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院
|
|
□ 徐世亮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从互联网到大数据再到人工智能,科技正深刻地改变着人类生活。一方面司法要应对科技发展带来的新问题新挑战,另一方面科技也在深刻改变着现代司法的模式。 从线下到线上——互联网司法为数字法院的建设奠定了基础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涉互联网纠纷呈爆炸式增长,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与效率提出了新期待。司法活动适应技术发展的趋势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快步进入互联网司法时代。2018年1月,上海首家互联网案件专门审判机构——长宁区人民法院互联网案件审判庭正式挂牌成立。互联网司法的主要特征是把传统的线下办案模式搬到线上。互联网案件审判庭成立时确立了两个使命:一是建立“互联网诉讼规则”。长宁法院努力探索建设了“在线诉讼平台”“移动微法院”等互联网审判的技术平台,出台了《在线庭审规范》《在线庭审操作指南》《电子诉讼规则(试行)》等互联网审判的制度规范,实现了起诉、立案、送达、调解、庭审全流程网上办案,解决了制约诉讼效率的“时空”限制。二是推动“互联网空间治理规则”的完善。七年来,长宁法院先后发布了四批“互联网空间行为规范指引”,向区内互联网企业定向制发了20余份“司法诊断报告”和“司法建议书”,有效促进了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 从载体到助手——数字法院建设为现代司法的发展提供了全新模式 在网络技术不断升级的同时,数字技术也在同步孕育、发展和迭代,互联网司法与数字司法呈现同步发展、融合发展、相互促进的态势。在解决了互联网司法这个载体后,数字司法已经成为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赋能司法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引擎。展望未来,数字技术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助推审判工作迈上新台阶: 一是从“工具革新”到“流程再造”的转变——实现审判流程的完善与重塑。比如,“两状”示范文本和要素式审判的推广,在让人民群众参与诉讼更加便捷、诉求表达更加明确、争议事实和观点更加清晰的同时,也衍生出诉状自动识别、诉讼要点自动归纳、裁判规则自动推送、裁判文书自动生成等人工智能应用场景,这必将对诉讼模式和法官的办案模式产生重塑性变革。 二是从“个案公正”到“系统正义”的转变——实现全域视角下的裁判规则提炼与适法统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可以在对海量卷宗深度挖掘、历史裁判文书深度比对的基础上,通过大模型分析,快速提炼出类案裁判规则,从而有效统一裁判尺度,减少因地域、法官个人认知差异导致的判决偏差,构建更高水平的、可预期的“系统正义”,助力司法公正。 三是从“事后监督”到“实时切入”的转变——实现全景式的审判管理。通过人工智能自动检索立案、分案、送达、开庭、裁判到执行、归档的每一个环节,实现从法院整体(宏观)到审判庭(中观)再到法官个人(微观)数据的实时动态监控,对重要流程、关键节点的程序性事项,可以由事后监督转变为事中实时监控甚至事前提示预警,从而构建审判监督管理新模式。 四是从“人力依赖”到“数据驱动”的转变——实现社会治理的全面延伸。通过司法大数据的挖掘和分析,敏锐发现经济社会运行中的风险隐患,实现对区域性、行业性风险的精准预警,为社会治理决策提供司法依据,推动法院的职能从传统的“定分止争”、后端的“治理赋能”,拓展到“未病先防”的前端治理。 机遇与挑战——数字法院建设与技术发展的互动边界 科技并不是人类生活的全部。家国情怀、人文关怀、道德伦理并不是算法所能解决的,至少在我们可预见的未来仍然如此。因此,在人工智能的司法应用过程中,有三个方面需要引起高度关注:一是语料准确。一名合格的司法人员要经过大量的学习和严格的选拔。人工智能同样需要学习,就是所谓的“语料”,而哪些“语料”能够成为人工智能学习的基础,目前仍然缺乏规范和甄别。二是规则透明。司法的公信力包括结果的公正性和过程的透明性,人工智能辅助司法的过程也必须实现逻辑可视与过程可溯,如何破除“算法黑箱”“算法歧视”仍任重道远。三是价值判断。司法不仅是理性的判断,更承载着人性的温度、经验的智慧和价值的衡平,算法规则不能取代法官的价值裁判,因此必须坚持最终裁判权永远牢牢掌握在法官手中。对于司法活动而言,人工智能只是辅助工具,不能主客易位。 未来已来。要积极拥抱新科技,但是在科技的发展中仍应秉持司法独有的社会性和价值观,从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
|
挑战与机遇:从互联网司法到数字司法
|
|
|
|
( 2025-09-2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
□ 徐世亮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从互联网到大数据再到人工智能,科技正深刻地改变着人类生活。一方面司法要应对科技发展带来的新问题新挑战,另一方面科技也在深刻改变着现代司法的模式。 从线下到线上——互联网司法为数字法院的建设奠定了基础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涉互联网纠纷呈爆炸式增长,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与效率提出了新期待。司法活动适应技术发展的趋势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快步进入互联网司法时代。2018年1月,上海首家互联网案件专门审判机构——长宁区人民法院互联网案件审判庭正式挂牌成立。互联网司法的主要特征是把传统的线下办案模式搬到线上。互联网案件审判庭成立时确立了两个使命:一是建立“互联网诉讼规则”。长宁法院努力探索建设了“在线诉讼平台”“移动微法院”等互联网审判的技术平台,出台了《在线庭审规范》《在线庭审操作指南》《电子诉讼规则(试行)》等互联网审判的制度规范,实现了起诉、立案、送达、调解、庭审全流程网上办案,解决了制约诉讼效率的“时空”限制。二是推动“互联网空间治理规则”的完善。七年来,长宁法院先后发布了四批“互联网空间行为规范指引”,向区内互联网企业定向制发了20余份“司法诊断报告”和“司法建议书”,有效促进了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 从载体到助手——数字法院建设为现代司法的发展提供了全新模式 在网络技术不断升级的同时,数字技术也在同步孕育、发展和迭代,互联网司法与数字司法呈现同步发展、融合发展、相互促进的态势。在解决了互联网司法这个载体后,数字司法已经成为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赋能司法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引擎。展望未来,数字技术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助推审判工作迈上新台阶: 一是从“工具革新”到“流程再造”的转变——实现审判流程的完善与重塑。比如,“两状”示范文本和要素式审判的推广,在让人民群众参与诉讼更加便捷、诉求表达更加明确、争议事实和观点更加清晰的同时,也衍生出诉状自动识别、诉讼要点自动归纳、裁判规则自动推送、裁判文书自动生成等人工智能应用场景,这必将对诉讼模式和法官的办案模式产生重塑性变革。 二是从“个案公正”到“系统正义”的转变——实现全域视角下的裁判规则提炼与适法统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可以在对海量卷宗深度挖掘、历史裁判文书深度比对的基础上,通过大模型分析,快速提炼出类案裁判规则,从而有效统一裁判尺度,减少因地域、法官个人认知差异导致的判决偏差,构建更高水平的、可预期的“系统正义”,助力司法公正。 三是从“事后监督”到“实时切入”的转变——实现全景式的审判管理。通过人工智能自动检索立案、分案、送达、开庭、裁判到执行、归档的每一个环节,实现从法院整体(宏观)到审判庭(中观)再到法官个人(微观)数据的实时动态监控,对重要流程、关键节点的程序性事项,可以由事后监督转变为事中实时监控甚至事前提示预警,从而构建审判监督管理新模式。 四是从“人力依赖”到“数据驱动”的转变——实现社会治理的全面延伸。通过司法大数据的挖掘和分析,敏锐发现经济社会运行中的风险隐患,实现对区域性、行业性风险的精准预警,为社会治理决策提供司法依据,推动法院的职能从传统的“定分止争”、后端的“治理赋能”,拓展到“未病先防”的前端治理。 机遇与挑战——数字法院建设与技术发展的互动边界 科技并不是人类生活的全部。家国情怀、人文关怀、道德伦理并不是算法所能解决的,至少在我们可预见的未来仍然如此。因此,在人工智能的司法应用过程中,有三个方面需要引起高度关注:一是语料准确。一名合格的司法人员要经过大量的学习和严格的选拔。人工智能同样需要学习,就是所谓的“语料”,而哪些“语料”能够成为人工智能学习的基础,目前仍然缺乏规范和甄别。二是规则透明。司法的公信力包括结果的公正性和过程的透明性,人工智能辅助司法的过程也必须实现逻辑可视与过程可溯,如何破除“算法黑箱”“算法歧视”仍任重道远。三是价值判断。司法不仅是理性的判断,更承载着人性的温度、经验的智慧和价值的衡平,算法规则不能取代法官的价值裁判,因此必须坚持最终裁判权永远牢牢掌握在法官手中。对于司法活动而言,人工智能只是辅助工具,不能主客易位。 未来已来。要积极拥抱新科技,但是在科技的发展中仍应秉持司法独有的社会性和价值观,从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