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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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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马超 □ 《法制与新闻》记者 王泽宇 学校安全事关青少年学生身心健康,事关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山西省委将平安校园建设作为基础工程和民生工程放在重要位置,要求抓紧推进校园安全立法工作。 7月30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西省学校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9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法规层面强化了学校安全工作,强化了政府及部门责任落实,为孩子们健康成长撑起一片“法治蓝天”。 严防校园欺凌、性侵害 受社会和网络信息化发展影响,学生极端事件、学生欺凌事件和“校闹”事件等涉及、影响学校安全的问题日益凸显。 《条例》第三章为校园安全专章,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责任制,明确负责安全管理的机构和管理人员,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规定学校要制定完善设施设备、集体活动、消防、食品、交通等方面的安全措施等。 其中,《法治日报》记者注意到,《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要求,学校应该严格执行入职报告、准入查询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针对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情况,《条例》规定,要做好防范和教育培训工作,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学校应当公示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接到关于学生欺凌报告的,应当立即制止,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可以对学生进行训导、教育。 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严重欺凌和暴力行为,学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学校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不得隐瞒。 对于性侵害、性骚扰问题,《条例》明确,对实施性侵害、性骚扰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学校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不得隐瞒;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学生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加强学生心理健康保障 加强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已成为当前全社会的共识。据了解,此次《条例》的制定,从压实责任、加强教育、开展疏导三个角度切入,重点对学生心理健康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定。 《条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职责进行了规定,要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切实承担学校安全责任,协助建立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危机干预的支持协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服务体系。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心理健康筛查、早期干预和危机干预机制,及时预防、发现和解决学生心理健康问题。通过这些举措压实工作责任,守护学生心理健康、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与此同时,《条例》通过三个方面对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相关情形进行规定,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研判、早干预、早控制。首先学校要按照规定配备心理健康教师,根据不同学生年龄的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辅导和疏导服务;其次学校在发现学生心理或者行为有异常的,应当及时告知学生家长,并采取必要措施,做好心理健康教育相关工作;最后学生家长发现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如实告知学校,学校应当给予关注和照顾,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依法保护个人隐私。 《条例》规定,学校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学生伤害的,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学校应当及时对学生开展心理疏导教育,采取有针对性的心理疏导措施,帮助学生及时调整情绪状态,减轻安全事故对学生心理造成的影响,有效预防学生心理问题的发生。 明确安全事故处理措施 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后如何第一时间处理?谁来处理?《条例》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学校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安全事故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安全事故,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并按照规定立即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学校主管部门以及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者迟报;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与此同时,《条例》明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学校安全事故纠纷,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的法律服务机制,组织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学校安全事故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指导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面对社会关注的问题,《条例》要求,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公布安全事故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不实信息的,应当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学校安全事故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出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不实信息的,应当及时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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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立法强化校园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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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1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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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马超 □ 《法制与新闻》记者 王泽宇 学校安全事关青少年学生身心健康,事关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山西省委将平安校园建设作为基础工程和民生工程放在重要位置,要求抓紧推进校园安全立法工作。 7月30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西省学校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9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法规层面强化了学校安全工作,强化了政府及部门责任落实,为孩子们健康成长撑起一片“法治蓝天”。 严防校园欺凌、性侵害 受社会和网络信息化发展影响,学生极端事件、学生欺凌事件和“校闹”事件等涉及、影响学校安全的问题日益凸显。 《条例》第三章为校园安全专章,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责任制,明确负责安全管理的机构和管理人员,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规定学校要制定完善设施设备、集体活动、消防、食品、交通等方面的安全措施等。 其中,《法治日报》记者注意到,《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要求,学校应该严格执行入职报告、准入查询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针对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情况,《条例》规定,要做好防范和教育培训工作,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学校应当公示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接到关于学生欺凌报告的,应当立即制止,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可以对学生进行训导、教育。 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严重欺凌和暴力行为,学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学校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不得隐瞒。 对于性侵害、性骚扰问题,《条例》明确,对实施性侵害、性骚扰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学校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不得隐瞒;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学生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加强学生心理健康保障 加强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已成为当前全社会的共识。据了解,此次《条例》的制定,从压实责任、加强教育、开展疏导三个角度切入,重点对学生心理健康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定。 《条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职责进行了规定,要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切实承担学校安全责任,协助建立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危机干预的支持协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服务体系。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心理健康筛查、早期干预和危机干预机制,及时预防、发现和解决学生心理健康问题。通过这些举措压实工作责任,守护学生心理健康、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与此同时,《条例》通过三个方面对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相关情形进行规定,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研判、早干预、早控制。首先学校要按照规定配备心理健康教师,根据不同学生年龄的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辅导和疏导服务;其次学校在发现学生心理或者行为有异常的,应当及时告知学生家长,并采取必要措施,做好心理健康教育相关工作;最后学生家长发现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如实告知学校,学校应当给予关注和照顾,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依法保护个人隐私。 《条例》规定,学校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学生伤害的,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学校应当及时对学生开展心理疏导教育,采取有针对性的心理疏导措施,帮助学生及时调整情绪状态,减轻安全事故对学生心理造成的影响,有效预防学生心理问题的发生。 明确安全事故处理措施 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后如何第一时间处理?谁来处理?《条例》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学校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安全事故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安全事故,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并按照规定立即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学校主管部门以及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者迟报;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与此同时,《条例》明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学校安全事故纠纷,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的法律服务机制,组织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学校安全事故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指导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面对社会关注的问题,《条例》要求,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公布安全事故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不实信息的,应当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学校安全事故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出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不实信息的,应当及时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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