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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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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潘从武 □ 本报通讯员 古雪丽 潘泽 在民间借贷中,借条是借贷关系的直接证明。然而,借条上的签名往往隐藏着法律“雷区”。从“见证人”到“共同借款人”,不同的身份意味着不同的法律责任,若签名不慎或模糊不清可能会带来意想不到的法律风险。 2024年7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的张先生因生意周转需要,分两次向李先生借款共计50万元。李先生应张先生要求,将款项直接转账至对方名下公司账户。同年10月,李先生要求张先生出具借条,张先生同意并在借条“借款人”处签名捺印。 当时,张先生公司的财务人员邓先生也在现场,作为见证,他在借条空白处签下姓名,但未标注身份。到了还款期限,李先生多次催要无果后,将张先生与邓先生一同诉至乌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要求两人连带偿还50万元借款。 庭审中,张先生对借款事实无异议,而邓先生辩称:“我不是借款人,也没用过这笔钱,我只是作为公司财务在借条上签名见证,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后分析了案件关键事实:借款合意及款项交付均发生于李先生与张先生之间;借条正文明确载明“张先生向李先生借款”,并无邓先生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邓先生在借条空白处(借款人左侧)签名,与共同借款人一般签名习惯不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结合借条的格式与内容以及邓先生的身份关系,李先生主张邓先生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证据不足。也就是说,法院无法认定邓先生为共同借款人。 最终,经过法院调解,李先生同意仅由张先生承担还款责任,并当庭撤回对邓先生的起诉。 承办法官表示,司法实践中,因借条形式不规范、签名未注明身份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法院在判断“无名签名人”是否构成共同借款人时,通常会从以下四个维度综合考虑: 签名位置:如签名位于借款人签名的上下或并列位置,结合日常习惯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借款。若仅在空白处签名且无其他证据,则难以认定为共同借款人。 当事人关系:如签名人与借款人存在夫妻、亲属等亲密关系,或存在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等情形(如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借款用于家庭开支、合伙人借款用于合伙事务),签名人可能因“明知且受益”被认定为共同借款人。 资金流向:若签名人用自己的个人账户接收过借款,或曾以个人名义偿还过部分借款,结合借条签名,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借款人。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旁证,也会影响法院对签名人身份的认定。 债权凭证内容:若借条中出现“保证”“连带清偿”等字样,即便签名在空白处,也可能被认定为保证人,需承担保证责任。若无此类表述则难以直接认定责任。 办案法官特别提醒,各方须谨慎对待借条签署: 出借人:务必要求所有签名人明确标注身份(如“共同借款人”“保证人”“见证人”),若需要他人提供担保,需让保证人在签名前注明“保证人”或“自愿承担保证责任”,同时留存好借款协议、资金交付的相关证据。 借款人:借条内容要清晰明确,除核心信息外,若有部分还款,需保留好转账记录、收条等凭证,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第三人:切勿随意在他人借条上签名,签名前必须明确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若仅作为见证人,一定要在签名旁注明“见证人”字样,避免因“模糊签名”卷入债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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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手签名引来五十万元借款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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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0-2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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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潘从武 □ 本报通讯员 古雪丽 潘泽 在民间借贷中,借条是借贷关系的直接证明。然而,借条上的签名往往隐藏着法律“雷区”。从“见证人”到“共同借款人”,不同的身份意味着不同的法律责任,若签名不慎或模糊不清可能会带来意想不到的法律风险。 2024年7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的张先生因生意周转需要,分两次向李先生借款共计50万元。李先生应张先生要求,将款项直接转账至对方名下公司账户。同年10月,李先生要求张先生出具借条,张先生同意并在借条“借款人”处签名捺印。 当时,张先生公司的财务人员邓先生也在现场,作为见证,他在借条空白处签下姓名,但未标注身份。到了还款期限,李先生多次催要无果后,将张先生与邓先生一同诉至乌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要求两人连带偿还50万元借款。 庭审中,张先生对借款事实无异议,而邓先生辩称:“我不是借款人,也没用过这笔钱,我只是作为公司财务在借条上签名见证,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后分析了案件关键事实:借款合意及款项交付均发生于李先生与张先生之间;借条正文明确载明“张先生向李先生借款”,并无邓先生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邓先生在借条空白处(借款人左侧)签名,与共同借款人一般签名习惯不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结合借条的格式与内容以及邓先生的身份关系,李先生主张邓先生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证据不足。也就是说,法院无法认定邓先生为共同借款人。 最终,经过法院调解,李先生同意仅由张先生承担还款责任,并当庭撤回对邓先生的起诉。 承办法官表示,司法实践中,因借条形式不规范、签名未注明身份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法院在判断“无名签名人”是否构成共同借款人时,通常会从以下四个维度综合考虑: 签名位置:如签名位于借款人签名的上下或并列位置,结合日常习惯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借款。若仅在空白处签名且无其他证据,则难以认定为共同借款人。 当事人关系:如签名人与借款人存在夫妻、亲属等亲密关系,或存在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等情形(如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借款用于家庭开支、合伙人借款用于合伙事务),签名人可能因“明知且受益”被认定为共同借款人。 资金流向:若签名人用自己的个人账户接收过借款,或曾以个人名义偿还过部分借款,结合借条签名,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借款人。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旁证,也会影响法院对签名人身份的认定。 债权凭证内容:若借条中出现“保证”“连带清偿”等字样,即便签名在空白处,也可能被认定为保证人,需承担保证责任。若无此类表述则难以直接认定责任。 办案法官特别提醒,各方须谨慎对待借条签署: 出借人:务必要求所有签名人明确标注身份(如“共同借款人”“保证人”“见证人”),若需要他人提供担保,需让保证人在签名前注明“保证人”或“自愿承担保证责任”,同时留存好借款协议、资金交付的相关证据。 借款人:借条内容要清晰明确,除核心信息外,若有部分还款,需保留好转账记录、收条等凭证,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第三人:切勿随意在他人借条上签名,签名前必须明确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若仅作为见证人,一定要在签名旁注明“见证人”字样,避免因“模糊签名”卷入债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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