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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法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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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颖澜
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制度作为一项落实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具体制度,已在全国范围内落地生根、开花结果,对于增强青少年法治意识大有裨益。 本文对法治副校长制度实践提出完善策略,促推该项制度行稳致远。 一、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制度的历史沿革 1998年,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发动优秀政法干警入校普法,取得了较好效果。这一举措已然初具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制度的雏形,广东省各地纷纷效仿,其他省市也开始积极借鉴。 2003年,《关于规范兼职法制副校长职责和选聘管理工作的意见》对该项工作作出细化规定,标志着法制副校长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建立。 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到“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将“法制”改为“法治”。2016年《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明确提到“完善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制度”,标志着“法制副校长”正式更名为“法治副校长”。 从“法制”到“法治”,经历的是内涵延伸与理念拓展,表明法治教育不仅仅是法律知识的传授,更是法治信仰的培育。 二、中小学法治副校长的现行制度框架 法治宣传教育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要求聘任法治副校长。此外,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于中小学法治副校长的推荐、聘任、考评等均作出了规定。 聘任主体明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八条对聘任主体作出明确规定,可以从司法和执法机关、法学教育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聘请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法治副校长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推荐或者委派的人员。 职责范围清晰。《办法》明确规定法治副校长履职期间应当协助开展七项工作:开展法治教育,保护学生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参与安全管理,实施或者指导实施教育惩戒,指导依法治理,指导、协助学校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因此,法治副校长的职责不仅拘泥于开展法治教育,还应当积极参与校园治理,弘扬法治精神。 考评方向明朗。《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以及第十八条搭建起一套考评机制,即由学校听取教职工、学生及学生家长的意见对法治副校长作出评价,且派出机关、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均应进行考评。由此,中小学法治副校长的考评制度框架已具备,考核主体、客体明确。 三、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制度完善及实践改进路径初探 为更好地发挥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制度的价值和作用,应先完善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制度的顶层设计。首先,明确牵头管理单位。建议确定管理单位,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制定实施细则并监督落实。其次,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建议将法治副校长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项目化”管理,以经费保障增强法治副校长履职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最后,构建多维考核体系。鼓励地方各级相关部门根据《办法》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建立公检法司、教育、学校、家长多方联动的评估机制。 接着,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和八项举措着手,构建改进路径的“四梁八柱”。 在加强队伍建设方面。第一,注重多维能力培训。设置法治副校长培训课程,覆盖教育心理学、青少年行为干预、校园纠纷调处等实务课程。第二,组建专业宣讲团队。组建由法官、律师、高校学者等专业人士构成的法治巡讲团,到教育资源缺乏的地区开展巡讲。 在改善教学模式方面。第一,构建系统化法治教学体系。在法治课堂教学方面,实现学校课程与法治副校长授课内容的有机衔接;在法治实践教学方面,开发“法治实践课程包”,推动法治教育形式多样化。第二,健全评价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师生的法治需求及意见建议,以改进法治副校长的日后工作,形成良性循环。 在深化依法治校方面。第一,事前源头干预。法治副校长深度参与校园治理,联合学校摸排不良行为苗头,防患于未然。第二,事后重点帮教。可建立法治副校长“一对一”帮教重点学生机制,了解需要重点跟踪、教育惩戒的学生,聚焦重点学生集中施策。 在践行家校社共育方面。第一,举办“法治家长会”。促进法治副校长、学校、家长三方联动,为在校推行法治教育营造良好氛围。第二,积极联动社会资源。链接社区网格员、社区法律顾问等资源,建立校园周边法治风险联合排查机制,形成家校社共育的法治教育生态圈。 (作者系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司法局四级主任科员) 本报记者蔡长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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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制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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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1-2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守法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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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颖澜
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制度作为一项落实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具体制度,已在全国范围内落地生根、开花结果,对于增强青少年法治意识大有裨益。 本文对法治副校长制度实践提出完善策略,促推该项制度行稳致远。 一、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制度的历史沿革 1998年,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发动优秀政法干警入校普法,取得了较好效果。这一举措已然初具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制度的雏形,广东省各地纷纷效仿,其他省市也开始积极借鉴。 2003年,《关于规范兼职法制副校长职责和选聘管理工作的意见》对该项工作作出细化规定,标志着法制副校长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建立。 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到“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将“法制”改为“法治”。2016年《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明确提到“完善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制度”,标志着“法制副校长”正式更名为“法治副校长”。 从“法制”到“法治”,经历的是内涵延伸与理念拓展,表明法治教育不仅仅是法律知识的传授,更是法治信仰的培育。 二、中小学法治副校长的现行制度框架 法治宣传教育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要求聘任法治副校长。此外,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于中小学法治副校长的推荐、聘任、考评等均作出了规定。 聘任主体明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八条对聘任主体作出明确规定,可以从司法和执法机关、法学教育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聘请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法治副校长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推荐或者委派的人员。 职责范围清晰。《办法》明确规定法治副校长履职期间应当协助开展七项工作:开展法治教育,保护学生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参与安全管理,实施或者指导实施教育惩戒,指导依法治理,指导、协助学校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因此,法治副校长的职责不仅拘泥于开展法治教育,还应当积极参与校园治理,弘扬法治精神。 考评方向明朗。《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以及第十八条搭建起一套考评机制,即由学校听取教职工、学生及学生家长的意见对法治副校长作出评价,且派出机关、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均应进行考评。由此,中小学法治副校长的考评制度框架已具备,考核主体、客体明确。 三、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制度完善及实践改进路径初探 为更好地发挥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制度的价值和作用,应先完善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制度的顶层设计。首先,明确牵头管理单位。建议确定管理单位,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制定实施细则并监督落实。其次,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建议将法治副校长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项目化”管理,以经费保障增强法治副校长履职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最后,构建多维考核体系。鼓励地方各级相关部门根据《办法》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建立公检法司、教育、学校、家长多方联动的评估机制。 接着,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和八项举措着手,构建改进路径的“四梁八柱”。 在加强队伍建设方面。第一,注重多维能力培训。设置法治副校长培训课程,覆盖教育心理学、青少年行为干预、校园纠纷调处等实务课程。第二,组建专业宣讲团队。组建由法官、律师、高校学者等专业人士构成的法治巡讲团,到教育资源缺乏的地区开展巡讲。 在改善教学模式方面。第一,构建系统化法治教学体系。在法治课堂教学方面,实现学校课程与法治副校长授课内容的有机衔接;在法治实践教学方面,开发“法治实践课程包”,推动法治教育形式多样化。第二,健全评价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师生的法治需求及意见建议,以改进法治副校长的日后工作,形成良性循环。 在深化依法治校方面。第一,事前源头干预。法治副校长深度参与校园治理,联合学校摸排不良行为苗头,防患于未然。第二,事后重点帮教。可建立法治副校长“一对一”帮教重点学生机制,了解需要重点跟踪、教育惩戒的学生,聚焦重点学生集中施策。 在践行家校社共育方面。第一,举办“法治家长会”。促进法治副校长、学校、家长三方联动,为在校推行法治教育营造良好氛围。第二,积极联动社会资源。链接社区网格员、社区法律顾问等资源,建立校园周边法治风险联合排查机制,形成家校社共育的法治教育生态圈。 (作者系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司法局四级主任科员) 本报记者蔡长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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