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 明
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浙01民初1719号民事判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浙民终935号民事判决,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兴欧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洑美琴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为消除嘉兴欧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洑美琴商标侵权行为对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不良影响,本院依据生效判决内容强制登报声明如下:
嘉兴欧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和洑美琴立即停止侵害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第1412506号“雷士”和第3010353号“雷士”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