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内部治理现代化赋能仲裁机构高质量发展
□ 郭卫
近年来,中国仲裁事业在法治化、专业化、国际化的道路上稳步前行。202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我国仲裁制度迈向体系化、现代化的重要一步。其中,第二章对仲裁机构的内部治理作出了系统性规范,回应了长期以来制约仲裁发展的结构性问题,为构建科学的仲裁机构治理体系提供了法律基础。在此背景下,内部治理现代化既是新修订的仲裁法的立法要义,也是仲裁机构提升公信力、参与国际竞争的核心支撑。
一、构建起内部治理法定框架
仲裁机构的内部治理直接关系到仲裁程序的公正性、裁决的质量及当事人对仲裁制度的信任。新修订的仲裁法构建起“权责清晰、制衡有效、公开透明”的内部治理体系,为仲裁机构规范化运行提供刚性遵循。
在治理结构方面,第十九条首次将“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确立为仲裁机构的法定义务。这标志着仲裁机构治理从自律性、惯例性约束,提升为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制度性安排。
在制度建设层面,新修订的仲裁法将民主议事、人员管理、收费与财务、文件管理、投诉处理等制度纳入法定范畴,尤其注重与“公益性非营利法人”属性的内在契合。第十三条明确仲裁机构为非营利法人,明确了仲裁机构的法律属性和社会功能,使其区别于行政机关和营利性组织,为仲裁机构的独立运作和改革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去行政化”,充分发挥仲裁化解经济纠纷的作用,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在监督机制方面,新修订的仲裁法构建了仲裁机构内部监督、社会监督、仲裁协会行业监督、行政指导监督和司法监督的多层次体系,形成了内外衔接、多层覆盖的监督格局。内部监督方面,第十九条第三款要求仲裁机构加强对组成人员、工作人员及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行为的监督;社会监督方面,第二十条将信息公开上升为法定义务,要求全面公开章程、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收费标准、年度报告、财务报告等关键信息;仲裁协会行业监督方面,第二十五条明确中国仲裁协会作为仲裁行业自律性社会团体法人,仲裁机构为其会员,协会可根据章程对仲裁机构及其组成人员、工作人员和仲裁员实施监督;行政指导监督方面,第二十六条明确了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指导、监督仲裁工作的职责;司法监督方面,主要围绕仲裁协议效力确认、仲裁裁决的撤销与执行等核心事项展开。前述机制相互协同,共同构筑了保障仲裁公信力的坚实防线。
二、内部治理现代化的核心价值:赋能仲裁高质量发展
仲裁机构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专业化、国际化、公信力三大支柱,而内部治理现代化正是这三者的制度引擎。
其一,治理现代化是保障仲裁独立性的根基。新修订的仲裁法第二十四条将“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内容予以保留,确认仲裁机构在组织、案件处理、裁决等方面不受行政机关的干预,充分彰显了立法机关对仲裁核心原则的坚定支持,体现了立法的连贯性、稳定性与科学性。独立性是仲裁制度的基石,是保障仲裁裁决客观公正、赢得市场主体信任的根本前提。确保仲裁机构能够不受行政干预、自主开展仲裁活动,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中立的纠纷解决渠道;也顺应了市场经济发展对纠纷解决机制的客观需求,为我国仲裁事业的长远健康发展筑牢了制度根基。
其二,治理现代化是提升专业能力的制度载体。随着数字经济、跨境投融资、科技争议等新型纠纷涌现,仲裁的专业门槛不断提高。新修订的仲裁法第十八条将科学技术专家纳入决策层,第二十二条拓宽仲裁员聘任范围至境外专业人士,正是通过治理结构的开放与专业,提升机构对复杂案件的响应能力与裁决质量。专业的人做专业的决策,是仲裁服务质量的核心保障。
其三,治理现代化是增强国际公信力的必由之路。国际仲裁实践中,当事人对机构的信任不仅来源于裁决结果,更来源于其治理是否透明、规范。新修订的仲裁法第二十条确立的信息公开制度,与国际主流仲裁机构的治理实践高度契合,使我国仲裁机构在规则透明度、程序可预期性方面具备与国际同行同台竞争的制度资本。
三、从制度到实践:仲裁机构治理现代化的实现路径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新修订的仲裁法搭建了治理现代化的框架,但真正落地需要仲裁机构在治理结构、制度运行、信息公开与人才培养等方面系统推进。
治理结构优化是前提。决策层应严格落实专家主导与有序部分更替机制,在保持治理连续性的同时注入必要活力;执行层应建立专业、高效的案件管理团队,确保程序推进的质量与效率;监督层则须具备独立性,能够对机构人员与仲裁员行为实施有效约束。三者各司其职、相互制衡,是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在仲裁领域的生动体现。
制度落地是关键。仲裁机构应以章程为核心,将民主议事、财务管理、投诉处理等制度转化为清晰、可操作的内部规程,并保持动态调适性,能够根据技术发展与实践反馈及时优化,体现治理的与时俱进。
信息公开是桥梁。机构应主动、及时、完整地公开法定信息,注重用户体验,通过网站、年报等多种渠道便于公众获取。信息公开不仅是履行法定义务,更是机构与市场对话、建立信任的过程。同时也需注意与仲裁保密性原则的平衡。
人才培养是支撑。人是治理中最活跃的要素,人才的素质直接决定治理的效能。仲裁机构应严格执行仲裁员选聘、培训与退出机制,确保队伍的专业性与廉洁性;同时加强秘书队伍的职业化建设,建立市场化用人机制与绩效评价体系,激发组织内生动力。
四、结语
新修订的仲裁法为我国仲裁机构的内部治理现代化描绘了清晰的制度蓝图,也为仲裁事业的高质量发展注入了强劲的法治动力。我们既要深刻理解立法精神,也要积极推动制度落地,通过构建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现代仲裁机构治理体系,为中国仲裁事业的高质量发展与国际化进程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唯有如此,仲裁才能以其独特的制度优势,更好地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对外开放,为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提供坚实保障。
(作者系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司法部涉外仲裁专家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