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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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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战海峰 □ 本报通讯员 印聪 当前,网络消费已成为大众主要消费模式,消费者在网店以超低价买了3块“名表”,因未按时发货,便诉求网店赔付3块正品名表,法院是否会支持呢? 小谭于2024年8月9日应聘兼职某电商平台客服,为给网络店铺刷好评,小谭通过刷脸注册了网络经营账号及关联案涉网络店铺,但未实际参与经营。同年8月13日,刘某在该网络店铺购买3块浪琴名匠系列手表(同时期,官网显示名匠系列手表单价为29300元)。购买前刘某向店铺客服发送案涉浪琴手表链接(链接显示1块手表的单价为620元),并询问标价是否为售价,客服回复“是的、620元”。刘某遂下单并将货款1860元付款至某电商平台。因该网络店铺未按时发货,刘某向某电商平台投诉,某电商平台向刘某披露该网络店铺商家真实姓名为小谭,刘某遂起诉请求小谭交付3块正品浪琴名匠系列手表。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买卖合同对公示经营者小谭不具有约束力,对买家刘某要求其交付“正品”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宣判后,刘某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小谭作为公示的注册经营者,应依法承担销售者责任,但刘某欲以低于官网价格几十倍的价格买到正品,不符合情理,双方没有达成买卖“正品”意思,案涉网购合同买卖标的不能认为是正品浪琴名匠系列手表,故对刘某要求小谭交付3块正品浪琴名匠系列手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承办法官刘文玉告诉《法治日报》记者,网络经营者的主体信息依法应当进行公示,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消费者对公示交易主体信息的信赖利益,认定公示注册经营者依法承担销售者责任,但消费者超低价购买名牌“正品”不符合生活常理,基于对价原则认定双方不具有买卖“正品”的意思。本案在依法维护公开、公平的网络交易市场环境的同时,也防止恶意消费的产生与繁衍,使网络交易真正归属于善意消费者。对此,法官也建议消费者在下单购买超出合理价格的超低价“名牌”物品时,一定要详细了解店铺信用、资质、用户评价等,谨防自身权益受损。 漫画/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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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低价没买到正品“名表”还起诉,法院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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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0-2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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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战海峰 □ 本报通讯员 印聪 当前,网络消费已成为大众主要消费模式,消费者在网店以超低价买了3块“名表”,因未按时发货,便诉求网店赔付3块正品名表,法院是否会支持呢? 小谭于2024年8月9日应聘兼职某电商平台客服,为给网络店铺刷好评,小谭通过刷脸注册了网络经营账号及关联案涉网络店铺,但未实际参与经营。同年8月13日,刘某在该网络店铺购买3块浪琴名匠系列手表(同时期,官网显示名匠系列手表单价为29300元)。购买前刘某向店铺客服发送案涉浪琴手表链接(链接显示1块手表的单价为620元),并询问标价是否为售价,客服回复“是的、620元”。刘某遂下单并将货款1860元付款至某电商平台。因该网络店铺未按时发货,刘某向某电商平台投诉,某电商平台向刘某披露该网络店铺商家真实姓名为小谭,刘某遂起诉请求小谭交付3块正品浪琴名匠系列手表。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买卖合同对公示经营者小谭不具有约束力,对买家刘某要求其交付“正品”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宣判后,刘某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小谭作为公示的注册经营者,应依法承担销售者责任,但刘某欲以低于官网价格几十倍的价格买到正品,不符合情理,双方没有达成买卖“正品”意思,案涉网购合同买卖标的不能认为是正品浪琴名匠系列手表,故对刘某要求小谭交付3块正品浪琴名匠系列手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承办法官刘文玉告诉《法治日报》记者,网络经营者的主体信息依法应当进行公示,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消费者对公示交易主体信息的信赖利益,认定公示注册经营者依法承担销售者责任,但消费者超低价购买名牌“正品”不符合生活常理,基于对价原则认定双方不具有买卖“正品”的意思。本案在依法维护公开、公平的网络交易市场环境的同时,也防止恶意消费的产生与繁衍,使网络交易真正归属于善意消费者。对此,法官也建议消费者在下单购买超出合理价格的超低价“名牌”物品时,一定要详细了解店铺信用、资质、用户评价等,谨防自身权益受损。 漫画/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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