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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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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刘中全 □ 本报通讯员 孙骏峰 褚庆平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质量关乎定作人合同目的的实现,当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定作人有权解约。近日,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热风炉定作合同纠纷案,明确锅炉公司所交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构成根本违约。 此前,敦化市某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某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签订《8吨烘干炉买卖合同书》,约定锅炉公司为粮食公司制造安装8吨烧秸秆圆包烘干塔锅炉,总价款74万元。合同约定:粮食公司保证秸秆燃料湿度≤40%,锅炉公司保证烘干塔炉膛温度达到粮食公司要求,若不达标,锅炉公司负责更换,更换后仍不达标则全额退款并赔偿损失。合同签订后,粮食公司依约支付50万元。 因设备始终无法达到约定炉膛温度及恒温要求,粮食公司多次催告锅炉公司修理、更换未果,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判令锅炉公司及其唯一股东马某共同返还已付5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鉴定费、保全费等。锅炉公司辩称设备符合约定且已验收合格,反诉要求粮食公司支付剩余24万元及利息。 经粮食公司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设备进行质量鉴定。鉴定意见认定:现有设备在运行过程中无法稳定可靠地控制炉膛显示温度在要求的800℃至1000℃范围内。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设备无法稳定控制在约定温度区间,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导致粮食公司的根本合同目的落空,锅炉公司构成违约。因粮食公司不要求修理或重作,锅炉公司坚持设备合格,双方丧失互信,合同陷入僵局,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合同解除后,锅炉公司应返还已收取的报酬款50万元。粮食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参照买卖合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起诉时一年期LPR为基础加计4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符合公平原则。因锅炉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唯一股东马某未能证明公司与个人财产独立,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避免资源浪费,判令锅炉公司在返还款项同时自行取回设备,以实现定作物残值最大化,费用自负,处理方式合理。 最终法院认定锅炉公司交付的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粮食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支持解除合同并返还已付款项。锅炉公司、马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定作合同认定根本违约的核心要点 承办法官指出,本案争议焦点为鉴定意见能否采信、锅炉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及合同应否解除。在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合同纠纷案件中,司法鉴定意见往往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法院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应当坚持程序合法性与实质审查相结合的原则。定作合同根本违约认定应以“合同目的能否实现”为核心,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定作合同履行中的核心问题。 合同目的的特定化:定作合同区别于买卖合同的特性在于,其标的物是为满足定作人特定需求而制作。本案中,案涉热风炉用于烘干玉米,合同约定了“炉膛热度达到甲方要求”及“800℃至1000℃”的温度区间,该特定温度要求直接关系到烘干效率和粮食安全,是合同的核心条款和定作人的主要合同目的。 根本违约的构成:当经合法有效的鉴定确认,承揽人交付的设备“无法稳定可靠地控制炉膛显示温度在要求的800℃至1000℃范围内”,即表明工作成果存在重大质量瑕疵,无法满足定作人的生产经营需求,导致其订立合同所追求的根本目的落空。此种情形下,承揽人的行为构成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定作人因此享有法定解除权。 救济方式的选择:在承揽人违约的情况下,定作人有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和第七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若定作人明确表示不要求修理、重作,而承揽人又坚持设备合格,双方信任基础丧失,合同履行陷入僵局,支持合同解除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符合效率原则。 承揽合同履行中,工作成果的质量是否符合约定是核心问题。当设备存在严重缺陷,无法满足定作人特定需求时,不仅构成违约,更导致合同目的落空时,应依法认定根本违约,保障定作人合法权益。同时,通过合理处置定作物、明确股东责任,实现纠纷的实质性化解,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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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作设备不达标致合同目的落空,构成根本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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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2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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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刘中全 □ 本报通讯员 孙骏峰 褚庆平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质量关乎定作人合同目的的实现,当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定作人有权解约。近日,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热风炉定作合同纠纷案,明确锅炉公司所交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构成根本违约。 此前,敦化市某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某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签订《8吨烘干炉买卖合同书》,约定锅炉公司为粮食公司制造安装8吨烧秸秆圆包烘干塔锅炉,总价款74万元。合同约定:粮食公司保证秸秆燃料湿度≤40%,锅炉公司保证烘干塔炉膛温度达到粮食公司要求,若不达标,锅炉公司负责更换,更换后仍不达标则全额退款并赔偿损失。合同签订后,粮食公司依约支付50万元。 因设备始终无法达到约定炉膛温度及恒温要求,粮食公司多次催告锅炉公司修理、更换未果,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判令锅炉公司及其唯一股东马某共同返还已付5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鉴定费、保全费等。锅炉公司辩称设备符合约定且已验收合格,反诉要求粮食公司支付剩余24万元及利息。 经粮食公司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设备进行质量鉴定。鉴定意见认定:现有设备在运行过程中无法稳定可靠地控制炉膛显示温度在要求的800℃至1000℃范围内。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设备无法稳定控制在约定温度区间,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导致粮食公司的根本合同目的落空,锅炉公司构成违约。因粮食公司不要求修理或重作,锅炉公司坚持设备合格,双方丧失互信,合同陷入僵局,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合同解除后,锅炉公司应返还已收取的报酬款50万元。粮食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参照买卖合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起诉时一年期LPR为基础加计4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符合公平原则。因锅炉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唯一股东马某未能证明公司与个人财产独立,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避免资源浪费,判令锅炉公司在返还款项同时自行取回设备,以实现定作物残值最大化,费用自负,处理方式合理。 最终法院认定锅炉公司交付的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粮食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支持解除合同并返还已付款项。锅炉公司、马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定作合同认定根本违约的核心要点 承办法官指出,本案争议焦点为鉴定意见能否采信、锅炉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及合同应否解除。在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合同纠纷案件中,司法鉴定意见往往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法院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应当坚持程序合法性与实质审查相结合的原则。定作合同根本违约认定应以“合同目的能否实现”为核心,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定作合同履行中的核心问题。 合同目的的特定化:定作合同区别于买卖合同的特性在于,其标的物是为满足定作人特定需求而制作。本案中,案涉热风炉用于烘干玉米,合同约定了“炉膛热度达到甲方要求”及“800℃至1000℃”的温度区间,该特定温度要求直接关系到烘干效率和粮食安全,是合同的核心条款和定作人的主要合同目的。 根本违约的构成:当经合法有效的鉴定确认,承揽人交付的设备“无法稳定可靠地控制炉膛显示温度在要求的800℃至1000℃范围内”,即表明工作成果存在重大质量瑕疵,无法满足定作人的生产经营需求,导致其订立合同所追求的根本目的落空。此种情形下,承揽人的行为构成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定作人因此享有法定解除权。 救济方式的选择:在承揽人违约的情况下,定作人有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和第七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若定作人明确表示不要求修理、重作,而承揽人又坚持设备合格,双方信任基础丧失,合同履行陷入僵局,支持合同解除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符合效率原则。 承揽合同履行中,工作成果的质量是否符合约定是核心问题。当设备存在严重缺陷,无法满足定作人特定需求时,不仅构成违约,更导致合同目的落空时,应依法认定根本违约,保障定作人合法权益。同时,通过合理处置定作物、明确股东责任,实现纠纷的实质性化解,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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