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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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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战海峰 □ 本报通讯员 任俊平 2024年7月,待业青年郑某某偶然看见某人力资源公司直通“国企稽查岗”的广告,遂与该公司签订了《居间信息咨询服务协议》,约定某人力资源公司于2024年10月前为郑某某提供某国有企业稽查岗位居间信息咨询服务,促成郑某某通过单位笔试、面试考核并成功办理入职手续,服务费30万元。某人力资源公司还承诺未能成功入职全额退还服务费。 协议签订后,郑某某陆续向该公司转账服务费6万元。某人力资源公司收到款项后仅索要郑某某个人基本信息,并未提供任何培训、岗位信息或者考试指导服务。合同到期限后,郑某某未收到入职消息,遂多次向某人力资源公司催讨退款,某人力资源公司仅向郑某某退还了1万元,郑某某无奈诉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司退还剩余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协议约定某人力资源公司接受郑某某委托,协助郑某某与某国有企业建立劳动关系,郑某某因此向其交纳6万元费用。但与某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需经过招录、面试等特定竞争程序,录用结果具有不确定性。郑某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意图通过非正当途径取得国有企业稽查岗位,侵害了其他竞争者合法权益,违背就业上岗公平竞争秩序,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故其双方所签订案涉服务协议属无效协议。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据此,法院判决某人力资源公司退还郑某某5万元。 法官说法 个别公司利用求职者就业心切的心理,虚构所谓国有企业“内部渠道”“直签名额”等不实信息,以“付费包就业”为诱饵吸引求职者与其签订服务合同收取高额费用。该行为本质构成民事欺诈,且因扰乱公开招聘秩序、侵害不特定竞争者权益,违反民法典公序良俗规则,所涉合同属无效。国有企业在编岗位招录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包括公开发布公告、统一网申、笔试面试等竞争性环节,任何声称“付费包入职”的承诺,均与公平就业原则相抵触,求职者应当对此类宣传保持高度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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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付费包录陷阱 违背公序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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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9-2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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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战海峰 □ 本报通讯员 任俊平 2024年7月,待业青年郑某某偶然看见某人力资源公司直通“国企稽查岗”的广告,遂与该公司签订了《居间信息咨询服务协议》,约定某人力资源公司于2024年10月前为郑某某提供某国有企业稽查岗位居间信息咨询服务,促成郑某某通过单位笔试、面试考核并成功办理入职手续,服务费30万元。某人力资源公司还承诺未能成功入职全额退还服务费。 协议签订后,郑某某陆续向该公司转账服务费6万元。某人力资源公司收到款项后仅索要郑某某个人基本信息,并未提供任何培训、岗位信息或者考试指导服务。合同到期限后,郑某某未收到入职消息,遂多次向某人力资源公司催讨退款,某人力资源公司仅向郑某某退还了1万元,郑某某无奈诉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司退还剩余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协议约定某人力资源公司接受郑某某委托,协助郑某某与某国有企业建立劳动关系,郑某某因此向其交纳6万元费用。但与某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需经过招录、面试等特定竞争程序,录用结果具有不确定性。郑某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意图通过非正当途径取得国有企业稽查岗位,侵害了其他竞争者合法权益,违背就业上岗公平竞争秩序,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故其双方所签订案涉服务协议属无效协议。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据此,法院判决某人力资源公司退还郑某某5万元。 法官说法 个别公司利用求职者就业心切的心理,虚构所谓国有企业“内部渠道”“直签名额”等不实信息,以“付费包就业”为诱饵吸引求职者与其签订服务合同收取高额费用。该行为本质构成民事欺诈,且因扰乱公开招聘秩序、侵害不特定竞争者权益,违反民法典公序良俗规则,所涉合同属无效。国有企业在编岗位招录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包括公开发布公告、统一网申、笔试面试等竞争性环节,任何声称“付费包入职”的承诺,均与公平就业原则相抵触,求职者应当对此类宣传保持高度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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