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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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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续优化民事检察类案监督工作

持续优化民事检察类案监督工作

( 2025-09-2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调研
  金石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二级高级检察官、民事检察部主任
  类案监督在统一民事检察监督标准、提高监督质效、提升司法公信力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在法律监督现代化语境下,完善民事检察类案监督机制是新时代民事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课题。目前,民事检察类案监督工作已取得一定成效,但仍面临类案监督理念未有效转变、类案监督内涵未精准界定、工作机制不健全、监督质效不高等问题。为进一步优化民事检察类案监督工作,应从更新监督理念、界定类案监督内涵、完善工作机制、提升监督质效等方面入手,推动实现民事检察从“个案”监督向“类案”监督的深刻转变。
  一、高度重视类案监督理念更新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量和效果,增强监督的主动性、精准度和实效性。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诉讼监督主要通过办理具体案件来实现,监督方式往往是个案监督,即发现一件、解决一件。个案监督着眼于纠正错误裁判以实现个案公正,但难以防止同类问题再次发生,无法解决更深层次的社会治理问题。对检察机关而言,应当通过依法履职将民事检察制度优势转化为司法治理效能,传统的个案监督方式显然已不适应当前的发展要求。
  相较于个案监督,类案监督在个案纠错、类案预防、社会治理等方面具有能动性、建设性等优势,同时民法典的实施为检察机关开展类案监督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治支撑。检察机关在贯彻实施民法典过程中一方面要严格践行,另一方面要通过监督履职确保统一正确实施。在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时,要注重“由点及面”,在高质效办理个案的基础上,聚焦基本事实、法律适用问题相似的案件,分析总结法院在裁判尺度、裁判规则等方面不一致的问题,拓展监督范围和深度,弥补个案监督短板,预防同类问题再次发生。同时,要深入挖掘同类案件反映出的某一社会领域的系统性深层次问题,为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检察方案。
  二、深入理解类案监督的概念内涵
  目前,各地尽管在类案监督方面开展了积极的实践探索,但由于缺乏明确统一的办案指引,类案监督的概念和内涵尚不统一,类案监督有时难免流于形式。笔者认为,民事检察类案监督是检察机关针对一定数量的民事个案所反映出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以提出检察建议的形式进行监督,进而实现规范司法活动、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一种履职方式。
  结合《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来看,实践中一般包含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是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存在同类案件适用法律不一致、多起案件适用法律出现同类错误、多起案件具有同类违法行为等情形时提出监督意见的活动;二是人民检察院针对司法办案中发现的多发、常发、频发的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监督管理不到位、风险隐患突出等问题,向负有监督、管理、指导、实施职责的单位或部门提出监督意见的活动。所谓的“类案监督”是一种监督模式,其与个案监督相辅相成,不能割裂。个案监督是类案监督线索的重要来源,个案监督着眼于个案审判权的监督以及当事人的权利救济,类案监督则着眼于同类问题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当然,检察机关在履职中亦可就某类问题或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撰写情况通报或专题报告,向人民法院和有关行政机关通报,向同级党委、人大报告,发挥类案监督辐射作用,激活类案监督“乘数效应”。
  三、积极构建类案监督工作机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印发的《“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提出,探索建立类案监督机制,完善类案不同判发现、纠正和处理机制。此外,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丰富了民事检察类案监督工作的内容,同时对民事检察类案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完善民事检察类案监督机制,必须从类案线索发现机制、类案监督工作机制等方面发力。要高度重视类案监督点的识别和提炼,在个案办理和监督中打破固有思维和履职惯性,敏于发现类案监督点,精准确定监督方向,在此过程中可借助智慧检务、大数据平台等科技力量,通过数据分层检索、碰撞、筛查,形成“个案分析研判—类案分析模型构建—数据归集—人工核实—检察履职”的现代化检察工作模式。要规范类案监督办案流程,发现监督线索后进行分级登记,超过管辖范围的向上级检察机关报告,形成类案问题台账;指定专人定期梳理台账,提炼共性问题,对类案监督线索及时进行价值评估;通过案件分析、实地调研、会议讨论、专家论证等方式,对类案监督问题进行精准研判。要针对监督意见内容,规范制定检察建议,实现办案规模和监督实效并重,同时强化检察建议的备案和跟进监督,支持被建议单位的整改落实工作。
  四、多维提升类案监督质效
  类案监督并非多个案件的简单集合,应当通过类案监督工作切实提高民事检察监督的整体质效。
  要在类案监督的精准性上下功夫,既要注重典型示范,更要重视规模效应。在类案监督领域,以抗诉方式提起监督的案件应当是具有代表性和价值引领作用的典型案件,通过抗诉统一一个地区的法律适用,引导司法裁判理念的转变。相比之下,检察建议适用范围广,监督效果更具针对性,应成为检察机关开展类案监督最常用的手段。实践中,可通过个案比对、类案分析、定期梳理、数据研判等方式,针对发现的同类问题、同类违法行为、共性问题等制发检察建议实现类案监督。
  要深化类案监督一体化办案机制。对内,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指导和同级检察院之间的监督线索共享,集中检察力量重点研判疑难复杂问题,使类案监督实现“质”的飞跃。对外,积极与被建议单位特别是人民法院做好沟通协调,就民事检察监督整体情况建立通报与反馈机制,结合民事检察类案监督的司法实践,探索建立检察建议、联席会议、专题调研等多种监督方式相结合的监督模式,通过办案信息共享、办理结果互通,形成良性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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