些争议。
  2010年温哥华冬奥会上,澳大利亚国家奥委会与国际雪车联合会因为参赛资格问题发生争议。澳大利亚在已经获得男子项目参赛名额的情形下,又申请额外获得女子参赛名额,理由是:国际雪车联合会有一项政策,就是没有通过资格赛获得参赛名额的大洲,该大洲的国家奥委会所属的男子和女子运动员可以申请参加冬奥会,但申请的运动员应该在2008-2009赛季或者2009-2010赛季至少参加了5项国际雪车联合会举行的国际性比赛,并且世界排名位于男子前50名,女子前40名。
  国际雪车联合会拒绝了该要求,认为澳大利亚已经有男子运动员参赛,该规则只有该大洲没有任何运动员参赛时才适用。但澳大利亚奥委会认为,应该将女子项目与男子项目区分开来,大洋洲没有获得女子项目的参赛名额,可以额外获得女子参赛名额。
  仲裁庭最终支持了澳大利亚国家奥委会的请求,其理由是:男子比赛和女子比赛各自独立,分别开展,因此运动员也是独立选拔、派遣,国际雪车联合会的规则中也明确使用了男运动员、女运动员的用词,且用“和”进行连接,应该理解为男运动员和女运动员是分别派出参加奥运会的。最后,仲裁庭建议分配一个额外的名额给澳大利亚女子运动员。本案体现出体育仲裁保障运动员参赛资格这一价值导向。
  本届冬奥会上,有一起参赛资格案涉及雪橇项目的参赛名额分配。2026年1月28日,爱尔兰雪橇联合会提起仲裁申请,认为国际雪橇联合会未将一个剩余的奥运会参赛名额分配给爱尔兰,而是将其分配给了中立运动员,这一决定不符合规则。仲裁庭经过审理后认为,2026年1月16日至1月18日,国际雪橇联合会在德国奥伯霍夫举行的世界杯赛事期间,已经就此问题作出了决定。1月22日,爱尔兰雪橇联合会致信国际雪橇联合会提出抗议。因此,双方之间的争议发生时间显然在1月27日之前(即早于冬奥会开幕式前10天),仲裁庭对此案不具有管辖权。
比赛成绩争议
  现代竞技体育,比赛成绩不仅关乎运动员的荣誉,也与运动员的经济利益紧密相关。但实践中,因为各种原因,运动员对比赛成绩可能会产生疑问,此时,也可以将争议提交临时仲裁庭解决。对于比赛结果纠纷,仲裁庭的审理一般原则是尊重赛场判罚,除非出现裁判员渎职、受贿、恶意裁判等特殊情形。
  2006年都灵冬奥会短道速滑500米比赛结果纠纷就是较为典型的一例。在这项比赛中,我国运动员王濛获得金牌,保加利亚运动员和加拿大运动员分获银牌和铜牌。但是加拿大奥委会认为,保加利亚运动员在冲刺时存在犯规行为,且其在比赛过程中存在对加拿大运动员的犯规行为,因此应该取消其成绩。在内部申诉没有获得支持后,加拿大奥委会遂向临时仲裁庭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庭经过审理后认为:对于比赛判罚,体育仲裁应该尊重更为专业的裁判员的判断,仲裁庭不宜代替裁判员作出判断,而运动员是否存在违规行为是典型的赛场判罚。据此,仲裁庭没有支持加拿大的仲裁请求。
  2014年索契冬奥会上,男子自由式滑雪障碍追逐比赛,金银铜牌均被法国运动员获得。赛后,斯洛文尼亚奥委会和加拿大奥委会分别向国际滑雪和单板滑雪联合会提出申诉,指出法国运动员使用的比赛用服违反了比赛规则,成绩应该取消。但是国际滑雪和单板滑雪联合会驳回了他们的申诉,因为规则要求在比赛结束后15分钟内提出申诉,但是他们超过了这一时间要求。
  随后,斯洛文尼亚奥委会和加拿大奥委会继续向临时仲裁庭申请仲裁,仲裁庭经过审理后认定国际滑雪和单板滑雪联合会作出的决定无误,因为比赛规则明确了申诉的要求,即必须在比赛结束后15分钟内提出,且同时需要提交简要申诉理由,支付50瑞士法郎的申诉费用。但在本案中,申请人在赛后6个小时才提起申诉,显然大大超过了规定的时间。至于申请人提出15分钟的要求过于苛刻、不合理,仲裁庭认为,申诉规则属于体育组织的内部规则,是否合理是体育组织的内部事项,仲裁庭不能干预。从本案可见,仲裁庭不仅严格遵守体育组织的程序规则,而且对体育组织规则本身,一般不予审查。
纪律处罚争议
  遵守赛事规则是对所有奥运会参加人员的基本要求。在奥运精神的感召下,奥运会上的严重违规行为较少,因此纪律处罚争议也较少。但是,作为体育领域的毒瘤,兴奋剂违规行为仍然在冬奥会上偶有出现,并被提交给临时仲裁庭解决。这些纠纷都以违规者受到应有处罚而结案。其中较为特殊的一件,是发生在2022年北京冬奥会上的瓦利耶娃兴奋剂违规案。
  北京冬奥会期间,俄罗斯著名运动员卡米拉·瓦利耶娃得到通知,其2021年12月25日提供的样本检测结果呈阳性,但俄罗斯反兴奋剂机构未对其实施临时禁赛,而是允许她继续参加冬奥会比赛,国际奥委会、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和国际滑冰联合会对俄罗斯反兴奋剂机构的决定不服,向临时仲裁庭提起仲裁。
  经过庭审,仲裁庭支持了俄罗斯反兴奋剂机构的决定,没有对瓦利耶娃临时禁赛,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瓦利耶娃提供了证据证明,违禁物质可能是通过与家庭成员接触而摄入;二是瓦利耶娃属于未成年人,经验不足,属于《世界反兴奋剂条例》规定的“受保护人员”,应当对其适当降低证明标准;三是如果对她临时禁赛,将使其错过宝贵的奥运会参赛机会,且无法挽回。当然,仲裁庭也公开指出,其只是对瓦利耶娃是否应该被临时禁赛作出裁决,至于她是否存在兴奋剂违规、如何进行处罚,不在仲裁庭审理范围内。
  当然,最终瓦利耶娃并没有逃脱处罚。2024年1月,国际体育仲裁院在另一个案件中裁决,对瓦利耶娃北京奥运会期间发生的兴奋剂违规处以4年的禁赛处罚,取消其自2021年12月25日以来取得的所有比赛成绩。
  (作者分别为湘潭大学法学学部教授、湘潭大学法学学部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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