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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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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国强 韩宇 □ 本报通讯员 高子龙 近日,辽宁省大连市一家企业因操作不当,未对随货物进境的木质包装进行报检,按照相关规定将面临海关行政处罚。 “本以为肯定要受处罚,没想到海关的‘初次违法免罚’政策给了我们改正的机会。”该企业负责人感慨道,这次经历让企业深刻认识到合规经营的重要性,也切实感受到海关柔性执法背后助企发展的温度,未来将严格规范申报流程,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今年3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首次明确了《海关行政处罚“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将包括“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未报检但已加施有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专用标识且检疫未见异常”在内的10项“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的情形纳入免罚范围,旨在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守法,减轻企业因非主观故意造成轻微违法的经营负担。 据介绍,大连海关所属大窑湾海关在核查中发现,该企业系首次违反相关规定,且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符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中“初次违法免罚”的适用条件,最终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现场向企业负责人详细讲解进境木质包装检疫申报的相关规定及操作要点。 为进一步向企业提供容错纠错、守法便利通道,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大窑湾海关在执法过程中注重“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既守住监管底线,又传递执法温度,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 同时,大窑湾海关通过“每日政策学习、每周会议研讨、定期线上培训”的常态化学习机制,组织执法人员深入研习政策条款,准确把握裁量标准,不断提升规范执法能力。 统计数据显示,今年1月至9月,大窑湾海关已累计对60家境内收发货人依法适用“初次违法免罚”政策,通过柔性执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大连地区外贸企业健康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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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窑湾海关落实“初次违法免罚”激发市场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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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0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经济法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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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国强 韩宇 □ 本报通讯员 高子龙 近日,辽宁省大连市一家企业因操作不当,未对随货物进境的木质包装进行报检,按照相关规定将面临海关行政处罚。 “本以为肯定要受处罚,没想到海关的‘初次违法免罚’政策给了我们改正的机会。”该企业负责人感慨道,这次经历让企业深刻认识到合规经营的重要性,也切实感受到海关柔性执法背后助企发展的温度,未来将严格规范申报流程,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今年3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首次明确了《海关行政处罚“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将包括“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未报检但已加施有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专用标识且检疫未见异常”在内的10项“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的情形纳入免罚范围,旨在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守法,减轻企业因非主观故意造成轻微违法的经营负担。 据介绍,大连海关所属大窑湾海关在核查中发现,该企业系首次违反相关规定,且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符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中“初次违法免罚”的适用条件,最终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现场向企业负责人详细讲解进境木质包装检疫申报的相关规定及操作要点。 为进一步向企业提供容错纠错、守法便利通道,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大窑湾海关在执法过程中注重“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既守住监管底线,又传递执法温度,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 同时,大窑湾海关通过“每日政策学习、每周会议研讨、定期线上培训”的常态化学习机制,组织执法人员深入研习政策条款,准确把握裁量标准,不断提升规范执法能力。 统计数据显示,今年1月至9月,大窑湾海关已累计对60家境内收发货人依法适用“初次违法免罚”政策,通过柔性执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大连地区外贸企业健康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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